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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黨委任用干部行票決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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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條為了認真貫徹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綱要》,在干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更好地貫徹執行黨的民主集中制原則,根據《中國共產黨章程》、《中國共產黨農村基層組織工作條例》、《中國共產黨基層組織選舉工作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鎮黨委管理的下列干部:

          (一)鎮黨委部門的秘書、干事,群團組織的負責人,鎮政府部門的助理級干部,副鎮級建制單位的副職擬任人選;

          (二)鎮管企事業單位的黨政正副職擬任人選;

          (三)村定工干部擬任人選。

          (四)需要報市委或市委組織部任用的建議人選。

          第三條上述人選,在鎮黨委會上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

          第四條黨委會投票表決前,應先召開書記辦公會議對干部調整方案進行醞釀討論,并按有關規定對有關人員的任用征求上級有關部門的意見。

          第五條黨委會投票表決由黨委書記主持。參加黨委會投票表決的黨委委員必須超過應到會委員的三分之二,才能進行投票表決。因故缺席的委員不另行投票表決。

          第六條黨委會表決時設監票人1-2名,從不是擬任人選的委員中提出建議名單;設計票人1-2名,在從事組織人事工作的人員中確定。

          第七條黨委會投票表決程序如下:

          (一)會議主持人提出擬任用人選名單;

          (二)與會的黨委委員對擬任人選進行審議,充分發表意見;

          (三)與會的黨委委員以舉手表決方式審議通過監票人建議名單;

          (四)與會的黨委委員當場填寫《xx鎮黨委會任用干部表決票》(附件1),對擬任人選進行無記名投票表決。投票時,監票人首先投票;

          (五)投票結束,監票人當眾打開票箱,計票人在監票人監督下進行計票,計票結果經監票人核準無誤后,填寫《xx鎮黨委會任用干部投票表決結果報告單》(附件2),由會議主持人當場宣布表決結果,擬任人選以獲得同意票超過應到會委員的半數方為通過。

          第八條收回的表決票等于或少于發出的表決票,表決有效;多于發出的表決票,表決無效,應重新投票表決。

          第九條對投票表決獲得通過的擬任人選,必須嚴格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辦理任用、報批手續。

          第十條如在討論過程中反映有影響任職的重大問題,且一時又難以調查清楚的,應視情作出暫緩表決或取消任用的意見,并責成有關部門及時查清影響做出決定的問題。

          第十一條嚴格執行干部工作回避規定,凡干部擬任事項涉及黨委委員本人及家屬的,本人應主動按照規定回避。

          第十二條鎮黨委會審議和表決等情況必須嚴格保密,任何人不得對外泄露。違紀者按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中共*市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之日起實施。今后,如上級另有規定,以上級的規定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