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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務公司重大事項議事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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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務公司重大事項議事規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完善企業重大事項的議事和決策機制,規范重大事項決策行為,確保集團各級領導班子議事和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規范化,逐步形成科學合理的議事決策機制,更好地履行工作職責,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堅持集體領導和個人分工相結合的制度,凡重大事項必須堅持“集體領導、民主集中、個別醞釀、會議決定”的原則,經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二章議事范圍

          第三條本規則所指重大事項的議事范圍為:

          (一)研究決定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法律法規,學習傳達上級重要會議、決定、決議、文件和指示精神,并結合企業工作實際,研究提出落實的方案、措施。

          (二)研究決定企業發展戰略、中長期發展規劃,企業生產經營方針,企業資產重組和資本運作中的重大問題,企業改革的重要方案和重大舉措,擬出臺的重要規章制度和重大福利政策。

          (三)審議決定企業年度工作思路、計劃,審議企業年度財務工作計劃、投融資計劃、工程建設計劃、設備購置計劃及內部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員工薪酬分配辦法等事項。

          (四)研究決定企業黨的組織建設、黨員隊伍建設、思想政治工作、黨風廉政建設中的重大事項。

          (五)研究決定領導班子成員的分工與調整等事項。

          (六)研究決定企業內部機構改革、職能設置、定崗定編定員方案等重大事項。

          (七)研究決定企業干部人事管理權限范圍內有關人員的推薦、任免、調整、獎懲、出國及后備干部培養等事項。

          (八)研究決定企業招工計劃、招聘辦法及新職工的錄用。研究決定職工處分、辭退、重要獎勵等事項。

          (九)研究決定對外擔保、建設工程發包、重大項目投資建設、重大物資采購、大額財務支出審批、大額融資、重大國有閑置資產處置、對外捐贈、贊助等事項。

          (十)其它需要領導班子集體討論和決定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各單位應根據實際,制訂本企業重大事項的議事配套規定并報集團監察審計部備案。

          第三章議事程序

          第五條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重大事項,須有半數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討論干部人事問題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到會方能舉行。具體按下述程序進行:

          (一)醞釀準備。擬由領導班子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要在深入調查研究、充分聽取各方面意見、集思廣益的基礎上提出方案。根據需要,有的問題可提出兩個以上的方案,供決策時研究比較。對涉及到企業改革發展、供排水系統安全運行,關系到群眾利益的重大事項決策,必要時應組織相關專家、學者進行分析論證。

          對研究決定的重大事項,由分管領導組織有關處室和部門在充分論證的基礎上,形成規范的上會材料。

          (二)確定議題。議題原則上由班子主要領導提出并確定,也可由班子成員提出,報請主要領導確定。

          (三)提前通知。會議通知(含會議議題及有關資料)一般提前2個工作日書面送達應到會人員(除干部人事問題和緊急事項外);確實無法書面送達的,應設法用電話或其它形式通知,并作好記錄。與會人員應按時到會,不能參加的要事先請假,其意見可用書面形式表達。

          (四)會議討論。會議由班子主要領導或主要領導委托的其它成員主持,實行一事一議。會議先由分管領導或有關處室介紹上會材料,然后安排足夠的時間對議題進行充分討論。討論時,主要負責人不應首先表明自己的觀點,應當認真聽取其他班子成員的意見后再表明自己的觀點和態度。

          (五)逐項表決。會議由主持人視討論情況決定可否進入表決程序。意見比較一致時,可進行表決。對少數人的不同意見,應當認真考慮。如對重要問題產生不同意見,持贊成與反對意見的人數接近時,除緊急情況下必須按照多數意見執行外,一般應暫緩表決,留待下一次會議再表決。在特殊情況下,也可將爭論情況向上級組織報告,請求裁決。

          會議實行逐項表決。表決一般采取口頭、舉手、無記名投票或記名投票等方式,須將表決結果記錄在案。未到會成員的書面意見不計入票數。列席會議人員不參加表決。

          (六)作出決定。按照少數服從多數原則決定重大問題。表決時,贊成票超過應到會人數的半數為通過,根據表決意見形成會議決議。

          第六條遇有重大突發事件和緊急情況,來不及集體議事及會議表決的,領導班子成員請示主要負責人后可臨機處置,事后應及時向領導班子報告。

          第四章議事記錄

          第七條會議記錄。《重大事項議事會議記錄》(見附表)應有專人記錄,會議記錄須列明會議名稱、時間、地點、主持人、記錄人、正式與會人員、請假人員、列席人員、討論和決定的主要事項等,并詳細記錄每個議題的討論、表決情況及最后決定意見。

          第八條會議紀要。對重大決定事項,可根據需要編發會議紀要,由主要領導或其委托的其他班子成員簽發。會議紀要發給領導班子成員和有關部門,會議紀要應按獨立序列實行年度編號,作為永久性檔案進行保存。

          第五章議事紀律

          第九條領導班子研究決定重大事項,必須實行集體議事,并以會議表決形式體現領導集體的意志。不得以傳閱、會簽或個別征求意見等形式代替領導班子集體議事和會議表決。不得在會上臨時動議。

          第十條經領導班子集體研究作出的決定,班子成員必須執行,并按職責范圍和工作分工組織實施。班子成員個人對集體作出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在堅決執行的前提下,可以保留意見,也可把自己的意見向上級黨組織反映。會議決定在執行中需進行較大調整或改變的,應由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

          第十一條領導班子成員要嚴格遵守會議紀律和保密規定,除經組織同意公布的以外,不得向外傳播或泄露會議內容。

          第六章議事監督

          第十二條領導班子成員之間應互相尊重,互相支持,互相監督,加強自身建設,自覺維護班子團結。

          第十三條領導班子將對執行重大事項議事規則情況列入民主生活會議題,并作為年度總結報告、述職述廉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十四條凡未按上述規則進行的議事和形成的決定,應立即糾正,并進行重新議事。

          第七章附則

          第十五條本規則由集團公司監察審計部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