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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縣村級組織建設與管理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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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村級組織的科學化、規范化管理,努力建設高素質的村干部隊伍,不斷提高村干部駕馭市場經濟能力和新農村建設工作水平,根據《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及其它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級組織建設堅持“班子穩定、配套完善、制度健全、廉潔高效”的原則,進一步加強組織建設、隊伍建設、制度建設和民主建設,逐步實現領導班子好、黨員干部隊伍好、工作機制好、小康建設業績好、農民群眾反映好的“五個好”目標。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全縣農村的行政村。

          第二章組織設置

          第四條堅持“完善配套、功能齊全、精干高效”的原則設置村級組織。

          村級組織主要設置“兩委”“兩會”及其他配套組織。“兩委”即村黨支部(總支)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兩會”即黨員議事會、村民理事會;其他配套組織主要設共青團、婦代會、治調委員會等。

          第五條村黨組織是村級各種組織和各項工作的領導核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配套組織,在村黨組織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六條支村兩委班子成員職數配備,根據村域大小、人口多少確定,一般按3-5人配備。1000人以下的村,支村兩委配備3人;1000人以上的村,支村兩委一般按3-5人配備。

          支村兩委班子成員實行交叉任職。村黨組織嚴格按照《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條例》的要求和“四提倡一注重”的原則,采取“兩推一選”或“群眾直推、黨員直選”的辦法選舉產生。村民委員會嚴格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選舉產生;村黨組織委員和村民委員會委員同屬村干部,享有同等的經濟待遇。

          第七條村黨員議事會是村黨組織的民主議事機構,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由村黨組織書記負責召集。

          黨員議事會的主要職責是討論村級重大事務,監督村黨組織工作。議事結果作為村黨組織決策的重要依據。

          黨員議事會代表按每個黨小組1-2名的比例,由黨員民主推選產生,7-15人組成,任期與村黨組織任期相同,可連選連任。

          第八條村民理事會是村民委員會的民主議事機構,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由村黨組織書記或村主任負責召集。

          村民理事會的主要職責是按照維護群眾利益、促進經濟發展和保持社會穩定的原則,反映村民的愿望,討論村級重大事務,監督村委會的工作。議事結果作為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決策的重要依據。對村民會議授權的事項,村民代表會議可以討論決定。

          村民理事會的代表,按5至10戶選1人,或由各村民小組推選若干人。村民理事會的任期,原則上與村民委員會相同,也可一年一選。理事會代表必須公道正派,具備一定的議事能力,可以連選連任。對不符合條件的,經理事會討論,村民委員會決定,可解除代表資格,并及時增補。

          第三章隊伍建設

          第九條共青團、婦代會、治調委員會等群團組織,按各自的章程及有關規定選舉產生,在村黨組織、村民委員會的領導和指導下開展工作。

          第十條按照“個體素質優良,結構合理優化,帶頭作用突出,適應發展要求”的原則,加強村干部隊伍建設。

          第十一條村干部的選配堅持德才兼備的用人標準,本著“平等競爭、依法選舉”的原則進行。

          村干部的基本素質要求:(1)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自覺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2)有較強的事業心和責任感,有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思想和無私奉獻的精神;(3)有一定的政策理論水平、市場經濟知識、現代科技知識,有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掌握1-2門農村實用新技術;(4)有較強的法制觀念和法律意識,堅持依法依規辦事;(5)年富力強,公道正派,自身發展經濟的能力突出,能帶領農民群眾共同致富奔小康。

          每個村干部應達到高中或中專以上文化,村級班子中年齡30歲以下的成員不得少于1名。

          第十二條按照“分級負責,動態管理,擇優上崗,備用結合”的原則,加強村級后備干部的選拔培養。

          支村兩委后備對象,由村黨組織書記抓好選拔培養,選拔范圍為帶頭致富能人、農民專業合作組織負責人、回鄉青年、退伍軍人、外出務工經商返鄉優秀人才、鄉村企業骨干等。村黨組織書記后備對象,由鄉鎮黨委負責抓好選拔培養,選拔范圍為優秀的黨員村干部或特別突出的黨員村干部后備對象。實施“雙優”工程,加強后備干部的選拔培養,把致富能手優先培養成黨員,把黨員中的致富能手優先培養成村級干部。

          支村兩委后備對象年齡應在35歲以下,文化程度必須達到高中或中專以上。

          第十三條按照“建設一個好班子,尤其要選好一名好書記”的要求,拓寬選拔渠道,不拘一格選準配強村黨組織書記。

          對村黨組織書記的選配,堅持多換思想少換人,注意保持隊伍的相對穩定。對貢獻突出、群眾公認的村黨組織書記,不論身份和年齡大小,不輕易調整。但對素質差、能力弱、不能勝任工作的,及時予以調整。

          對縣級以上(含縣級)新農村建設示范村和一時選不出合適村黨組織書記的村,應從鄉鎮機關、站所辦,縣直單位及離退休后返村居住的優秀黨員干部中選派第一書記記,以加強村黨組織領導班子建設。

          第十四條按照“實際、實用、實效”的原則,對全體村干部有計劃地進行培訓。

          村干部培訓實行分級負責、分層次培訓的辦法。縣委主要負責對村黨組織書記和村主任培訓;鄉鎮黨委負責其他村干部的培訓。

          村干部培訓的主要內容是: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新理念,黨的基本知識,市場經濟知識,經營管理知識,農村常用法律法規,形勢政策,農村實用新技術,領導科學及其他相關的知識等。

