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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貫徹落實市委和市政府關于實施“城鄉清潔工程”的決定,規范依照《*市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問責暫行辦法》對問責對象在實施“城鄉清潔工程”、治理“五亂”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職責或履行職責不力,造成不良影響和后果的行為進行調查核實的行為,制訂本工作規則。
一、調查核實工作必須堅持“實事求是,權責統一,有錯必糾,責任與過錯相對應,懲戒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
二、當出現下列五種涉及實施“城鄉清潔工程”問責情形時啟動調查核實機制:
(一)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舉報、投訴的;
(二)新聞媒體曝光的;
(三)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小組辦公室、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建議的;
(四)工作檢查和考核評定中發現的;
(五)上級機關和領導指示、批示的。
三、調查核實的工作程序:
問責調查核實,嚴格按照受理、分辦、核查、建議、復核、反饋等程序規范操作。
(一)受理:當發生“城鄉清潔工程”問責調查核實機制啟動情況時,*市機關效能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簡稱“市效能辦”)應填寫受理單對提出問責調查核實有關情況進行詳細登記,對問責調查核實工作進行啟動。
(二)分辦:根據問責情形的性質、對象和管轄范圍等情況,市效能辦提出確定承辦單位、調查核實方式和辦結時限的分辦意見。
(三)核查:在受理和分辦的基礎上,承辦單位對問責情形采取獨立調查、聯合調查或委托調查的方式展開調查,對問責情形發生的原因、過程、后果及造成的影響、涉及的其它問題、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等作詳實的核查。
(四)建議:在核查的基礎上,市效能辦根據問責情形事實的情節輕重,提出問責建議。
建議實施(1)責令改正;(2)責令做出書面檢查;(3)通報批評等三種問責方式的,由市效能辦報請分管市領導同意后做出問責決定。
建議實施(4)誡免談話;(5)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6)扣發獎金;(7)停職離崗培訓;(8)調離崗位;(9)解聘、辭退或責令引咎辭職、免職;(10)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予以紀律處分等七種問責方式的,市效能辦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實施問責的建議,報市城鄉清潔工程領導小組討論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和程序處理決定處理。
(五)復核:市效能辦提出問責建議前應將調查核實情況向被問責對象反饋,充分聽取問責對象陳述、申辨的意見,對問責情形進行復核。未經復核的問責建議不得決定和上報。
(六)反饋:有關部門作出問責決定后,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將問責決定書面送達問責對象及有關單位,并按干部管理權限存檔備案。
如無特殊情況,問責調查核實應當在1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四、負責辦理問責調查核實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紀檢監察部門依照規定追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