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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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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空地下室建設工作通知

          為了進一步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加強人防工程建設管理,提高人防工程建設質量,促進我縣人民防空工作健康持續發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縣政府將人民防空建設規劃納入縣城建設總體規劃,合理布局,同步實施。縣城鄉建設局在編制城市詳細規劃時,要有具體詳實的人民防空建設規劃。

          二、縣經濟發展局在組織審核應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設計文件時,要通知縣人民防空辦公室參加,負責防空地下室的防護設計審核,審核合格后,方可給予立項,縣城建、規劃、國土部門方可辦理相關手續。對未經縣人防辦防護設計審核或者審核不合格的防空地下室建設工程,縣規劃部門不得發給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城建部門不得發給施工許可證,國土部門不得發給用地許可證,建設單位不得組織開工。

          三、人民防空工程建設實行監理制度。人防工程監理人員必須取得工程建設監理從業人員資格,人防工程監理單位必須獲得工程建設監理企業資質。

          四、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實行備案制度。建設單位在向縣城建部門備案時,應當出具縣人民防空辦公室的認可文件。否則,縣城建質檢部門不予驗收,房產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手續。

          縣經濟發展、城建、規劃、國土、房產管理、質檢、人防部門要加強合作,切實規范防空地下室的審批程序,嚴把人防工程建設質量關,促進我縣防空地下室審批制度化、規范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