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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外礦山生態修復現狀淺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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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內外礦山生態修復現狀淺析

          摘要:礦山開采嚴重影響生態環境,礦山生態修復是必然趨勢,研究礦山生態修復系統工程意義重大。基于國內外礦山生態修復政策法律法規及制度、管理機構、生態修復技術以及我國礦山廢棄地及其生態修復現狀,提出了我國礦山生態環境修復發展對策與建議,為我國廢棄礦山的生態修復工作提供依據。

          關鍵詞:國內外礦山;生態環境;生態修復;土地復墾;地質環境

          1礦山生態修復的概念

          礦山開采將造成土地損毀、地質環境破壞。其中地質環境破壞體現在地質災害、含水層結構破壞、水土環境污染三方面,根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規范》(GB/T40112—2021),地質災害又進一步劃分為滑坡、崩塌、泥石流、巖溶塌陷、采空塌陷、地裂縫、地面沉降、不穩定斜坡。礦山采礦活動會造成邊坡失穩、采場塌陷等采礦特異地質災害,該類型問題指礦山地表地質災害問題,較少涉及井下瓦斯煤塵爆炸或片幫冒頂等采礦過程中的采礦安全細化問題,主要類型為地表常見地質災害;采礦過程中強制性疏干排水導致地下水位下降,破壞區域地下水資源,并引發生態環境問題;礦山生產活動會產生含重金屬的三廢,其不合理堆積、排放將導致礦區周邊的土壤和水體污染,尤以有色金屬礦山酸性廢水造成的水土污染最為嚴重[1]。因此,礦山生態修復是個綜合性系統工程。

          2國外礦山生態修復現狀

          世界上的礦產大國有澳大利亞、美國、加拿大等,這些國家也非常重視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無論從法律、法規等軟件方面,還是修復技術等硬件方面,都為我國提供了很好的借鑒。

          3國內礦山生態修復現狀

          3.1法律法規及制度

          我國礦山生態修復經歷了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從最開始的只重復墾到后來復墾與地質環境保護同時抓,不斷完善礦山的生態修復制度。從政策角度來說,我國于1989年實施《土地復墾規定》(國務院令第19號),該規定明確了土地復墾的內涵以及“誰破壞,誰復墾”的原則,該規定于2011年上升為《土地復墾條例》(國務院令第592號)。2013年,發布了土地復墾編制系列規程,包括《土地復墾方案編制規程》第1部分通則、第2部分露天煤礦、第3部分井工煤礦、第4部分金屬礦、第5部分石油氣、第6部分建設項目、第7部分鈾礦,并于2014年實施了《生產項目土地復墾驗收規程》(TD/T1044—2014),至此,土地復墾管理制度較完善。我國于2009年發布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44號),該規定從地質災害、含水層結構、地形地貌景觀等角度豐富了礦區生態修復內容。2011年,發布實施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方案編制規范》(DZ/T0223—2011)。2016年,我國發布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土地復墾方案編制指南》,要求將土地復墾與地質環境合并編報,避免了費用的重復計算,且體現了生態修復應同時包含土地復墾和地質環境的思想。同年,發布了《關于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恢復和綜合治理的指導意見》。2019年,發布了《自然資源部關于探索利用市場化方式推進礦山生態修復的意見》,不斷完善礦山生態修復工程的約束和激勵機制[8]。

