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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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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府投資項目工程變更制度

          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項目的監督管理,規范工程建設中的變更行為,制止隨意變更和超投資變更,促進政府資金的合理使用,特制訂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市本級(包括越城區、*經濟開發區、袍江工業我、鏡湖新區及投資公司等)政府投資項目建設過程中實施的工程變更均適用本暫行辦法。

          第三條本暫行辦法所指工程變更是指:

          (一)工程設計變更;

          (二)涉及工程費用增減的施工組織設計變更;

          (三)材料與設備的換用;

          (四)無價材料價格及暫定價的簽證;

          (五)工程量和費用的增減;

          (六)工程質量標準的改變及其它實質性變更。

          第四條工程變更的審批工作由市政府財政部門(以下稱財政部門)負責。

          第五條工程變更審批權限:

          單項變更額在20萬元以下的工程變更,由項目主管部門審批,報財政部門備案;單項變更額在20萬元以上(含20萬元)的工程變更由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

          第六條工程變更報批程序:

          工程變更的報批由建設單位核準后,報主管部門審核。主管部門應在3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需報財政部門審核的,及時報送,財政部門接收后,應在5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

          第七條建設單位在報批工程變更時,需填報《工程變更申報表》,說明變更的原因、內容及預算金額,并附送如下文件資料:

          (一)經監理等單位簽字認可的工程變更單及附件資料;

          (二)工程變更預算單;

          (三)招投標文件、施工合同、施工圖;

          (四)其它相關資料。

          第八條工程施工過程中,遇暗塘、暗溝、流沙、軟基等不可預見且急需處理的地質情況及地震、臺風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時,為保證工程建設進度,可由建設單位召開由各相關單位參加的緊急會議,商定處理方案,形成書面意見,之后邊實施、邊報批。緊急會議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第九條建設單位應嚴格控制工程變更,加強工程變更聯系單的規范化管理,并嚴格按本暫行辦法規定辦理工程變更報批工作。

          第十條財政部門應對工程變更實行抽查,發現有肢解工程變更內容、壓低變更金額等方式規避工程變更審查或工程變更未經審批而實施的,在進行工程結算審查時,不予認可,因此而超付的工程款,由建設單位自行承擔,財政投資不予增加,并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第十一條本暫行辦法由*市財政局負責解釋,各縣(市)可參照執行。

          第十二條本暫行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