          鄉鎮設立村干部學校,定期對村干部進行集中培訓。村干部每年接受鄉級以上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得少于15天,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屆內接受縣以上集中培訓的時間不少于5天。全體黨員每年參加鄉鎮組織的冬(春)訓,時間5-7天。

          凡新當選的村干部必須接受不少于5天的崗位培訓。

          第十五條政治上要關心和愛護村干部,為他們放手工作和健康成長創造寬松的環境。

          對政治素質好、政績突出、群眾公認的村黨組織書記和村主任,在政策范圍內和同等條件下,通過參加組織、人事部門組織的統一考試和考核,符合條件的可優先錄用為國家公務員。

          鄉鎮每年組織一次村干部評選表彰活動,對工作實績特別突出的,縣委進行通報表彰。

          連續任村黨組織書記25年以上,或連續任村干部30年以上,并有突出貢獻的,由縣委授予榮譽稱號,并頒發榮譽證書。

          對農村工作25年以上且生活困難的基層黨員干部,特別是任村黨組織書記25年以上,現已卸職且生活困難的老同志,縣委、鄉鎮黨委可依據相關政策予以適當扶助。

          支持村干部依法行使職權。對堅持原則、努力工作的,要大力支持;對阻撓村干部正常開展工作和打擊報復村干部的行為,堅決予以制止,構成違法犯罪的,堅決依法嚴懲。

          第十六條村干部工資按照“合理分配,按績取酬”的原則發放。基本部分按村黨組織書記年平4000元,其他村干部每人年平3000元的標準,由縣財政局打卡發放,每半年發放一次。余下部分由各鄉鎮黨委根據考核情況,自行審定發放。

          對正常退休、退職的村干部,各鄉鎮、村可結合本地實際適當給予經濟補貼。補貼辦法按連續任職實際工齡,每年1個月工資額補貼,月工資額標準參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額執行。但同時具備以下條件:(1)經組織批準,正常退休、退職(含落選)的;(2)連續任村干部兩屆以上的;(3)1982年以來任村干部的。

          因公致傷、致殘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經濟來源的退休或退職村干部,可由縣、鄉鎮、村給予適當生活補助。

          第十七條對村干部實行任期目標管理,按年度進行考核,根據考核結果獎優罰劣。對認真履行職責,嚴格遵守紀律,工作成效顯著和有突出貢獻的村干部,給予獎勵。反之,給予紀律懲罰。

          對干部的獎勵分為精神鼓勵和物資獎勵。對村干部的處罰分為紀律處分和經濟處罰。

          第十八條按照“提高黨員素質,加強基層組織,服務人民群眾,促進各項工作”的要求,切實加強黨員隊伍先進性建設。

          認真落實“”制度,多形式、大力度進行培訓教育,全面提高黨員隊伍的素質。

          多形式、多途徑組織開展黨建主題實踐活動,作為農村黨員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永葆先進性的重要載體,并把活動開展情況與評議評優掛鉤。對先進性作用發揮好的黨員,由鄉(鎮)村黨組織給予獎勵,特別突出的中青年黨員納入村級后備干部重點培養。對先進性作用發揮不好、考評不合格的黨員,視情況給予限期改正、勸其退黨、黨內除名等組織處置。

          加強對入黨積極分子的培養,嚴格按照黨員標準,做好發展黨員工作。強化鄉(鎮)村黨組織發展黨員工作責任,每個村黨組織每年重點培養2-3名入黨積極分子,3年內至少要發展1名黨員;鄉鎮黨委要對村級發展黨員計劃予以傾斜,逐步改善農村黨員隊伍結構。

          第四章制度建設

          第十九條村級組織按照“依法建制、綜合配套、實用實效、規范有序”的原則,建立健全規章制度,做到有章理事、按章辦事。

          第二十條村級組織重點建立健全五大管理制度,即黨組織管理制度、村民自治管理制度、經濟管理制度、社會事務管理制度、民主議事制度。

          第二十一條各項制度一旦建立,應及時公開,嚴格按照制度辦事。村黨員議事會和村民代表議事會定期對各項制度執行情況進行評議,評議結果張榜公開。需要改進的,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及時提出改進意見,公布于眾并認真執行。

          第二十二條各村應在村部附近或群眾集散地等室外合適地點,按照統一要求建立固定的宣傳欄和公開欄,宣傳有關政策法律法規,公布村級管理制度,公開村務和財務,公布有關具體事項。

          第五章民主建設

          第二十三條村級組織民主建設以村務公開為基礎,堅持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

          第二十四條村務公開的目的是讓群眾參與民主管理,監督村級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村務公開遵照《桃源縣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實施辦法》(桃辦發〔2004〕4號)執行。

          第二十五條對村干部實行民主監督。村民委員會及其成員的工作,由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進行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村黨組織及其成員的工作,由村黨組織組織黨員大會并吸收部分村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或民主測評。

          評議或測評可結合年終工作總結每年進行一次。評議內容主要是村干部德、能、勤、績、廉、學等方面的情況。評議形式先由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作述職報告,再進行無記名測評,按優秀、稱職和不稱職評出檔次,由鄉鎮黨委、政府考核認定并存檔備查。對連續兩年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干部,是村黨組織班子成員的,按黨內有關規定處理;是村民委員會班子成員的,應責令辭職,本人不愿辭職的應啟動罷免程序。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各鄉鎮黨委必須切實加強對村級組織建設和管理的責任,應根據本管理辦法制訂切合實際的實施細則,每年底將貫徹執行情況專題報告縣委組織部。

          第二十七條居民委員會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八條以前縣內有關文件與本辦法相抵觸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由縣委組織部和縣民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