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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懲戒實施現實困境及應對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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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育懲戒實施現實困境及應對策略

          【摘要】教育懲戒是教育教學過程中的重要手段之一,其本質是為了糾正學生的不良行為,為學生營造一個良好的學習環境,使學生身心健康成長。但是教育懲戒在具體實施時仍然存在一些現實困境,主要表現為以“愛的教育”為主,過于提倡賞識教育;教育懲戒具有主觀隨意性;教育懲戒與體罰界限模糊;教育懲戒權的規定過于抽象化。針對以上困境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尋求解決對策:一是在法律方面細化教育懲戒的可操作性,使其具體化;二是在學校方面樹立賞罰并重的教育理念,使其合理化;三是在家長方面對孩子進行挫折教育;四是在社會方面加強社會輿論對教育懲戒的正面引導。

          【關鍵詞】教育懲戒;教育懲戒規則;賞罰并重

          近幾年,國家十分重視教育懲戒,并出臺了相關政策,2020年12月教育部頒布的《中小學教育懲戒規則(試行)》(本文簡稱《規則》)指出:“在確有必要的情況下,學校、教師可以在學生存在不服從、擾亂秩序、行為失范、具有危險性、侵犯權益等情形時實施教育懲戒。”[1]教育懲戒在具體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有少部分教師對懲戒的理解不正確、混淆懲戒的客體、掌握不好使用懲戒的力度等,造成了變相體罰的事例。針對這些問題,本文對教育懲戒的現狀進行分析,并提出相應的解決對策。

          一、教育懲戒的內涵及原則

          (一)教育懲戒的內涵

          教育懲戒是教師在教育教學中不可或缺的一種教育手段。“《規則》首次對教育懲戒的概念進行了定義,規定教育懲戒是‘學校、教師基于教育目的,對違規違紀學生進行管理、訓導或者以規定方式予以矯治,促使學生引以為戒,認識和改正錯誤的教育行為’。”[2]在此基礎上,本文將教育懲戒界定為受教育者在學校違反規章制度或產生不良行為的情況下,教育者在不損害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基礎上,對其行為給予厭惡刺激,使受教育者在經受過這種刺激之后達成某種認識并改正錯誤的一種教育手段。

          (二)教育懲戒的原則

          1.合法性原則法律是“底線倫理”,是國家為了防止不可控制的混亂現象所確立的某種適于生存和發展的強制性規定,它有一套完整的調整人們行為的準則和模式,法律具有穩定性、一致性、連續性、可預測性等優點,是正常社會解決個人之間、法人之間、政府與相對人之間的沖突與矛盾最根本辦法。[3]頒布法律是國家給予教育懲戒合法地位的態度與行為,旨在讓教育懲戒有法可依。教育懲戒權是法律賦予教師的一項專業權力,教師應當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不得違反法律規定,不得對學生進行侮辱、體罰等傷害性活動。因此,教師在使用教育懲戒權時必須遵守相關法律規定,同時要讓接受懲戒的學生知道自己犯錯的原因,讓學生心服口服,進而愿意主動改正自己的錯誤。2.合教育性原則教育的本質是育人,教育懲戒應當遵循教育的本質。教育懲戒權是法律賦予教師的權力,也是學校和教師有法可依地管理、教育學生的一種職權。學校教育懲戒權的實質是教師管理權,它不僅是教師擁有的一種強制性專業職務權力,而且是學生受教育權和健康成長的可靠保障。因此,教育懲戒不僅具有合法性,而且還具有教育性。教育懲戒的使用應當是為了更好地促進教育教學,從而推動學生健康發展。應當注意的是,無論使用哪種懲戒手段,都要以教育為前提,“只有保證學生的受教育權不受侵犯,才能從根本上切合實施教育懲戒的本意,不違背立德樹人的本質要求”[4]。3.合目的性原則教育懲戒的目的不是懲罰,而是制止學生的不當行為,鼓勵學生產生好的行為。恰當的教育懲戒對學生的身心發展具有促進作用,有助于培養學生的責任意識,促使學生的社會化。總之,教育懲戒是手段與目的的自然結合,真正的教育懲戒應當符合教育目的。教育是懲戒的目的,懲戒是教育的手段,沒有手段,教育不能達到目的;沒有目的,教育也就失去了其價值。

