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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藝術家命名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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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間藝術家命名制度

          第一條為弘揚優秀傳統文化,加強對我市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傳承,促進民族民間藝術隊伍的穩定和發展,鼓勵多出人才,多出精品,多創效益,為我市民族民間藝術的持續發展創造良好條件,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我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05〕18號)、省政府《關于加強民族民間藝術保護工作的通知》(浙政發〔2004〕21號)以及省文化廳《關于印發<浙江省民族民間藝術家命名辦法>的通知》(浙文社〔2005〕18號)精神,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民族民間藝術門類分為: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文學、繪畫、書法、攝影、雕刻、刺繡、染織、剪紙、編織、燈彩、陶藝、鍛鑄等。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我市農村、城市社區、機關、企事業單位和部隊長期從事群眾文化和民族民間藝術的人員(含民間職業藝術團體人員)。

          專業藝術表演團體人員、專業創作人員和專業藝術院校在校師生不在評審范圍。

          第四條申報人員必須熱愛社會主義祖國,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兩為”方向和“雙百”方針,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長期從事民族民間藝術創作或民族民間藝術挖掘、整理、保護、研究、普及和開發工作,具有豐富的創作、研究和實踐經驗,并在繼承的基礎上有所發展,有所創新。

          (二)作品在市級以上(含市級,下同)民間藝術表演或展示比賽中獲得最高等級獎二次以上;或有作品被省級以上或國外國立藝術館收藏。

          (三)在全國民間藝術家辭典或者省以上民間藝術某門類書籍中有傳略者。

          (四)對我市某項民間藝術確有傳承,造詣頗深,掌握或熟悉其歷史淵源、人文背景,并在該項民間藝術發展中有突出貢獻者。

          第五條申報辦法和審批權限

          (一)由組織推薦或本人申請,縣級文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查申報者的資格,核實業績、成果,經同級政府審核、簽章后,報市文廣局。

          (二)由市文廣局組織專家委員會進行評審,提出候選人員,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期滿,對無異議或對異議處理完畢的人選,由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授予證書、牌匾。

          第六條權利和義務

          (一)獲*市民間藝術家稱號者,應提供2件以上有代表性的作品,由市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機構長期收藏并適時展出。

          (二)獲*市民間藝術家稱號者應當積極開展民族民間藝術的傳承與保護工作。

          (三)*市民間藝術家在文化藝術展演比賽和對外文化藝術交流中,享有與專業文化藝術人員的同等待遇。

          第七條*市民間藝術家的評選工作,每兩年組織一次。

          第八條當地政府和文化主管部門應對已命名的*市民間藝術家切實加以關心,以引導、資助、扶持、培訓等手段,鼓勵其傳承與傳播民族民間藝術。在當地逐步建立一支熱愛民族民間藝術保護工作,積極為當地文化發展服務的民族民間藝術工作隊伍。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銷*市民間藝術家稱號,收回榮譽證書:

          (一)非客觀因素,完全停止民族民間藝術工作與活動;

          (二)剽竊他人作品或偽造成果;

          (三)嚴重喪失藝德;

          (四)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它不符合命名條件的情況。

          第十條本辦法由市文廣局負責解釋。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