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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審計局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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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總則

          一、為推進市審計局各項工作的法制化、規范化、科學化,進一步提高局機關工作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浙江省審計廳工作規則》、《*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并結合我局的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全體工作人員要忠實履行職責,堅持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甘當公仆,依法行政、依法審計,服務經濟、服從大局,勤奮工作、講求實效,認真貫徹省廳和市委、市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保證政令暢通。

          三、市審計局要認真依照法律法規行使職權,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提高工作效率;各職能處室和下屬單位要按照各司其責、分級管理的要求做好各自職權范圍內的工作,并相互協調、密切配合;全體工作人員要勤奮學習,鉆研業務,深入基層,積極開展調查研究,做到勤政為民、廉潔奉公,努力完成好市審計局部署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二章領導職責

          四、市審計局實行局長負責制,局長領導審計局的全面工作。副局長、紀檢組長協助局長工作。

          五、副局長、紀檢組長按職責分工負責處理所分管范圍內的工作;受局長委托,可牽頭負責協調跨分管范圍的工作或其他專項任務;局長外出離紹期間,由局長指定的副局長代為主持全局的工作。

          六、市審計局機關各處室的主要負責人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并直接向局長和副局長、紀檢組長負責。各處室的副職協助處室主要負責人工作。除特殊情況外,一般不越級請示、匯報工作。

          第三章工作制度

          七、市審計局及各處室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做好年度工作安排,做到統籌安排、精心組織、認真落實,努力提高工作水平和行政效能。

          八、市審計局根據省廳和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和要求,每年年初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工作重點,編制年度全市審計項目計劃和中期滾動審計項目計劃。審計項目的編制要增強科學性、針對性和時效性。全市審計項目計劃報請市政府審定后下發執行。

          九、各處室要按照市審計局下達的年度工作計劃,進一步細化任務,提出年度階段目標和重點工作的實施要求,組織落實,并及時向局領導報告執行情況。

          十、各處室實行半年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制度。各處室每年12月25日和6月25日前,向分管局領導提交年度工作報告和半年度工作報告,經分管局領導簽署意見后,報告局長。

          各處室的半年工作報告和年度工作報告在報告局長的同時,抄送局辦公室。

          十一、市審計局要建立責任明確、協調有序、運行高效的工作機制。市審計局機關的日常工作,屬于各位副局長和紀檢組長分管范圍內的,由分管副局長和紀檢組長負責;涉及跨分管范圍的重點工作,原則上由一位局領導為主牽頭負責,相關局領導配合。屬于各處室職責范圍內的工作,各處室應當積極主動、認真負責地辦理;凡涉及多個處室職責范圍的事項,一般應明確由一個綜合處室或主管處室為主牽頭負責,相關部門應積極配合。

          建立財政審計、企業審計、行政事業、投資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機制,成立相應的工作協調小組,由分管局領導任組長,涉及到相關處室的負責人為小組成員,分別由財政、經貿、行事、投資、經濟責任審計處負責日常工作并提出需協調內容的意見和方案。各工作協調小組的主要職責是對跨處室的工作進行協調,對重大問題進行研究,為局長辦公會議決策提出參謀意見和依據。

          十二、市審計局及各處室要進一步加強督促檢查工作,對省審計廳的重大決策和各階段的重點工作實施情況,及時進行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確保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第四章會議制度

          十三、市審計局實行局黨組會議、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審計業務會議制度。

          十四、局黨組會議

          局黨組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由局黨組書記召集并主持,黨組成員參加,列席人員根據需要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一)主要內容

          1.學習和傳達黨中央、國務院的決定,貫徹執行省審計廳和市委、市政府重要會議和文件精神,討論提出貫徹意見;

          2.研究決定重大審計工作部署;

          3.研究決定局機關及直屬單位的干部與人事、機構以及編制管理等問題。研究決定協管干部(縣市區審計局正副局長)的任職、免職意見;

          4.研究決定黨風廉政建設方面的重大事項;

          5.黨組民主生活會;

          6.需要黨組會議研究的其他事項。

          (二)組織安排

          黨組會議議題由黨組成員會前提出,報黨組書記確定,辦公室將會議需要研究的事項提前通知參加會議人員。辦公室主任負責會議記錄。必要時需由黨組書記審核會議記錄,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列入督查,會議記錄定期立卷存檔。

          十五、局長辦公會議

          局長辦公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主持,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調研員、辦公室主任參加。列席人員由會議主持人確定。

          (一)主要內容

          1.傳達貫徹省審計廳、市委和市政府關于審計工作及其他經濟工作的有關重要決定和指示;