          二、教育懲戒存在的理論依據

          (一)教育學依據

          馬卡連柯認為,懲戒不僅是教師的權利,也是教師的義務,對學生實施一定的懲戒是必要的。夸美紐斯提出適應自然的教育原則,即要尊重兒童,順應兒童。盡管如此,夸美紐斯也肯定了懲戒的重要性。洛克在《教育漫話》中論述了懲戒,他認為教師應當把握好懲戒的度,合理使用懲戒權。根據教育學的相關理論,教育的基本功能是促進學生的社會化發展,而教育懲戒有助于促進學生的社會化發展,因此教育懲戒在教育過程中起著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心理學依據

          斯金納的強化理論指出,強化是對一種行為結果的肯定或否定。根據強化的性質和目的可以把強化分為正強化和負強化,正強化是根據需要給予受教育者獎勵,以此來強化行為;負強化是為了減少不良行為的發生而對受教育者采取一些不愉快的刺激措施,如懲罰。在教育領域中,對學生的不良行為進行教育懲戒,學生會獲得負面的情緒體驗,進而減少和避免類似不良行為的產生。教育懲戒是通過對學生施加不愉快的刺激來約束其不良行為的一種教育方式。因此,教育懲戒并不是教師的隨意行為,而是一種有科學依據的消退性抑制。[5]

          (三)法理學依據

          懲戒作為必不可少的一種教育手段,不僅要對學生負責,促進學生的身心健康發展,而且還要體現學校的育人功能。教育懲戒需要一種維系其存在與發展的具有強度的強制力量,來確保實施過程與結果的正效性。“因此,教育懲戒不能過分強調主觀目的,而忽略法律。法律是教育懲戒最后一步的要求,是人們行為的底線,也是最高權威。”[6]根據法理學,責任和權利是相輔相成的。主體被賦予某種義務,就必須被賦予相應的履行義務的權利。教師有對學生進行監管和教育的職責,因此教師必須被賦予管理權。當教育懲戒賦予了教師法定權利,教師就應當盡職盡責,在保障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合理合法使用好教育懲戒權。

          三、教育懲戒實施的現實困境

          (一)以“愛的教育”為主,過于提倡賞識教育

          伏爾泰曾說:“人性中有一種共同心理,就是對于被人賞識的渴望。”卡耐基說過:“使人發揮最大能力的方法,就是贊美和鼓勵。”賞識教育也是當前普遍推崇的一種教育理念。“過度強調賞識教育的單一正向反饋機制,對于學生一概給予正向、積極的回應,這違背了教育反饋機制的運作機理,更與教育目的背道而馳。教育領域中過度迎合學生、家長、社會輿論等對于贊揚、鼓勵等正向反饋機制的不合理要求,不斷固化賞識教育這一單極化教育理念,使得學生只能‘在贊美聲中成長’,不僅使其接受不了正常的批評、處罰等懲戒教育,更難以在日后的成長發展和社會交往中形塑健全人格和心理。”[7]

          (二)教育懲戒具有主觀隨意性

          教育懲戒的客體是指教育懲戒指向的對象,是學生擾亂教學管理秩序且情節尚不嚴重的違規違紀行為,旨在回應教育懲戒應當針對學生的哪些失范行為的問題。教師在實際的懲戒過程中,容易混淆懲戒的客體。教育懲戒的客體一般是有不良行為或者有問題行為的學生。從調查中得知,在教學過程中,后進生因為成績差、拖班級排名后腿等,偶爾會受到教師的懲罰。學習差并不代表一定有不良行為,而一些學習好的學生即使有行為問題,也會因為優異的成績而免受教師的責罰。可以看出教師在實施教育懲戒時具有主觀性,存在懲罰客體選擇不當的問題。有些教師有時弄不清教育懲戒的對象,懲戒時缺乏針對性,會出現牽連其他沒有犯錯的學生或集體的現象,如果處理不當將不利于班級的管理。

