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檢疫局報檢差錯更改制度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報檢員的管理,規范報檢員的報檢行為,提高報檢質量,根據國家質檢總局《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規定》、《出入境檢驗檢疫報檢員管理規定》和浙江檢驗檢疫局有關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報檢員及相關申報單位引起的差錯、更改的管理。
第三條下列內容更改后與合同、信用證不符的,或者更改后與輸出、輸入國家或地區法律法規規定不符的,均不能更改:品名、數(重)量、檢驗檢疫結果、包裝、發貨人、收貨人等重要項目。
第四條凡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應重新報檢:
1、超過檢驗檢疫有效期限的;
2、變更輸入國家或地區,并有不同檢驗檢疫要求的;
3、改換包裝或重新包裝的;
4、已撤消報檢的。
第五條報檢員在電子報檢數據發送后發現有誤時,須確認此數據還未被檢驗檢疫機構受理時才能改正錯誤再次重發,并且要再次確認是改正后的正確數據被檢驗檢疫機構受理后才能打印出正確的報檢申請單。否則須填寫《更改申請單》辦理更改手續。
第六條報檢受理后發現差錯需要更改的均應填寫更改申請單、加蓋報檢單位公章或已在本局備案的報檢專用章,并提供相關更改依據,如由國內客戶提供資料所致差錯,應附資料提供單位出具的、有法人代表簽字的更改申請報告,如由國外客戶提供資料所致差錯,應附客戶申請更改的函電等內容。
第七條在簽證前申請更改的,在本局(包括下屬辦事處)檢務窗口辦理更改手續。如果更改內容涉及需由本局檢驗檢疫部門(以下簡稱施檢部門)確認的,應先由相關檢驗部門審核確認更改內容。
第八條在簽證后申請更改的,應退回已發證單,經本局檢務部門(以下簡稱檢務部門)負責人同意后辦理更改手續。如果更改內容涉及檢驗部門的,先由施檢部門負責人審核確認更改內容。
第九條對于報檢人由于重復發送電子報檢數據導致在局端產生無效電子報檢信息的,應在五個工作日內來本局予以撤銷,否則按“電子垃圾”處理。
第十條檢務部門對報檢人(企業)未遵守法律法規、未做到“單單一致、貨證一致”、不履行報檢人職責等方面以及報檢企業、報檢員自身原因造成的違規、報檢差錯、“電子垃圾”等情況進行登記。
因前款原因引起的更改,報檢人應重新排隊等待處理。
第十一條檢務部門根據報檢企業報檢質量,進行分類報檢監管。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報檢企業列入重點報檢監管企業名單:受到行政處罰及以上處分的;季度報檢差錯數量達到30個差錯的;每季度報檢30批及以上的企業差錯個數占報檢批的比例大于等于10%;每季度報檢不到30批的企業差錯數量大于等于3個的。
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報檢企業列入優先報檢簽證企業名單:每季度報檢30批及以上的企業差錯個數占報檢批的比例小于等于1%的,每季度報檢不到30批的企業差錯數量小于等于1個的。
對于其他報檢企業按正常程序進行報檢監管。
對于列入重點報檢監管的企業或列入優先報檢簽證的企業名單由檢務部門對外公布實施。
第十二條重點監管企業名單公布后,檢務部門應召集這些企業的主管領導和報檢員開會,宣傳檢驗檢疫對報檢的有關規定,要求企業限期整改,提高對報檢工作重要性的認識,加強對報檢員的管理和自律。對列入重點報檢監管名單的企業將被降為“預錄式(人工干預式)”電子報檢,如果是“綠色通道”或“電子審單快速核放”企業,則暫停其資格,直到其恢復到“直通式”或“自動審單式”電子報檢為止。
檢務部門應為優先報檢簽證企業開設報檢簽證“快速通道”。
第十三條檢務部門每季度公布差錯管理情況,對整改較好,在下一季度中報檢質量有明顯提高的企業,按第十一條進行考核,符合要求的企業經檢務部門批準后從重點報檢監管的企業名單中刪除。對整改不力,報檢質量仍不提高的企業要通報批評,并將其重新列入下一批重點報檢監管企業名單,直至吊銷報檢員報檢資格。
第十四條本辦法由本局檢務處負責解釋。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