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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科技企業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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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辦科技企業條例

          第一條為發展民辦科技企業,促進科技與經濟相結合,保障民辦科技企業的合法權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的民辦科技企業,是指以科技人員為主體,按照自籌資金、自愿組合、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原則創辦的,以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和技術服務以及科技產品的研究開發和生產經營為主要業務的經濟實體。

          第三條鼓勵和支持以下人員創辦民辦科技企業或者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

          (1)經企業、事業單位批準的在職科技人員;

          (2)大中專畢業生、研究生和歸國留學人員;

          (3)國家機關中經批準辭職、退職的有專業知識的人員;

          (4)其他非在職科技人員。

          第四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成為產權明晰、組織健全、機制完善、行為規范的經濟實體。

          第五條凡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創辦民辦科技企業,不受申辦人戶口所在地限制。

          第六條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指導、管理和服務工作,其職責是:

          (一)指導民辦科技企業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發展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并進行監督檢查;

          (二)制定民辦科技企業總體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指導民辦科技企業對所承擔的各類科技計劃的實施;

          (三)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認定;

          (四)表彰和獎勵對發展民辦科技企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

          (五)組織民辦科技企業科技人員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

          (六)負責民辦科技企業的綜合統計、人才培訓、信息咨詢等管理工作。

          第七條財政、工商、稅務、計劃、教育、人事、外事、勞動、統計等行政管理部門,按規定的職責分工,做好對民辦科技企業的扶持與管理工作。

          第八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依法辦理成立、變更和終止登記。

          第九條民辦科技企業向縣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申請辦理認定手續,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符合本條例第二條的規定;

          (二)符合科技產業發展的總體布局,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技術政策;

          (三)具有大學??埔陨蠈W歷或者取得中級以上技術職稱的科技人員,占職工總數的20%以上,邊疆少數民族地區不得低于10%;

          (四)有合法的專利或科技成果、新技術產品、專有技術。

          對已依法登記認定的民辦科技企業,科技行政部門可以定期進行復核。

          高新技術企業及高新技術產品由省科技行政部門負責認定。

          第十條鼓勵和支持民辦科技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和有關企業聯合進行資源和技術開發,組成公司或者其他聯營形式的經濟實體。

          第十一條民辦科技企業有權拒絕任何部門和單位的各種攤派。

          第十二條民辦科技企業應當建立保證職工參與民主管理的制度,保障職工的合法權益。

          民辦科技企業必須依法經營,尊重知識產權,依法納稅,保守國家機密,不得損害國家利益和破壞生態環境,不得損害他人利益。

          第十三條在民辦科技企業集中的地區,經批準可以組建科技信用社或者風險投資公司,可以設立民辦科技發展互助基金,扶持民辦科技產業的發展。

          第十四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向銀行、信用社及其他金融機構申請貸款,可以將其專利技術以及其他知識產權作為抵押,獲得貸款。

          第十五條經科技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的民辦科技企業,可以享受國家和省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減免稅的部分應當作為民辦科技企業的發展基金,用于科學研究、技術開發和擴大再生產。

          第十六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申請承擔國家和有關部門科技發展計劃項目,可以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并享受有關資金、貸款、減免稅等優惠,取得的科研成果可以申報成果鑒定和有關科技獎勵,可以為本企業成績顯著者申報為有突出貢獻的專門人才,并給予獎勵。

          第十七條民辦科技企業根據需要可以從國外引進資金、技術、人才和生產、科研設備。有關手續按現行報批程序辦理。

          第十八條對有較強出口創匯能力的民辦科技企業,行業管理部門應當按規定及時為其申報進出口經營權、境外投資權、國際工程承包權和勞務令作權。

          第十九條民辦科技企業開發、生產、銷售創匯產品按國家及本省有關規定予以獎勵。鼓勵外貿企業與民辦科技企業相互投資或者參股,組成技工(農)貿企業集團或者商社。

          第二十條民辦科技企業的業務人員因業務需要出境或者出國的,有關部門應當為其優先辦理出境或者出國手續。

          第二十一條民辦科技企業可以根據自身發展的需要,自主招聘專業技術人員。

          第二十二條在民辦科技企業工作滿一年以上的科技人員,可以參加專業技術職稱統一評審,其專業技術職務的聘任和待遇由民辦科技企業自行確定。

          第二十三條在職科技人員經批準創辦民辦科技企業或者到民辦科技企業工作而離開原單位的,其檔案可以由其原單位所在地的市、縣勞動人事部門或者人才交流機構管理。

          第二十四條民辦科技企業在申請辦理認定時弄虛作假的,由科技行政部門責令其糾正;已經認定為民辦科技企業的,撤銷認定,并通知有關部門取消其享受的優惠待遇,追繳其非法所得。

          第二十五條民辦科技企業有關管理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在辦理民辦科技企業有關事項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構私舞弊,收受賄賂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六條侵犯民辦科技企業經營自主權或者其他合法權益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國有民營科技企業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二十八條本條例具體應用的問題,由*省科學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本條例自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