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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切實加強我市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涉密管理,保障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國家秘密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開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
第三條行政機關不得公開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經權利人同意公開或者行政機關認為不公開可能對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響的涉及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政府信息,可以予以公開。
第四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明確審查的程序和責任。在公開政府信息前,應當按照規定對擬公開的政府信息進行審查。
第五條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由公開信息的行政機關負責對擬公開政府信息進行涉密審查、管理。具體先由產生信息的本行政機關業務處(室)負責審查,經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機構和保密機構審定后,由本行政機關負責人確定。
第六條行政機關對政府信息不能確定是否可以公開時,應當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報同級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或保密工作部門確定。
第七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行政機關確定不予公開的涉密信息有不同意見的,可以向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或上級行政機關舉報。對舉報屬實并確應公開的應予以改正。
第八條行政機關公布的本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當說明不予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第九條行政機關違反規定,未建立健全政府信息保密審查機制的,由監察機關、上一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行政機關主要負責人依法給予處分。
第十條行政機關違反規定,公開不應當公開的涉密信息,由監察機關、保密工作部門、政府信息公開主管機構或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造成國家秘密泄露的,對行政機關負責人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利用聊天室、電子公告系統、網絡新聞和其他渠道、談論、傳播國家秘密信息。使用電子函件進行網上信息交流,應當遵守國家保密規定,不得利用電子函件傳遞、轉發或抄送國家秘密信息。
第十二條行政機關發現國家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時,應當在24小時內將有關情況向公安部門、保密工作部門報告。
第十三條行政機關應當接受并配合保密等工作部門實施保密監督檢查,協助保密等工作部門查處泄露國家秘密的違法行為,并根據保密等工作部門的要求,刪除涉及國家秘密的信息。
第十四條行政機關、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公開政府信息的活動,適用本暫行辦法。教育、醫療衛生、計劃生育、供水、供電、供氣、供熱、環保、公共交通等與人民群眾密切相關的公共企事業單位在提供社會公共服務過程中制作、獲取的信息的公開,參照本暫行辦法進行信息公開涉密管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