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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切實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和煙花爆竹市場流通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煙花爆竹經營許可實施辦法》、《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關于進一步加強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意見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縣實際,現就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經營管理工作通告如下:
一、國家對煙花爆竹的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等活動實行許可證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煙花爆竹和各類禮花彈等A級產品,不得承辦大、中、小型焰火燃放。
二、縣供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是經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公安廳批準的我縣唯一合法煙花爆竹批發專營單位和專業燃放單位。全縣的煙花爆竹批發業務和燃放業務統一由縣供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經營、燃放,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的批發業務及燃放業務。為確保安全,方便群眾,縣供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負責對全縣各銷售網點實行配送的經營方式。
三、購進煙花爆竹必須由縣供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統一從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和省花炮辦共同確定的定點供貨單位進貨,并嚴格按照程序辦理《爆炸物品購買證》、《爆炸物品運輸證》和《省外調入專用封簽》,并確保產品質量,保障市場供應。
四、煙花爆竹的零售網點一律由縣安監局和縣供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本著合理布局、從嚴控制的原則統一設置,由縣安監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規定的條件嚴格審核合格后,發給《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并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方可從事經營活動,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零售)許可證》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煙花爆竹銷售活動。經營網點負責人和工作人員須經安全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工作,并在批準的指定地點銷售,不得異地擺攤設點、走街串巷銷售。
五、凡經批準的煙花爆竹經營網點,必須持證從縣供銷煙花爆竹有限公司進貨,不得私自從縣外和其他渠道購進或自產自銷、運輸、銷售、轉送煙花爆竹,一經發現,將依法予以查封、取締和沒收。情節嚴重者由司法部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非法制造、買賣、運輸槍支彈藥、爆炸物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六、煙花爆竹必須專車運輸、專人押送、專庫存放、專柜銷售、專人定點經營,并有完備的消防設施和完善的安全措施。任何單位和經營網點一律不得超規定儲存煙花爆竹,嚴禁與易燃物品混存混放。
七、為規范煙花爆竹銷售渠道,確保煙花爆竹安全有序經營,縣安監、公安、工商和縣供銷社等部門將組成聯合檢查組,從通告之日起,采取重點檢查、普查、明查與暗訪等有效方式,深入開展查購進、查貨源、查市場、查偽劣、查隱患的“五查”專項治理整頓行動。對違反本通告精神,干擾煙花爆竹經營秩序,經營或管理存在事故隱患的單位和個人,除沒收煙花爆竹,取消經營資格外,將依法予以嚴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