          2.聽取市政府或省審計廳重要會議精神的匯報,研究貫徹落實措施,研究落實市政府或省審計廳交辦的重要工作;

          3.審定審計工作會議安排、重要請示、報告和領導講話稿,以及全局重要工作部署;

          4.討論和審議有關審計規章制度和規范性文件,以及建立和完善審計管理辦法、措施等;

          5.聽取局機關年度財務決算情況報告,討論研究局機關年度財務預算安排及涉及干部職工生活的重大問題;

          6.討論決定各處室的業務分工及職能調整;

          7.需要提交局長辦公會議討論的其他重要事項。

          (二)組織安排

          局長辦公會議由局辦公室收集議題并進行初審、匯總,報局長或會議主持人審定。需要提交會議討論的議題,分管局領導及有關處室會前必須進行協調溝通并取得一致意見,未經協調的問題不上會討論研究。議題涉及的處室應將會議材料在會前3天送局辦公室,局辦公室在開會前一天將會議通知和有關材料分送與會人員。局長辦公會議由局辦公室負責記錄,局長或主持會議的副局長審核,存檔備查。會議研究決定的事項列入督查,會議材料立卷存檔。

          十六、局領導如不能參加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須向局長請假;如對議題有意見或建議,可在會前提出。

          十七、局務會議

          局務會議一般一個季度召開一次,如有需要可臨時召開。會議由局長或其他局領導主持,局領導、調研員、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參加。

          (一)主要內容

          1.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審計署、省審計廳和市委、市政府召開的有關工作會議精神、工作部署和文件、領導講話;

          2.傳達貫徹局黨組會議和局長辦公會議決定的有關事項;

          3.研究部署年度工作及一個時期的全局工作重點;

          4.通報有關全市性工作和局機關的重要情況;

          5.各處室主要負責人總結交流各部門一個時期的工作;

          6.討論和審議有關審計工作規章制度;

          7.需要由局務會議討論的其它事項。

          (二)組織安排

          局務會議議題由局領導確定。會議組織工作由局辦公室負責。需要印發會議討論的材料由議題涉及的有關處室負責準備并提前送局辦公室分發。局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和記錄。會議記錄需存檔。

          十八、審計業務會議

          審計業務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局長或局長委托的副局長主持,局長、副局長、紀檢組長、調研員、辦公室主任、審計組所在處室負責人、綜合處負責人及復核人員、審計組組長和其他有關處室人員參加,必要時可邀請有關審計咨詢專家和特約審計員參加。審計業務會議對審計組所在部門提交的審計報告和審計結果文書代擬稿進行審議,并形成審計業務會議紀要。

          (一)主要內容

          1.審定查出違規行為金額在300萬元以上和審計收繳財政金額在50萬元以上項目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

          2.審定涉及縣(處)級領導干部(含市直國資授權經營公司的董事長、總經理)經濟責任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報告、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3.審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審計項目及各類“上審下”審計項目的審計報告和審計決定書;

          4.審定業務處室提出,情節嚴重但難以定性的有關審計事項;

          5.審定局長、副局長認為需要提交審計業務會議討論的重大審計項目的審計實施方案和其他審計事項。

          (二)組織安排

          對應提交審計業務會議討論審定的審計項目,經局綜合處復核后,由審計組所在處室準備提交審計業務會議討論的書面材料,并提前分發參會人員,局辦公室負責會議通知。局設審計業務會議秘書,負責記錄審計業務會議情況,并根據審計業務會議決定草擬審計業務會議紀要。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根據情況,送參加會議的復核機構負責人或復核人員會簽后,送審計業務會議主持人簽發。

          審計組所在部門一般應在5個工作日內,根據審計業務會議的決定,修改審計結果文書,經相關部門會簽后,送辦公室核稿。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的審計項目的審計結果文書,由審計業務會議主持人簽發。審計組應將提交審計會議討論的書面材料和審計業務會議紀要歸入審計項目檔案。

          十九、局領導可以根據需要召開有關專題工作會議。專題工作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解決、協調涉及多個處室的某項工作。專題工作會議由局領導召集并確定議題,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牽頭處室負責。會議決定的事項需要印發的,由牽頭處室整理并以專題會議紀要的形式印發。

          二十、改進會議管理,提高會議效率

          (一)根據審計工作情況,市審計局適時召開全市審計工作會議,召開全市審計工作會議要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報批,會期一般不超過二天,與會人數不超過150人。

          (二)全市各縣(市、區)審計局局長例會原則上每季度安排一次,會期一般不超過二天,與會人數不超過30人。每次例會要在調研的基礎上確定不同的專題,會議由局辦公室記錄并整理,形成專題信息上報有關部門。

