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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管理工作職責
氣象部門要充分發揮對全縣防雷安全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職能,按照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依法對建筑工程防雷安全工作進行管理。縣住建、規劃、安監、消防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協同氣象部門做好建筑工程防雷安全的監督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執行各項工作制度
(一)建立建筑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前置審批和竣工驗收
備案制度。
縣住建、規劃等部門在受理報建工程時,應將防雷裝置設計核準和竣工驗收納入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從源頭上遏制雷擊事故的發生。未取得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的,住建部門不予發放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時,必須提交建筑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安監、消防等部門要依法將防雷安全納入安全生產許可范圍,督促有關部門和單位建立健全防雷安全責任制。
(二)嚴格執行建筑工程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制度。
新(改、擴)建建筑工程必須按規范和標準設計防雷裝置,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將防雷工程設計文件報氣象部門進行審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合格的,氣象部門應出具防雷裝置設計核準書;防雷裝置設計審核不合格的,氣象部門應出具防雷裝置設計修改意見書,建設單位應根據修改意見書的要求進行設計修改,并按原審核程序報審。未經審核或未取得核準文件的設計方案,不得交付施工。
(三)嚴格執行防雷裝置質量跟蹤監督制度。
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嚴格按照審核同意的設計方案進行施工,接受氣象部門的監督、檢查和驗收。建設單位應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防雷裝置檢測機構對施工質量進行跟蹤檢查和分階段檢測,檢測報告和監督結論作為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和住建部門竣工驗收備案的技術依據。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的,建設和施工單位必須及時予以整改。
(四)嚴格執行防雷裝置竣工驗收制度。
對新(改、擴)建建筑工程進行竣工驗收時,應同時進行由氣象部門參加的驗收防雷裝置。驗收合格的,由氣象部門出具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書;驗收不合格的,建設和施工單位應按要求盡快整改完畢,并及時申請復驗。未取得防雷裝置驗收合格證書的防雷裝置,不得投入使用。
三、認真做好雷擊風險評估工作
大型建筑工程、易燃易爆場所及學校、醫院、賓館、車站等人員密集場所建設工程,建設單位應按規定委托具備法定資質的機構進行雷電災害風險評估,以確保公共安全。
四、高度重視,認真負責,共同做好防雷安全工作
防雷減災工作對保障全縣安全生產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至關重要,尤其要對新型農村社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拆遷安置區和農村中小學校等雷擊災害高發區域建設工程的防雷安全工作予以高度重視。縣住建、房管、教育等有關部門和相關鄉鎮制定建設規劃時,要把建設工程和公共設施的防雷安全納入整體規劃,確保將新型農村社區、經濟適用房(廉租房)、拆遷安置區和農村中小學校建設工程建成民心工程、放心工程。新建建筑物及附屬設施的防雷裝置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履職,通力協作,加強建筑工程防雷安全工作的監督管理,堅決糾正和查處影響防雷安全的違規、違法行為。對不按規定對建筑工程防雷裝置進行設計審核、竣工驗收或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整改的,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依法進行處理。同時,要建立嚴格的責任追究制度,確保防雷安全工作得到有效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