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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規范多品種食鹽生產企業各項生產營銷活動,保證企業生產合格的產品,滿足市場對食鹽多樣化的需求,全面貫徹《食鹽專營辦法》,特作以下規定:
一、國家對多品種食鹽實行統一管理
本規定所指多品種食鹽包括:強化營養鹽、調味鹽、低鈉鹽等所有直接食用和制作食品所用的食鹽。
二、多品種食鹽實行準產證制度
1.多品種食鹽生產實行準產證制度,凡經批準取得“多品種食鹽準產證”(以下簡稱“準產證”)的企業(以下簡稱“取證企業”)方可生產多品種食鹽,未取得“準產證”的企業不得生產、銷售多品種食鹽。
2.中國輕工總會鹽業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總會鹽管辦”)和中國鹽業總公司(以下簡稱“中鹽總公司”)為“準產證”管理部門,負責組織該證的發放和監督檢查工作。中鹽總公司生產科技處負責生產管理、質量監督日常工作。
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鹽務局(鹽管辦)負責本區域內“準運證”的監督管理工作。
三、嚴格辦理準產證的申請與發放
1.企業取得準產證的條件:
(1)企業具備生產合格多品種食鹽的質量保證體系,產品質量達到相關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省級技術監督部門批準備案的企業標準。
(2)企業能認真遵守國家和有關部門制定的相關法規、法令,接受本規定的監督檢查。
(3)企業建立須經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批準并連續生產半年以上。
2.企業申請與審批:
(1)國家鼓勵食鹽定點生產企業根據市場需求生產多品種食鹽,非食鹽定點生產企業申證應嚴加控制。
(2)企業在申證規定期限內(兩年辦理一次),向省級鹽業主管部門提交申請書(見附件一,另發),經其同意后報總會鹽管辦和中鹽總公司審核。
(3)總會鹽管辦和中鹽總公司對企業申請審核后,派出檢查驗收組,按《多品種食鹽質量保證體系驗收細則》(見附件二,另發)對企業進行審查,并抽樣檢測。對符合本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條件的企業由總會鹽管辦和中鹽總公司聯合頒發“多品種食鹽準產證”。
(4)對審查、考核不合格的企業限期(不超過半年)整改,再次提出申請,第二次驗收仍不合格,取消申請資格。
(5)準產證有效期為兩年,期滿前由總會鹽管辦和中鹽總公司組織有關人員對取證企業進行復查。復查合格的企業換發新證;復查不合格的企業取消其準產證。
在準產證有效期內,如企業變更或增加產品品種,應對質量體系進行補充審查,審查合格的企業換發新證。
四、加強多品種食鹽的生產管理
1.多品種食鹽的生產貫徹“以銷定產”原則,取證企業按照與銷區省級鹽業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向本省鹽業主管部門申報下年度原料鹽需求計劃,按計劃購進符合國家質量標準的原料鹽組織生產。
2.取證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要始終保持良好狀態,達到取證驗收時的標準,其產品質量符合國家、行業或企業標準。
3.每年由總會鹽管辦和中鹽總公司組織省級鹽業部門對取證企業進行一次年檢(含國家鹽業質量檢測中心每年抽檢一次)。檢查內容包括:產銷情況、質量體系、產品質量、原料鹽進貨渠道等方面。省鹽業檢測站每季要抽樣監督檢測一次。對抽檢質量不合格的企業要限期整改;經國家質檢中心連續兩次抽檢不合格者,取消其準產資格。
4.多品種食鹽要采用復合膜以上檔次的小包裝出廠,取證企業應在小包裝及外包裝上標注準產證編號并加貼中國鹽業總公司統一監制的防偽標志,其它標識應符合國家《食品標簽通用標準》的要求。
5.取證企業不得涂改、轉讓準產證,違反者將注銷其準產證。
6.取證企業每月5日前將上月產、銷量報省級鹽業主管部門,由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匯總上報中鹽總公司,每季后20天省級鹽業主管部門將省質檢站抽檢質量情況上報中鹽總公司。
五、加強多品種食鹽的銷售管理
1.取證企業所用原料食鹽必須納入國家分配調撥計劃,取證企業是食鹽定點企業的,其原料鹽可使用本企業生產的食鹽;屬于非食鹽定點企業的,其原料鹽從鹽業公司購進。
2.中鹽總公司于每年第四季度召開多品種食鹽訂貨會。取證企業與各銷區省級鹽業公司上會簽訂購銷合同,該合同副本報中鹽總公司備案。中鹽總公司將根據購銷合同安排取證企業使用的原料鹽計劃;合同購銷量計入銷區省鹽業公司食鹽銷售總量計劃;并憑合同向取證企業所在省按季發放多品種食鹽準運證。
3.取證企業托運或自運多品種食鹽應按食鹽準運證管理規定領取所需的食鹽準運證。無證不得運輸多品種食鹽,違者按有關規定處理。
4.取證企業應于月后5日內向當地省級鹽業主管部門送上月多品種食鹽銷售情況統計表,經省級鹽業公司匯總于月后13日內報中鹽總公司運銷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