          (三)各處室的專業工作會議,根據工作需要經分管局領導批準后召開。原則上各處室一年召開一次專業工作會議,會期不超過一天,與會人數不超過20人。

          局機關要大力精簡會議,可開可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并的會議盡可能合并。要切實提高會議效率,大力提倡開短會、講短話,注重會議實際效果。要從嚴控制會議規格,各專業工作會議原則上不邀請局主要領導參加,確需局主要領導出席的重要會議,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

          二十一、省審計廳、市委、市政府及市有關部門召開的會議需局領導參加的,一般按分工對口原則由局辦公室協調安排有關局領導(或處室負責人)參加,必要時由局長指定。會后會議內容如涉及市局工作的,參會領導應立即召集有關處室進行研究,提出貫徹落實意見,并向局長報告。如涉及重大問題需提交局黨組會議或局長辦公會議研究的,按有關會議程序進行。與市局工作無關的,將有關會議材料交局辦公室存檔備查。

          第五章公文辦理審批制度

          二十二、各處室辦理的各類公文,要符合《浙江省人民政府關于貫徹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的意見》(浙政發〔2001〕5號)、《審計署關于印發<審計機關公文種類>和<審計業務文書文頭格式>的通知》(審辦辦發〔2000〕179號)等文件和國家審計準則的要求。

          二十三、報送局領導審批的公文,按照來文和發文的辦理審批程序和局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

          二十四、來文批辦制度。所有來文均由局辦公室統一受理,局辦公室視文件內容分出“辦件”和“閱件”。“閱件”直接分發有關局領導和處室,“辦件”由辦公室主任提出擬辦意見后,按局領導分工呈批。局領導一般不直接批辦未經局辦公室登記、擬辦的文件。

          二十五、市審計局一般不受理越級的請示和報告。

          二十六、局領導在文件上的批示,由局辦公室文書分送有關處室辦理,重要批示件由局辦公室立項督查。

          二十七、發文審批制度。以市審計局名義發文,由主辦處室承辦,涉及多個處室的,由主辦處室送相關處室會簽。凡涉及到重要事項和出臺重要規定的,須經處室主要負責人簽字后方可送局辦公室(處室主要負責人外出時,須由主持工作的副職請示處室主要負責人后方可簽送)。送局辦公室核稿后,按照分工呈報分管局領導審簽。辦理涉及批復、函復、回復意見的公文時,需將所批復、函復、回復意見的公文附送局領導審簽時參考。

          審計業務文書先由主辦處室負責人審核后,送辦公室核稿,然后送分管局領導審簽。涉及重大審計事項的審計業務文書呈報局長審簽。

          二十八、上報的各類上行文、經濟責任審計結果報告、發出的審計決定、的重要審計政策、重大審計事項公告等,由局長負責簽發。其余以市審計局名義發出的公文,按照分工由分管局領導簽發。以局辦公室名義發出的公文由局辦公室主任簽發,如有需要可由分管局領導簽發或核報局長簽發。

          二十九、局機關各處室屬內設機構,除局辦公室外不得對外正式行文。如擅自行文,要責令糾正或撤銷,并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三十、對上報省審計廳、市委、市政府以及對外公布的重要數據,涉及一個處室的,上報前要由分管局領導審核;涉及到兩個以上處室的,上報前要由局辦公室審核,并由局長或局長指定的局領導簽發。向新聞媒體提供資料時,照此辦理。

          三十一、市審計局實施審計過程中下達審計通知書、取證、審計報告征求意見、下達審計決定書、審計執行以及審計聽證、復議等各項活動,都必須嚴格依照法定程序、審計準則以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規范審計行為,保證審計工作的合法、有序和高效。

          三十二、各處室要進一步精簡公文。除特殊情況并經局領導審核同意外,各處室不得以處室名義向省審計廳報送信息、向市政府報送簡報或向縣(市、區)審計機關印發各類通知。

          三十三、各處室要嚴格按照公文辦理的時限要求,加快公文辦理速度,不得以任何名義拖壓文件,切實提高公文辦理效率。

          第六章領導來訪接待制度

          三十四、上級審計機關副廳級以上領導來紹檢查、調研、考察、指導工作,要向市委辦、市府辦報告,由局長負責有關匯報和接待工作。省審計廳正副處級領導及外市(市、區)兄弟單位局級領導在我局的公務活動,一般由分管局領導負責匯報與接待,特殊情況需由局長接待的,由局辦公室統一安排。具體接待工作由局辦公室協助有關對口處室負責。

