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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公寓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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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才公寓管理規定

          第一條為支持企業引進人才,鼓勵外地高校畢業生來紹創業,規范市區人才公寓建設和管理行為,特制訂本規定。

          第二條人才公寓是引進人才在紹創業期間的政策性租賃用房,主要為市區企業引進的暫無住房的高校畢業生提供周轉用房。

          第三條人才公寓由政府統一規劃,按照國家、省和《*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管理的實施意見》、《*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轉發市財政局*市政府投資項目財政財務監督管理辦法和*市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審查暫行辦法的通知》等有關規定,采取市場化運作的方式建設。

          第四條人才公寓每套建筑面積控制在30至45平方米內,只租不售,并嚴格按照《物業管理條例》的規定實施物業管理,接受當地社區管理。

          第五條下列人員可申請租住人才公寓:

          (一)從*市區外(含本市高校中越城區外生源)引進到市區企業單位工作、無市區住房(包括私房、公房、暫住房等)的全日制高校應屆本科以上畢業生;

          (二)戶籍在市區、在市區企業單位工作、居住條件確有困難(指家庭住房的人均使用面積低于12平方米)的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

          (三)來市區“先落戶、后就業”的市區以外生源的應屆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

          (四)經批準認可的其他人才。

          第六條符合本規定第五條租住條件的,由個人提出申請,用人單位統一向市人事局申報,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市區人才公寓租住申請表》;

          (二)用人單位營業執照復印件;

          (三)應屆大學畢業生應提供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介紹信;其他人員應提供本人學歷證書、戶籍證明、身份證、經鑒證的聘用合同或勞動合同、住房或租房情況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

          來市區“先落戶、后就業”的市區外生源應屆大學本科以上畢業生,憑市人才服務中心出具的有關落戶、檔案托管的介紹信及本人身份證明,直接向市人事局提出申請。

          第七條經市人事局審查,認為符合人才公寓租住條件的,發給申請人《*市區人才公寓準租證》。申請人憑《*市區人才公寓準租證》及本人身份證與人才公寓經營管理單位簽訂租賃協議。

          第八條人才公寓租金標準實行政府指導價,租金基數參照相應地塊市場價確定,租住人按一定比例繳納,繳納標準為:第一年為基數的35%;第二年為基數的50%;第三年為基數的65%;第四年為基數的85%;第五年為基數的100%。

          第九條人才公寓實行以租養房、以租養管。人才公寓養護和管理經費不足部分,由經營管理單位自籌解決。

          第十條在租住期限內,承租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租人可按約解除租賃協議:

          (一)承租人由單位或個人自行解決了住房的;

          (二)調離本市、辭職、辭退或自動離職后未在市區重新就業的;

          (三)轉租、轉借或改變住房用途的;

          (四)在市區變動工作未重新辦理租住手續的;

          (五)有其他違反租住協議的行為。

          第十一條當人才公寓入住率不足60%時,經報請同意,人才公寓經營管理單位可以對30%的租住房實行自主經營,自主經營不改變產權性質和租住性質,周期不超過3年。

          第十二條人才公寓經營管理單位應當定期向市人事局報告人才公寓租住情況。

          第十三條市人事局會同有關部門定期對人才公寓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