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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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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信息依申請公開條例

          第一條為規范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保證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獲取政府信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的規定,結合*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以下稱“申請人”)依法向行政機關提出申請,經行政機關審查同意,獲取政府信息的活動。

          第三條依申請公開的基本原則:嚴格執法、真實快捷、方便申請人知曉。

          第四條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負責組織實施本辦法。

          第五條申請人應當合法使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依申請公開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請公開指南并及時向社會公布。依申請公開指南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受理機構的名稱、地址、電話、傳真、郵編、電子郵箱等聯系方式;

          (二)申請的條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錄和申請書示范文本;

          (三)救濟途徑;

          (四)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七條依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依法屬于主動公開范圍的政府信息;

          (二)屬于國家秘密和涉及國家安全的信息;

          (三)屬于商業秘密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商業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屬于個人隱私或者公開后可能導致對個人隱私權造成不當侵害的信息;

          (五)與行政執法有關的,公開后可能會影響檢查、調查、取證等執法活動或者會威脅個人生命安全的信息;

          (六)正在調查、討論、處理過程中的信息;

          (七)法律、法規和規章禁止公開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向行政機關提供本人的身份證明或本組織的有關證明。以組織名義提出申請的還應當出具書面授權委托書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的身份證明,行政機關認為需要當面核實有關證明的,可以要求申請人到指定的政府信息公開受理點接受核實。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以紙質、數據電文等書面形式提出公開政府信息的申請。書面申請確實存在困難的,申請人可以以口頭方式提出申請,由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代為填寫并記錄在案。

          申請應當包含以下內容:

          (一)申請人的姓名或名稱、地址、身份證明、聯系方式等基本情況;

          (二)請求公開的政府信息的內容描述及用途;

          (三)所需信息的指定提供方式和獲取信息的方式;

          (四)申請人的簽名或蓋章(以數據電文形式提出申請的可省略);

          (五)申請提交時間。

          第十條行政機關收到政府信息公開的申請后根據下列情況在15個工作日內作出處理。

          (一)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屬于被申請的行政機關職能范圍內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對能夠確定該政府信息的公開機關的,應當告知申請人該行政機關的名稱、聯系方式;

          (二)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已經向社會主動公開的,應當告知申請人獲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徑;

          (三)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不存在或者不屬于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四)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可以公開范圍的,應當書面告知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時間、方式和途徑;

          (五)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部分公開范圍的,提供可以部分公開的信息內容。

          第十一條因信息資料處理等客觀原因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行政機關不能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答復或者向申請人公開政府信息的,經本單位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負責人同意,可以延長期限。延長答復的期限最長不超過15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認為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屬于商業秘密或個人隱私以及公開后可能損害第三方合法權益的,應當在收到申請書5個工作日內書面征求第三方意見。

          第三方應當在收到行政機關的書面通知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答復。逾期未作出答復的,視為同意公開。

          申請人申請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權益的,行政機關依法征求第三方意見所需的時間,不計算在申請審查期限內。

          第十三條申請人要求行政機關提供與自身有關的登記注冊、稅費繳納、社會保障、醫療衛生等政府信息的,應當出示有效身份證件或者證明文件,提交書面申請,行政機關查驗核實權利人身份后,應當提供政府信息。

          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政府主管機構提供的與其自身相關的政府信息記錄不準確、不完整或者不相關的,有權要求行政機關依法予以更改。受理申請的行政機關無權更改的,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并轉送到有權更改的行政機關處理。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應當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請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應當安排其查閱相關資料,或者以復制件等其他適當形式提供。

          行政機關可以在辦公場所設立電子閱覽室或信息查詢室,便于申請人當場查閱或抄錄相關政府信息。申請人存在閱讀困難的,行政機關應當為其提供必要的幫助。

          第十五條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檢索、復制、郵寄等成本費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費用。

          第十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提交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其中應當包括與本單位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有關的下列內容:

          (一)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登記情況統計;

          (二)同意公開、部分公開和不予公開的分類情況處理統計;

          (三)就政府信息公開提出投訴、復議的情況統計及其處理結果;

          (四)存在的主要問題以及改進方案;

          (五)其他應當報告的主要事項。

          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應當及時對行政機關上報的年度報告進行分析、綜合和評估,形成本級政府的政府信息公開年度報告,并于每年3月31日前公布。

