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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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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領導干部管理工作,進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促進干部能上能下,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江蘇省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蘇州市黨政領導干部辭職暫行規定》和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的辭職,是指領導干部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辭去現任職務。領導干部辭職包括因公辭職、自愿辭職、引咎辭職和責令辭職。

          第三條本規定適用范圍包括:

          市委、市政府工作部門(含派出機構、部門管理機構)的領導成員;

          市人大常委會、市政協機關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

          市紀委常委、內設機構正職領導;

          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副職領導成員;

          各鎮黨委、人大、政府、紀委領導成員。

          市各人民團體和市直屬事業單位的領導成員、*經濟開發區內設機構領導成員、汾湖旅游度假區副職領導成員及內設機構的領導成員、市級機關二級局單位的領導成員、市屬國有或國有控股企業的領導成員,各鎮街道黨工委、街道辦事處、招商中心、盛澤鎮城市建設管理辦公室、盛澤鎮人口與計劃生育辦公室的正職領導,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二章因公辭職

          第四條因公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需要變動職務,依照法律或政協章程的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人大常委會或者政協常委會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五條領導干部擔任由法定程序產生的領導職務,任期未滿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向任免機關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㈠因提拔、交流等變動職務,需要提出辭職的;

          ㈡達到退休年齡的;

          ㈢其他原因。

          第六條因公辭職應當由干部本人或組織書面向任免機關提出申請,經任免機關批準后方可離任。

          第三章自愿辭職

          第七條自愿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個人或其他原因,自行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八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愿辭職:

          ㈠由于年齡、健康等方面原因,不能勝任或不宜繼續擔任現職的;

          ㈡不愿繼續擔任現職,希望從事其他工作的;

          ㈢因私出國、出境較長時間,不能履行崗位職責的;

          ㈣其他理由不能或不愿繼續任職的。

          第九條領導干部自愿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㈠干部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和任免機關提出辭職申請,填寫《自愿辭職申請表》;

          ㈡由市委組織部對辭職申請進行審核,聽取市紀委(監察局)和干部所在單位意見;

          ㈢市委常委會研究討論辭職申請,作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審批結果應當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辭職的干部及其所在單位。對準予辭職的由法定程序產生的領導干部,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第十條市委應當在接到干部自愿辭職申請的三個月內予以審批。逾期未予批復的,視為同意辭職。

          第十一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自愿辭職:

          ㈠重要公務尚未處理完畢,須由本人繼續處理的;

          ㈡正在接受紀檢(監察)、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部門審計的;

          ㈢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在涉及國家安全、重要機密等特殊職位上任職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

          第四章引咎辭職

          第十二條引咎辭職,是指領導干部因工作嚴重失誤、失職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惡劣影響,或者對重大事故負有重要領導責任,不宜再擔任現職,由本人主動提出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三條領導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引咎辭職:

          ㈠對重要事件處置不力或者言行失當,在政治上給黨和國家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

          ㈡工作失職或者決策失誤,給國家、集體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造成重大損失或者造成惡劣影響的;

          ㈢嚴重違反干部選拔任用有關規定,干部人事工作出現重大失誤,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應負主要或者重要領導責任的;

          ㈣拒不執行上級決定,因個人主觀原因連續多年未能完成工作目標和任務,特別是在急難險重任務面前工作不力,給全局工作造成嚴重影響的;

          ㈤因工作失誤、失職,致使職責范圍內發生重大事故,造成惡劣影響和后果,應負主要或者重要領導責任的;

          ㈥教育管理不嚴,班子成員或下屬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本人負有主要領導責任,或者對配偶、子女等親屬違法犯罪負有責任,社會反響強烈,影響本人正常執行公務的;

          ㈦品行不端,做出損害黨委、政府形象的行為,社會影響惡劣,群眾反響強烈的;

          ㈧存在其他問題應當引咎辭職的。

          第十四條領導干部引咎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㈠干部本人以書面形式向市委和任免機關提出辭職申請,填寫《引咎辭職申請表》。

          ㈡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由市委組織部與有關部門一起組成考察組對辭職緣由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中應當征求紀檢(監察)機關和相關部門的意見。調查結束后,形成考察報告,提出處理建議。

          ㈢市委常委會研究討論辭職申請,聽取有關情況匯報,做出同意辭職、不同意辭職或者暫緩辭職的決定。市委常委會作出決定后,應當指派專人與干部談話。對準予辭職的由法定程序產生的領導干部,按照法定程序辦理。

          ㈣審批決定應當及時送達干部所在單位和干部本人,同時,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五章責令辭職

          第十五條責令辭職,是指市委及市委組織部根據領導干部任職期間的表現,認定其已不再適合擔任現職,通過一定程序責令其辭去現任領導職務。

          第十六條領導干部應當引咎辭職而拒不辭職的,應當給予責令辭職處理。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責令辭職應當經過下列程序:

          ㈠市委根據有關事實作出責令領導干部辭職的決定,并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并指派專人與干部談話。對由法定程序產生的領導干部,事先應當征求任免機關的意見。

          ㈡被責令辭職的干部在接到辭職通知書10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辭職申請,由任免機關審批。

          ㈢被責令辭職的干部若對組織決定不服,可以在接到責令辭職通知10日內,向任免機關提出書面申請。任免機關接到申訴后,應及時組織人員進行核查,并在30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復議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干部本人。

          ㈣責令辭職的決定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公布。

          第十八條被責令辭職的領導干部拒不辭職的,應當免除其領導職務,或者提請選舉機關予以罷免。

          第六章辭職管理

          第十九條領導干部辭職,必要時應當進行離任審計。辭職干部被查出有違法違紀的,按照有關規定予以追究。

          第二十條領導干部辭職,應當在批準之日起15日內,辦理公務交接手續。對拒不辦理公務交接手續的,給予免職或必要的處分。

          第二十一條領導干部在辭職審批期間不得擅自離職,對擅自離職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可以根據辭職原因、個人條件等情況,分別采取多種方式進行安置。按照新任職務職級確定其工資福利待遇等。

          第二十三條領導干部辭去領導職務,個人從事經商、辦企業的,應當同時辭去公職。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職的干部,到黨政機關以外從事與原任職務權限直接相關的工作,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律和規定辦理。

          第二十四條引咎辭職、責令辭職的干部,在新的崗位工作一年以上,實績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條件的,可以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擔任或者提拔擔任領導職務。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