          (三)教育懲戒與體罰界限模糊

          古代私塾中的教師,總是使用戒尺訓斥學生。“棍棒底下出孝子”的觀念在人們心中根深蒂固。古人認為,孩子受到棍棒的鞭笞更容易走上正途,這樣的觀念也直接影響到學校教育。然而,教育懲戒是一種教育手段,并且符合一定的教育要求,能達到一定的教育目的。教育懲戒與體罰之間是有區別的。但是在實際的教育教學管理中,很多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時候混淆了教育懲戒與體罰,導致將懲戒變為體罰,甚至有部分教師對學生進行變相體罰。體罰是懲罰的一種,一般是對學生的身體進行責罰,從而達到懲罰的目的,但是體罰往往會對學生的身心造成傷害,更會影響學生的健康成長。因此,體罰不符合教育目的,也達不到教育學生的效果,教師應當把握好教育懲戒的度,避免將懲戒變為體罰。教師進行懲戒之前,應當先與學生平等對話、溝通交流,了解具體的情況之后再施予懲戒。馬卡連柯在集體教育原則中也提及教師對待學生需要將尊重與要求相結合。因此,對學生實施的教育懲戒應當有理有據并符合教育目的。

          (四)教育懲戒權的規定過于抽象化

          我國教育類的法律法規對教育懲戒權的規定過于抽象化,雖然在一定程度上對教育懲戒權給予了肯定,但是在具體實施的時候仍然會存在一些問題,很多規定模糊不清,模棱兩可。1.懲戒的適用程度界定模糊,缺乏針對性《規則》對教育懲戒進行了分類,分為一般、較重、嚴重三個層次,分別對應學生不同程度的不良行為。但是《規則》對教育懲戒嚴重程度的分類比較籠統、界定比較模糊,沒有明確指出如何確定學生的不良行為程度。在實際的教學過程中,教師如果界定學生不良行為的嚴重程度,對學生的不良行為指導缺乏針對性,會影響教師教育懲戒的實施。2.部分懲戒措施不夠明確,缺乏可行性《規則》中提到的“適當”“適度”“合理”等詞,在實際實施時一般很難準確把握。例如較重懲戒要求家長到校進行陪讀,家長是否都能理解學校的教育措施并且積極配合?如果出現家長不配合的情況應當怎么辦?嚴重懲戒由法治副校長或法治輔導員對學生予以訓誡,但是訓誡的程度和范圍并未有明確規定。《規則》當中針對懲戒的不同程度制定了相對應的懲戒措施,但是這些措施在具體實施的時候依然不夠具體,導致教師在實際執行的過程中很難把握懲戒的標準,“要么對學生實施懲戒的力度不足,要么過度懲戒”[8]。可見,懲戒的實施措施不夠明確,缺乏可行性。

          四、針對教育懲戒實施困境的解決對策

          (一)法律方面:細化教育懲戒的可操作性,使其具體化

          “雖然《規則》中已經將教師教育懲戒的規范細則做了細化,但教育本身的復雜性決定了《規則》中部分教育懲戒方式的可操作性并不強,并且學生違規違紀行為的具體情境也千差萬別,教師實施教育懲戒的時機、尺度和邊界都需要準確把握。”[9]例如在《規則》中“適當”一詞用得較多,對于“適當”這個詞,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理解,怎樣才能稱為“適當”?這是值得商榷的。《規則》當中明確了各種程度的教育懲戒相對應的懲戒措施,例如書面檢討、罰站等,那么分別在什么樣的情況下采取書面檢討、罰站等懲戒算適當、合理的懲戒?《規則》對于學生的不良行為、違規違紀的行為并沒有進行具體的劃分。因此,對于這些問題,可以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改善:首先,學校應當成立相關的監督部門和咨詢中心,保障教育懲戒的落實;其次,依據相關法律,對由于懲戒實施不當產生的一些問題給予公平公正的解決,切實保障好學生和教師的利益;最后,還應劃分清學校、教師、教育局權責關系,落實到各部門。只有將教育懲戒規則更加細化,教師在實際的教育管理中才能更好地運用。

