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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供水末級渠系改造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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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農業供水末級渠系改造條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促進農業節水,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理順灌溉管理體制,探索適應農村經濟社會特點的群管模式,實現灌溉用水"定額管理,按方計量收費",國家擬在2004年安排部分國債投資,開展為期一年的農業供水末級渠系改造試點項目建設。為規范項目管理,確保發揮資金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試點項目選擇在已進行大型灌區續建配套節水改造,地方政府、灌區管理單位和受益群眾積極性高并已組建了用水戶協會的渠系內進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指末級渠系是指斗渠及以下的固定渠道工程及相應的渠系建筑物和量測水設施設備。

          第二章目標與要求

          第四條通過試點,使項目區末級渠系配套基本完善、量水設施基本健全,初步建立田間工程良性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末級渠系灌溉水利用率提高15%以上,農民實際負擔的水費支出降低15%以上,杜絕水費層層加碼和搭車收費的現象。

          第五條末級渠系全面實行計量收費;加強水價、水量、水費監督,實行公示制度,減輕農民的不合理水費負擔。為有利于試點區內農民減負增收,試點期內不提高水價標準。

          第三章申報和審批

          第六條由各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聯合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送年度中央投資試點項目建議計劃、項目可研報告及省級發展改革委對可研報告的批復。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據有關省上報的上述申報材料和落實配套資金的額度,在組織論證的基礎上擇優選定項目,聯合下達年度投資計劃。

          第八條各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要按照國家已下達的年度投資計劃,根據已批復的可研報告,組織項目初步設計和實施方案的編制和審批,并督促實施。

          第四章資金管理

          第九條試點項目建設投資由中央和地方共同承擔,除農民投勞折資外,中、西部地區中央與地方的投資比例分別按1:2、1:1確定,地方投資必須由省級財政性資金安排,并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行文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承諾省級資金的具體來源,作為今后審計、稽查等監督管理工作和總結驗收的依據。

          第十條項目實施單位要嚴格按照審批的工程建設內容使用資金,專款專用,嚴禁截留、擠占和挪用。各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加強對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糾正。

          第十一條項目開工前,實施單位應與受益區農民代表或用水戶協會正式簽訂投勞協議。本著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管理透明的原則,確保投勞按時足額到位,合理使用。

          第五章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在項目實施過程中,要實行分級管理負責制,明確分級管理責任人。灌區管理單位負責項目的規劃設計、組織管理和技術指導;用水戶協會負責組織農民投勞,參與項目重大事項的決策和檢查驗收,組織末級渠系的運行管理。

          第十三條試點項目的工程設計、施工、安裝、竣工驗收和運行管理要嚴格按照國家有關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執行,應積極推行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建設監理制和竣工驗收制,積極采用大宗材料設備集中采購制、資金報賬制和項目公示制。

          第十四條各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要加強對試點項目進度、工程質量、資金落實與使用、水價改革等情況的監督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并定期將項目執行情況向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組織專家對項目實施情況進行檢查。

          第六章驗收與管護

          第十五條項目建成后,項目單位應及時進行自驗,并向省(自治區)水利廳提出驗收申請。省(自治區)水利廳會同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按有關要求,組織專家對工程建設及水價改革、管理體制改革進行全面驗收。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對通過省級驗收的項目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項目驗收后,省級水利廳應及時向水利部農水司報送驗收報告及相關資料。

          第十七條項目驗收后,地方政府部門、灌區管理單位和用水戶協會要按照新的管理體制的要求,理順關系、分清責權,建立健全工程運行管理、水費計收和使用管理制度,逐步實現"量水到(農)口、配水到戶、核算到畝、按方收費"。

          第七章總結

          第十八條一年試點期結束后,參加試點的各省(自治區)發展改革委和水利廳應在三個月內提交試點總結報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總結報告要重點分析試點過程的情況和問題、中央和地方財政性資金的投入效益和合理性、末級渠系改造和骨干工程節水改造的關系和效益比對,提出中央與地方各級政府和用水戶協會以及農民之間的事權劃分及政策體現等具體建議。

          第八章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水利部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