          3.2管理機構

          我國的礦山生態修復屬多部門共管,包括國土、林業、環保等。國土部門主要負責礦山土地復墾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方案的評審備案(這是申請采礦證的必要條件)、土地復墾的驗收工作,但后期執行效果的監督不到位,水土污染等問題則主要由環保部門監管,沒有一個專門的部門統籌管理礦山生態修復問題,導致礦山修復效果一般。3.3我國礦山廢棄地情況及生態修復概況根據中國地質調查局統計,截至2018年,我國共有各類廢棄礦山約99000座,其中,金屬礦山約11700座,非金屬礦山約75000座,能源礦山約12300座[1]。2018年我國采礦損毀土地361.05萬hm2,其中,挖損土地面積145.93萬hm2,塌陷土地面積84.45萬hm2,壓占土地面積130.67萬hm2[9]。2016年9月26日,為貫徹落實黨中央有關生態文明建設戰略決策部署,財政部、原國土資源部、原環境保護部印發《關于推進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修復工作的通知》,提出組織實施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修復重大工程,文件下發以來,三部委組織在全國24個省(區、市)開展了三批次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保護修復工程試點,主要修復對象為歷史遺留礦山,將土地損毀和地質環境問題一并整治。2018年12月31日,國家發改委、生態環境部聯合印發《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要求以改善長江生態環境質量為核心,在長江干流、主要支流及重點湖庫為突破口,統籌山水林田湖草系統治理,確保長江生態功能逐步恢復。2020年4月,自然資源部印發《關于開展長江經濟帶廢棄露天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的通知》,該通知分上、中、下游,針對不同地域特點劃定重點任務。至此,礦山生態修復工程的概念開始廣泛使用,系統、綜合的修復治理理念進一步加強[2]。目前,礦山的生態修復工作正在我國各個地方有序而廣泛地開展。自2000年以來,中央財政投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專項資金,重點針對廢棄無主礦山、礦產資源枯竭型城市、礦產資源集中連片開采區開展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修復工作。“十三五”期間,在長江經濟帶、黃河流域、京津冀、汾渭平原等重要流域和區域開展歷史遺留廢棄礦山治理修復,全國治理礦山修復面積約26.6億m2。我國礦山生態修復技術主要有基質改良技術(化學法和生物法)、土地重構及地貌重塑,污染土壤修復技術(物理修復、化學修復以及生物修復)、生態系統修復(初步修復采用耐受性較好的先鋒植物對污染物進行移除、固定,同時改良土壤,后期考慮生物多樣性,注重植被搭配)[10]。

          4礦山生態修復發展對策與建議

          4.1健全法律法規及制度

          針對礦山土地復墾和礦山生態環境治理,我國已出臺多項法律、法規、制度,但銜接不夠緊密,尤其缺少對礦山企業生態環境治理效果的考核與獎罰辦法。此外,我國省份眾多,礦山數量龐大,且不同地區礦山修復有各自不同的約束條件,可借鑒澳大利亞和加拿大的經驗,各省份建立符合自身特點的礦山生態環境修復法律法規及制度,并明確政府部門的職責。我國礦山要主分為三類:歷史遺留廢棄礦山、新設礦山、采礦證延續礦山。對于歷史遺留廢棄礦山,應由政府出面,探索構建互利互惠的生態保護修復新模式,制定一系列優惠政策,豐富參與生態保護修復的投資主體多樣性,增強生態修復合力,形成政府、社會和個人相結合的生態修復機制,推動實現生態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多贏。也可以借鑒加拿大的經驗,采取中央、地方政府撥款或從企業交納的稅費中按比例提取的方式獲得治理資金[11]。對于新設礦山,可借鑒加拿大的經驗,將生態修復工作與采礦證申請掛鉤。要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中涵蓋礦山生態修復方案,在后續的設計、運營期應根據開采設計對修復方案進行調整和細化,并要求有關部門對修復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定期審查、驗收。對于采礦證延續礦山,應定期編制生態修復情況報告并評審,及時進行整改。礦山生態修復的核心問題是治理資金的問題,現行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發揮了很好的作用,應進一步加強保證金使用的監管。

          4.2建立專門管理機構

          針對礦山生態修復工作,美國專門設立了露天開采與復墾辦公室,澳大利亞各州均設置了專門的機構。我國目前尚未設立專門的礦山生態修復部門,國土、環保職責不清,且缺乏后期實際修復效果監管,導致目前礦山生態修復實施不及時,效果一般。當務之急,需要建立一個專門的礦山生態修復部門,協調礦產資源開發和礦區土地復墾、地質災害防治、水土環境污染預防與修復過程中各分管機構的利益,確保修復方案實施到位[12]。

          4.3提升發展生態修復技術

          近年來,國家推動山水林田湖生態保護修復工作工程試點、長江保護修復攻堅戰行動計劃等工作,使我國礦山生態修復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且我國于2022年發布了礦山生態修復技術規范系列文件,部分礦山在生態修復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代表著我國生態修復技術顯著提升。但我國目前的生態環境修復技術重點體現在土地復墾方面,且重末端治理,輕源頭管控,修復技術水平不高,導致礦山生態修復比例不高,修復任務繁重。應進一步鼓勵研發高水平、低成本的修復技術,并使其工業化應用。

          作者:翟文龍 單位:礦冶科技集團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