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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范文精選

          前言:在撰寫規章制度的過程中,我們可以學習和借鑒他人的優秀作品,小編整理了5篇優秀范文,希望能夠為您的寫作提供參考和借鑒。

          信訪規章制度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和規范分局的信訪工作,保證信訪工作的順利落實和圓滿完成,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全國稅務機關信訪工作規則》,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本制度所稱信訪,具體包括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社會組織向分局的下列來信或來訪:

          一、檢舉、揭發偷稅、騙稅等稅收違法行為或者提供查處線索;

          二、檢舉、揭發本局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或者提供查處線索;

          三、詢問稅收法律、法規、規章、政策。

          第三條信訪工作應當遵循分級負責、歸口管理、就地解決的原則,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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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麻醉科規章制度

          麻醉科規章制度

          一、麻醉記錄單管理制度:

          1、麻醉記錄單是手術治療病人的醫療檔案,,也是進行教學、科研工作的珍貴資料。因此,要求麻醉醫師必須認真填寫。

          2、麻醉醫師應認真、如實把麻醉記錄單各項填寫完整清楚,要字跡清楚。

          3、麻醉記錄單專人負責管理,每月按日期整理一次。每年做出統計,統一管理。

          二、麻醉前疑難病例討論及會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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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規章制度效力

          編者按:本論文主要從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用人單位勞動規章有效的必備要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在效力上的關系;加大對勞動規章的監察,以保證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的制定、實施符合法律的規定,減少對勞動者的侵權案件的發生等進行講述,包括了制定主體合法、內容合法、程序合法、大規模增加勞動監察員數量,并改善勞動監察員辦案條件摘要等,具體資料請見:

          近幾年勞動爭議案件大量增加,用人單位單方制定的勞動規章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往往成為解決爭議的焦點。探索用人單位制定勞動規章的法律依據,合法有效的勞動規章應當具備的法律要件,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和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的法律關系等諸方面新問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已于2008年1月1日實施,《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往往會利用這一規定來行使合同的解除權。因此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法律效力的認定將成為界定用人單位是否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關鍵。法律效力作為一個常用的法律概念,從廣義上說.泛指法律約束力和法律強制性;從狹義上說,僅指法律的效力范圍,包括時間上的效力、空間上的效力和對人的效力。本文旨在從廣義上探索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的法律效力,內容包括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應具備的要件,以及和勞動合同、集體合同在效力上的關系,加強勞動監察,以減少侵犯勞動者合法權益案件的發生。

          一、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具有法律效力的依據

          用人單位勞動規章是用人單位制定并在本單位實施的組織勞動過程和進行勞動管理的規則,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行為規則。用人單位和勞動規章本身不是法律,但卻對用人單位和勞功者產生法律和約束力。那么,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的法律效力源自何處?我國《憲法》第53條規定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保守國家秘密,遵守勞動紀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我國《勞動法》第4條規定摘要: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功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我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50條規定摘要:職工應當以國家主人翁的態度從事勞動,遵守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完成生產和工作任務。上述法律規定表明,用人單位依法制定勞動規章制度既是法律賦予用人單位的權利,也是用人單位必須履行的法定義務,勞動者遵守用人單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也是法律為勞動者所確定的義務。可見,用人單位勞動規章具有法律效力,是由我國法律直接賦予的。

          二、用人單位勞動規章有效的必備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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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規章制度2

          公司規章制度

          公司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保證順利完成公司下達各項生產任務、經營目標、管理目標而制定本規章制度。

          第二條:規章制度包括生產制度、衛生制度、考勤制度、獎懲制度、安全制度等。

          第三條:本規章制度適用本公司的各部門的每一個員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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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管規章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城市規劃編制和規劃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市城市規劃的編制、實施和在*市城市規劃區內進行各項建設,都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浙江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辦法》和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市城市規劃區,是指城市市區、近郊區以及*市行政區域內因城市建設和發展需要實行規劃控制的區域。*市城市規劃區的具體范圍,由*市人民政府在編制的《*市城市總體規劃》中規定。

          第三條編制《*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必須符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在西湖風景名勝區內進行各項建設,必須符合《*市城市總體規劃》、《*西湖風景名勝區規劃》,遵守國家有關保護風景名勝的法律、法規和《*西湖風景名勝區保護管理條例》。開發區建設規劃的編制和管理按國家和省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條城市規劃確定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按計劃分步實。

          第五條城市規劃工作實行集中領導、統一管理。*市規劃管理局(以下簡稱市規劃局)是*市人民政府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各區規劃管理處在各區人民政府和市規劃局的領導下(業務上受市規劃局領導),負責監督檢查本行政區內城市規劃的實施工作,并受市規劃局的委托辦理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工作(臨時建設工程、雜項建設工程的規劃審批程序,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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