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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耕地撂荒工作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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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止耕地撂荒工作通知

          一、高度重視,充分認識防止耕地撂荒工作的重要意義

          耕地是人類長期以來賴以生存的基礎,耕地數量是糧食綜合生產能力的保障。中央農村工作會議指出:“解決好吃飯問題,始終是治國理政的頭等大事。中國人的飯碗任何時候都要牢牢端在自己手上”。我縣山大溝深,人多地少,土地資源十分稀缺,近年來農村人口大量外出務工,農村耕地出現撂荒現象,致使糧食播種面積逐年減少,給糧食安全帶了嚴峻的挑戰(zhàn)。各鎮(zhèn)各有關部門要站在確保糧食安全和保障農產品有效供給的高度,充分認識防止耕地撂荒工作的重大意義,進一步增強緊迫感和責任感,認真開展調研,積極采取措施,切實把恢復撂荒地生產、防止撂荒地作為農村經濟發(fā)展工作中的一項重要任務來抓,盡快恢復撂荒地生產,堅決遏制耕地撂荒勢頭。

          二、強化措施,切實防止耕地撂荒現象發(fā)生

          (一)摸清撂荒現狀,科學制定復耕方案。各鎮(zhèn)、各有關部門要組織專門力量,深入農戶和田間地頭,迅速在全縣范圍內開展撂荒耕地、棄耕地的大檢查,全面摸清撂荒耕地的現狀、戶數、面積,查明原因,幫助農民解決生產和恢復撂荒耕地中面臨的實際困難和問題,進一步加大對可耕地的保護力度,最大限度的保護和提高耕地的綜合生產能力。盡快研究制定增加耕地投入的鼓勵政策和禁止耕地撂荒的有效措施,增強農民保護耕地的自覺性,擴大糧食播種面積,切實減少季節(jié)性撂荒,杜絕常年性撂荒,做到應耕盡耕,應種盡種。

          (二)科學分類指導,恢復撂荒耕地生產。制止耕地撂荒行為,恢復撂荒地生產,要在摸清情況和原因的基礎上,實行分類指導,采取有針對性的措施,科學推進。要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進一步落實土地承包政策,依法確認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對征而未用的閑置土地,國土資源部門要依法嚴肅處理,超過年限未開發(fā)利用的要堅決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占用耕地搶搭亂建、假種假栽、搭建簡易溫室大棚而不進行實質性生產的要限期拆除并予以整理,恢復耕種。對基本農田的撂荒耕地,發(fā)包方(村社集體)和承包方須及時恢復耕種,不得荒蕪或改作非農業(yè)用途。對人為造成撂荒的,由所在地鎮(zhèn)政府責令其限期耕種。對撂荒1年以上的承包耕地,發(fā)包方要按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代耕,代耕收入歸代耕人所有,不得撂荒;對長期無人耕種的承包土地,在不改變原承包關系的前提下,由村組負責,采取托管的辦法,交由有經營能力的大戶經營。對因貧困無錢購買子種、化肥等生產資料或因缺乏勞動力而無力耕種產生的撂荒地,所在地鎮(zhèn)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員會要發(fā)動群眾開展生產互助,農業(yè)、供銷等部門要組織好種子、化肥等生產資料供應,金融部門要提供小額信貸扶持,全力支持其盡快恢復耕種。因棄農經商或長期外出務工無法耕種而長期撂荒的耕地,發(fā)包方要組織代耕,并采取辦法通知撂荒農戶,限期(下一季)恢復耕種,到期仍不能履行耕種義務的,鎮(zhèn)人民政府和發(fā)包方要動員撂荒農戶自愿流轉承包地。對因耕地生產力低而撂荒的,要大力籌集農田水利基本建設資金、增加中低產田改造投入,提高耕地生產力。

          (三)做好土地流轉,防止撂荒現象加劇。要加快構建以家庭農戶經營為基礎、合作與聯合為紐帶、社會化服務體系為支撐的立體式復合型現代農業(yè)經營體系,從根本上解決誰來種地、怎樣種地和耕地撂荒的問題。按照依法、自愿、有償的原則,積極穩(wěn)妥地推進土地經營權向農業(yè)企業(yè)、農民專業(yè)合作社、家庭農場、產業(yè)大戶等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流轉,推進適度規(guī)模經營,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經濟效益。鼓勵農戶通過轉包、租賃、互換、入股等多種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不斷健全完善土地流轉機制,形成土地流轉吸引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開發(fā)、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帶動土地流轉的良性循環(huán),實現土地、資金、技術、勞動力等生產要素的有效配置。組建土地流轉中介服務組織,加強土地流轉指導和服務,努力為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提供信息咨詢、委托、合同簽訂、糾紛調解等服務,保護農民在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過程中的合法收益。從政策、項目、資金等方面加大對新型農業(yè)經營主體流轉土地的扶持。探索建立嚴格的工商企業(yè)租賃農戶承包耕地的準入、監(jiān)管和風險保障金制度,防止出現流轉土地非農化。

          三、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措施落到實處

          保護耕地是一項艱巨的政治任務。各鎮(zhèn)政府要切實擔負起主體責任,在摸清底數、解決問題上下功夫。要加強對消除撂荒耕地工作的領導,主要領導要親自安排部署,分管領導具體抓落實,落實專門力量,確保解決撂荒地問題有人抓,有人管,出成效。農業(yè)、國土等部門要加大對耕地利用的指導和監(jiān)管力度,對耕地撂荒情況不定期進行專項督查,并及時通報,促使消除撂荒耕地的各項工作措施落到實處。對因工作不力出現耕地撂荒的,要層層追究有關領導和人員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