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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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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細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發揮重大活動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以下簡稱《檔案法》)及有關法規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在重大活動過程中直接形成的有保存價值的文字、聲像、電子文件、標志性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社會活動: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本省的公務活動;

          (二)外國元首、政府首腦、政黨領袖或者國際組織負責人、著名外國友人在本省的參觀訪問;

          (三)省委書記、省長的重要公務活動;

          (四)在全省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五)在全省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活動;

          (六)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具有重大影響的集會、會展等活動;

          (七)其他在縣級以上行政區域具有重大影響的活動(事件)。

          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范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報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對各類刑事案件的查處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強督導、統一協調、各負其責、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并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第六條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全省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市、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按職責分工,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

          第七條組織、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組織承辦單位在制訂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訂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組織承辦單位為兩個以上的,本條第一、第二款規定的工作由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為主負責;其他組織承辦單位及負責新聞報道等工作的單位,應當及時整理本單位在重大活動中形成的檔案,并在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匯交,特種載體檔案可以交復制件。

          第八條組織承辦單位的檔案工作機構、人員具體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對歸檔材料進行集中管理。

          檔案工作人員應當具備檔案工作知識,忠于職守,遵守檔案工作紀律。

          第九條各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與組織承辦單位的聯系,及時掌握重大活動的有關情況,督促、指導、協調組織承辦單位收集、整理重大活動檔案。

          省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專業人員參加重大活動,采取錄音、拍照、錄像、攝影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動聲像檔案;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重大活動,組織承辦地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檔案管理工作的實際需要,可以派出專業人員收集重大活動檔案。

          第十條組織承辦單位或者承擔組織、承辦主要工作的單位,應當自重大活動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檔案的,須經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同意。

          組織承辦單位或者承擔組織、承辦主要工作的單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動檔案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第十一條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獨立構成全宗,檔案的編目、鑒定等工作,由接收檔案的國家檔案館按照檔案整理規則進行。

          第十二條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是國家檔案的重要組成部分,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不得私自攜運出境;禁止出賣、贈送給外國人。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前款規定檔案的管理,根據管理需要,可以依法采取代為保管、收購、征購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

          鼓勵重大活動檔案保存者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出賣本條第一款所列檔案。

          第十三條重大活動檔案應當依法向社會開放。

          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重大活動檔案,自進國家檔案館之日起滿6個月向社會開放;屬于本辦法第三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重大活動檔案,自進國家檔案館之日起滿3個月向社會開放。依法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個人,可以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國家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個人,可以無償利用其移交、捐贈、寄存的檔案資料。

          第十四條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通過報刊、圖書等出版物和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媒介以及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已開放的重大活動檔案。

          各級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資料目錄,編纂有關史料,加強檔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五條國家檔案館向重大活動檔案利用者提供檔案資料時,應當逐步用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代替檔案原件;對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資料,不得提供檔案原件。

          重大活動檔案縮微品或者其他形式的復制件由國家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或者加蓋國家檔案館印章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六條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七條有關單位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規定開展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

          (二)未按規定向社會開放重大活動檔案的。

          第十八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按規定歸檔、匯交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五)檔案工作人員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在利用檔案館的重大活動檔案中,有前款第(三)、(四)項違法行為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給予警告,并可根據有關檔案的價值和數量,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九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并可對單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年4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