          三十五、市內各級黨政領導來局商談工作,一般由局領導出面接待。如遇特殊情況,局領導不能接待的,經向對方說明情況并征得對方同意后,由局辦公室轉請有關處室負責人接待。各縣(市、區)審計局領導來市局匯報工作及各縣(市、區)黨政領導來市局商談工作,原則上應與有關處室聯系,并由有關處室接待。如確有重要事項須向局領導匯報,由局辦公室負責協調,報請有關局領導同意后予以安排。

          三十六、各縣(市、區)黨政領導與市審計局領導商談工作,應事先與局辦公室聯系。局辦公室應詳細了解來訪領導姓名、來訪時間、商談內容、涉及的處室、所需的大致時間等具體內容,報告局領導,以便及時安排。

          三十七、市審計局的公務接待要本著熱情、節儉的原則進行。

          第七章工作作風

          三十八、要大力發揚求真務實精神,大興調查研究之風。凡涉及審計工作全局的重大事項和重要問題,必須經過充分的調查研究后,由局領導班子集體討論決定,確保決策的民主化和科學化。

          三十九、局領導及各處室年初都要制定調查研究工作計劃,圍繞工作重點,確定調研課題。局領導及處室主要負責人每年必須撰寫一篇以上調研報告,每一項調研課題都要落實到人,確保調研計劃的完成。

          四十、局領導到縣(市、區)調查研究、檢查工作應輕車簡從。根據工作需要,可指定相關處室負責人隨行。

          四十一、局長離紹出差,要向市政府分管領導和市委辦、市府辦報告并告知局辦公室;其他局領導因公出差,應向局長報告并告知局辦公室。局辦公室要將局領導出差的時間、地點以及出差期間待辦事項等情況通報其他局領導。為統籌安排工作,局領導出差的時間和地點應盡可能錯開。副局長及紀檢組長出差返回后,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局長匯報,必要時在局長辦公會議上通報。副局長、紀檢組長因私外出應向局長請假。

          四十二、各處室主要負責人因公出差或因私外出一天以內,應事先向分管局領導報告或請假,一天以上須事先向局長報告或請假,并將出差的時間、地點及主持處室工作的副職名單向局辦公室報告,出差返回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向局領導匯報。各處室副職因公出差或因私外出一天以內的,應事先向處室主要負責人報告或請假,一天以上的須事先向分管局領導報告或請假,出差返回后及時將有關情況向處室負責人匯報。一般工作人員因公出差或因私外出兩天以內的,應事先向處室長報告或請假,兩天以上須事先向局領導報告或請假。

          四十三、局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類慶典、聯歡等活動。市審計局一般不參加各類區域性紀念活動和企業舉行的各種公開性署名祝賀活動。意義特別重大且市委、市政府有明確要求的,由局辦公室報請局長批準,并由局辦公室具體承辦。各處室不得擅自對外表示祝賀。

          局領導個人及各處室不得擅自接受新聞單位關于審計工作的采訪;確有需要接受采訪的,經局長批準后由局辦公室協調辦理。

          四十四、市審計局及各處室要實行政務公開,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堅決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對職權范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依法嚴肅查處。在局機關內部要將領導干部的廉潔自律情況,機關內部財務收支情況,機關干部交流、考核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向干部職工公開。

          四十五、市審計局的審計人員要嚴格遵守審計紀律,遵守職業道德,愛崗敬業,熟練掌握崗位技能和專業知識,自覺維護獨立、客觀、公正、清廉的審計形象。

          四十六、市審計局的審計人員在崗履職時,應當注重衣著、儀容整潔、待人禮貌、用語文明、舉止得體、精神飽滿、作風嚴謹、態度熱情、工作高效,樹立審計人員紀律嚴明、工作有序、執法公正、精神振奮、積極向上的整體形象。

          第八章廉政紀律

          四十七、各處室和審計人員不得收受各種禮金、禮卡和貴重物品,不接受與執行公務有關的宴請;對因在工作中出現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而造成不良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當事人的責任;對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

          四十八、為了促進審計機關的廉政建設,加大審計力度,提高審計工作質量,有效地履行審計監督職責,確保審計工作任務的完成,維護審計機關良好的形象,堅持審計人員的優良作風,根據《浙江省審計廳關于加強審計紀律的規定》和《*市審計局審計人員工作紀律》的精神,凡審計人員外出審計期間,必須嚴格遵守“八不準”審計紀律。

          第九章附則

          四十九、局機關有關職能部門要根據本規則制定有關工作的具體制度、規定和辦法。

          五十、本規則由局辦公室負責解釋。

          五十一、本規則自七年三月起實施。以后如有修改意見,另行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