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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保證工作質量,提高投資效率,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央水利基建投資安排的各類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
第二章項目立項
第三條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立項實行《水利前期工作勘測設計(規劃)項目任務書》(以下簡稱《項目任務書》審批制度。項目立項參照《水利前期工作項目計劃管理辦法》(水規計[1994]544號)執行,凡未經批準《項目任務書》的前期工作項目,一律不列入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年度投資計劃。
第四條《項目任務書》由項目主管單位依據水利建設發展規劃和任務要求負責組織編制,并按基本建設程序報部。項目主管單位是指前期工作項目申報立項單位。《項目任務書》編制的具體要求參照水利部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關于編制水利前期工作勘測設計任務書有關問題的通知》(水規計字[1998]10號)的規定執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概算應嚴格按照國家和水利部頒發的收費標準和定額審報。
第五條按照基本建設項目分類及分級負責的原則,凡中央安排投資的水利基建項目,《項目任務書》由部委托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部負責審核批復。對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負責編制的《項目任務書》,由部組織審批,重大項目的《項目任務書》上報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批復。
第三章投資計劃管理
第六條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必須由項目主管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水電勘測設計研究單位、科研院所及大專院校(統稱項目責任單位)承擔。在《項目任務書》基礎上,項目主管單位應與項目責任單位簽訂合同,實行前期工作項目合同管理。項目主管單位要建立項目檔案,加強項目管理。
第七條水利基建前期工作實行項目責任人負責制。項目主管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均應明確項目責任人,對項目的資金使用和質量負總責。項目執行中要嚴格設計和校審簽字制度,保證前期工作每一個環節責任到人。
第八條項目主管單位應逐步實行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招投標制,通過競爭機制增加前期工作科技含量,提高工作水平,降低工作成本。中標的項目責任單位簽訂合同后,要嚴格履行合同,嚴禁轉包。
第九條對重大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項目主管單位要實行專家咨詢制度,并就項目執行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征求專家意見,提高前期工作科技含量。
第十條項目主管單位和項目責任單位要加強水利基建前期工作投資計劃管理,實行投資專款專用,不得滯留、挪用,不得隨意調整。對需調整投資計劃的項目,應由項目主管單位報部審批。
第十一條部有關單位和各流域機構要切實加強對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投資計劃執行情況的檢查監督,并承擔監督責任。項目主管單位對前期工作資金使用、工作進度以及工作質量等情況要定期報部,年終應提出前期工作項目年度報告報部。
第四章成果審查審批
第十二條項目責任單位要按照《項目任務書》、合同和各類設計規程規范的規定,向項目主管單位提交完整的前期工作成果,包括項目的設計文件或研究報告及各類詳細附件等資料。
第十三條項目主管單位要按照《項目任務書》及合同的要求,對項目成果組織各方專家進行評審和驗收,并按基本建設程序有關規定報部。各流域機構主持完成的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其成果由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組織審查,各司局及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主持完成的項目,其成果由部組織審查。
第十四條項目審查單位要對水利基建前期工作項目成果進行嚴格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并對其審查成果負責,經審查后的前期工作成果按基本建設程序有關規定報批。對于不符合質量要求的設計文件,要提出修改意見,由項目主管單位負責組織修改完善。
第五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開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