          (二)學校方面:樹立賞罰并重的教育理念,使其合理化

          1.學校應當樹立賞罰并重的教育理念在過去相當長的一段時間里,學校、家庭和社會都在提倡賞識教育,在這樣大的背景下,教師由于不敢管、不想管學生而放棄使用教育懲戒。“懲戒與賞識是兩種相輔相成的教育方式,不可割裂。”[10]學校應當樹立賞罰并重的教育理念,一方面,學校要辯證地看待賞識教育,任何事物都有其兩面性,學校應當改變過于注重賞識教育的態度,樹立賞罰并重的教育理念,在教育管理中做到賞罰分明;另一方面,要堅持因材施教、因人而異的原則,對于不同學生的不同問題要進行有針對性的懲戒,以達到最好的教育效果。2.提高教師對教育懲戒的理解力和執行力教師是實行教育懲戒的主體之一,教育懲戒能否發揮其作用,教師起到了關鍵作用。教師應當對教育懲戒有深刻的理解,明晰教育懲戒適用的不良行為,準確把握好教育懲戒的實施界限。當前關于教育懲戒已經明確立法,有效保障了教師的權益,教師也應改變不能管、不敢管、不想管的教育態度,教師只有真正理解了教育懲戒,才能準確執行,避免在實施教育懲戒的時候出現各種問題,從而更好地發揮教育懲戒的作用。3.引導家長理解和支持教育懲戒在實際的教育過程中,教育懲戒的有效實施離不開家長的理解和支持,因此家校合作是非常關鍵的,學校所建構的教育懲戒理念也應當獲得家長的認同。一方面,學校成立的家長委員會可以延伸出專門的教育懲戒監督組織,給家長參與教育懲戒實施過程的機會。通過家長的參與,可以使家長更加理解和支持教育懲戒,這將更有利于教育懲戒的開展。另一方面,學校可以舉辦一些關于教育懲戒的講座來向家長宣傳正確的教育懲戒理念,引導家長對教育懲戒形成正確的認識,家長只有真正理解教育懲戒的意義,才會更好地配合學校和教師,家校合作是有效實施教育懲戒的重要前提。

          (三)家長方面:對孩子進行挫折教育

          研究表明,部分學生會因為小事而影響情緒,進而選擇傷害自己來發泄心中的憤懣,甚至有少部分學生因為學業壓力大、人際關系處理不好等產生輕生行為。種種現象說明意志力薄弱,抗挫折能力差是當代兒童、青少年的通病,是困擾兒童和青少年教育的突出問題。因此,增強學生的抗挫折能力,進行有效的挫折教育勢在必行。首先,家長要鼓勵孩子勇敢面對挫折,培養孩子承擔責任和義務的自覺性,讓孩子在日常學習和生活中勇于承擔責任,拒絕逃避;其次,家長不能一味地嬌慣孩子,要學會正確引導孩子對待生活道路上的各種挫折和失敗;最后,家長要密切聯系教師,隨時了解孩子的心理狀態。家長也應當樹立正確的教育理念,明確自己的教育責任,作為教育的一方主體,配合學校和教師,共同參與學生的教育管理,有效落實教育懲戒權。

          (四)社會方面:加強社會輿論對教育懲戒的正面引導

          當下,一些媒體對教師體罰、變相體罰學生進行大肆宣傳,導致社會大眾對教育懲戒有了先入為主的判斷,抵觸情緒較強烈。面對這種情況,首先,媒體應當發揮其積極作用,對事情進行公正客觀的報道,樹立責任意識,不能為了自身利益故意制造噱頭、夸大事實,應當多從正面引導大眾,傳播正向的觀點,為教育懲戒的運用營造一個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其次,社會大眾的態度往往會影響教師在學校中實施教育懲戒的態度,因此公眾要理性地看待教育懲戒,辯證地分析輿論媒體傳播的新聞,不能一味推崇賞識教育。最后,政府作為管理者應當承擔起責任,加大整治力度,健全監督機制,保障平臺向社會大眾傳達的都是有關教育懲戒的積極樂觀的正能量。[11]因此,在實際的教育懲戒過程中,需要家庭、學校、社會多方面合作,形成一股合力,更好地促進教育懲戒的有效實施。

          作者:馬榮 單位:遼寧師范大學教育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