          第十七條各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設立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公開投訴電話、信箱和電子郵件,接受公眾對行政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的投訴,及時查處違規、違法行為,并在收到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投訴人告知處理結果。

          第十八條申請人利用依申請獲得的政府信息從事違法活動,應當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十九條本規定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辦事窗口管理辦法(試行)

          *市便民服務中心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集中辦事制度,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我市行政審批“三集中”改革的總體要求和關于設立綜合辦事窗口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市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辦事窗口(以下簡稱綜合辦事窗口)是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對不具備在市便民服務中心單獨設立常駐辦事窗口條件,且其行政審批事項與企業和群眾關系密切、操作程序簡單、發生頻率較低的市級部門,在行政審批職能歸并的前提下,經市審批制度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批準,與同一類型的其他市級部門共同在市便民服務中心設立的行政審批辦事窗口。

          第三條綜合辦事窗口由市便民服務中心根據第二條的標準確定組成部門。

          第四條納入綜合辦事窗口的行政審批事項,部門不得在綜合辦事窗口以外的場所另行受理。

          第五條部門選派進入綜合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應遵守市便民服務中心各項制度,接受市便民服務中心的管理、協調、監督和考核。

          第六條進入綜合辦事窗口的部門(以下簡稱進駐部門),應選派政治過硬、業務精湛、素質優良的正式在編工作人員到窗口工作。進駐部門在確定正式進入市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辦事窗口工作人員的前提下,還應明確一至二名備選人員,實行A、B崗工作制度。進駐部門應確定一名行政審批首席代表和一名分管領導,指導涉及本部門的窗口行政審批工作。綜合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接受部門和市便民服務中心雙重管理、雙重領導。綜合辦事窗口工作人員原則上一定兩年不變,按值班計劃輪流工作。

          第七條綜合辦事窗口值班計劃由市便民服務中心制定,值班計劃原則上一年一訂。按值班計劃輪值的綜合辦事窗口工作人員應提前一周到綜合辦事窗口與上一班輪值的綜合辦事窗口工作人員進行業務銜接。

          輪值期間,輪值的綜合辦事窗口工作人員因故不能到綜合辦事窗口工作時,應提前一天報市便民服務中心同意,由輪值的部門指派備選人員到綜合辦事窗口工作,代班的備選人員要自覺接受市便民服務中心管理,努力做好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工作。

          第八條對進入市便民服務中心綜合辦事窗口辦理的行政審批事項,進駐部門要按照政務公開和市便民服務中心工作要求,將名稱、依據、條件、數量、程序、期限(包括法定期限和承諾期限)、提交材料目錄、收費標準及依據、申請書示范文本、辦理處室、聯系人員和咨詢投訴電話等內容在辦公場所、市政府門戶網站、市便民服務中心網站、部門網站等載體上公示。

          第九條輪值人員對涉及本部門的事項,能直接辦理的,應在窗口直接辦理;不能直接辦理的,應在當日內移交本部門辦理,部門辦理完畢后,最遲應在承諾辦理時限到期的前一日將辦件結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統一出具辦件結果給申請人。對非本部門的受理事項,輪值人員在受理后于當日通知行政審批事項所屬部門取件,該部門應在當日或次日到窗口取件,并最遲在承諾辦理時限到期的前一日將辦件結果交回窗口,由窗口統一出具辦件結果給申請人。

          輪值人員對非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出現受理困難時,行政審批事項所屬部門應立即派工作人員到窗口與輪值人員共同處理。

          第十條進駐部門應對派駐窗口的工作人員進行充分授權。對授權范圍內的受理事項,應由派駐窗口的工作人員直接辦理;對其它受理事項,應由派駐窗口的工作人員履行好審查員職責,并及時移交責任部門完成審批工作。

          第十一條進駐部門應對派駐窗口的工作人員和其它部門派駐到本綜合辦事窗口的工作人員進行全面的業務培訓,使窗口工作人員能夠準確、及時受理各類辦理事項。

          第十二條綜合辦事窗口工作列入市便民服務中心對窗口服務考核的范圍,并作為部門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考核中由市便民服務中心負責考評部分打分的主要依據。

          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市便民服務中心負責解釋。

          第十四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