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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使用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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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型醫用設備配置使用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大型醫用設備,控制衛生費用過快增長,維護患者權益,促進衛生事業的健康發展,根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衛生改革與發展的決定》、國務院轉發的國務院體改辦等八部門《關于城鎮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指導意見》及《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許可審批項目的通知》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大型醫用設備是指列入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管理品目的醫用設備,以及尚未列入管理品目、省級區域內首次配置的整套單價在5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醫用設備。

          第三條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商有關部門確定、

          調整和公布。

          第四條大型醫用設備管理品目分為甲、乙兩類。資金投入量大、運行成

          本高、使用技術復雜、對衛生費用增長影響大的為甲類大型醫用設備(以下簡稱甲類),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管理。管理品目中的其他大型醫用設備為乙類大型醫用設備(以下簡稱乙類),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管理。有關分類情況見附件。

          第五條配置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適合我國國情、符合區域衛生規劃原則,

          充分兼顧技術的先進性、適宜性和可及性,實現區域衛生資源共享,不斷提高設備使用率。

          第六條大型醫用設備的管理實行配置規劃和配置證制度。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頒發;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許可證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頒發。

          第七條醫療機構要加強大型醫用設備使用管理,嚴格操作規范,保證設備使用安全、有效。

          第八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各級各類性質的醫療機構。

          第二章配置規劃

          第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會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依據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醫學科學技術的進步,以及社會多層次醫療服務需求,編制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規劃和提出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

          第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省級有關部門根據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下發的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區衛生資源配置標準制定乙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規劃,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核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委托中介組織對大型醫用設備的先進性、經濟性和適宜性進行專業技術論證,定期階梯配置入選機型,指導配置工作。

          第十二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根據大型醫用設備臨床使用情況,結合技

          術發展和我國國情適時公布淘汰機型。

          第三章配置審批

          第十三條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審批必須遵循科學、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則,嚴格依據配置規劃,經過專家論證,按管理權限分級審批。

          第十四條配置大型醫用設備的程序是:

          一、甲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由醫療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經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核后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二、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由醫療機構按屬地化原則向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提出申請,逐級上報至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審批;

          三、醫療機構獲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后,方可購置大型醫用設備。

          第十五條衛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申請受理之日起6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批復。

          第十六條申請材料及主要內容

          一、新增大型醫用設備

          1、申請報告。主要內容包括:申請機構基本情況;擬申請設備名稱、規格和主要配件;相關輔助配套設備名稱、數量和使用人員取得崗位培訓證書情況;

          2、可行性論證報告、需求分析。主要內容包括:申請配置的主要理由;所申請設備的技術發展前景;在臨床、科研中的作用;預期使用率;人員取得崗位資質情況;購置經費來源以及經濟分析等。

          二、更新大型醫用設備

          1、設備的更新理由、購置時間;

          2、申請更新設備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復印件;

          3、使用情況:包括每年的檢查治療人次,開機天數,故障停機天數;

          4、對更新設備的處理意見和擬裝備設備的檔次。

          第十七條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必須具有國家頒發的生產或進口注冊證;必須按國家規定的采購方式進行采購,政府撥款資助的設備采購必須按規定實行政府采購。

          第十八條對未經批準配置的大型醫用設備,發展改革、財政部門不得安排資金。

          第十九條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向社會公布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年度審批情況。

          第二十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應向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報告大型醫用設備年度審批情況。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二十一條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包括醫生、操作人員、工程技術人員等)要接受崗位培訓,取得相應的上崗資質。

          第二十二條大型醫用設備必須達到計(劑)量準確,安全防護、性能指標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三條甲、乙類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收費項目,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并列入《全國醫療服務價格項目規范》。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收費的作價辦法,指導地方的作價行為。具體定價辦法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另行制定。營利性醫療機構的收費實行市場調節。

          第二十四條嚴禁醫療機構購置進口二手大型醫用設備。購置其他醫療機構更新替換下來的大型醫用設備,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的程序辦理配置審批。

          第二十五條嚴禁使用國家已公布的淘汰機型。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甲類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監管;乙類大型醫用設備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及同級相關部門監管。

          第二十七條衛生行政部門按管理權限,對大型醫用設備配置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大型醫用設備使用和操作規范情況以及應用質量的安全、有效、防護進行監督和評審;對大型醫用設備上崗人員取得資質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縣以上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對大型醫用設備檢查治療時的收費價格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十九條發展改革、財政部門負責對政府撥款資助的大型醫用設備購置的資金、投資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醫療機構要及時向國家有關管理部門和大型醫用設備的批準部門報告大型醫用設備使用過程中發生的不良應用事件。

          第三十一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超規劃、越權審批大型醫用設備配置的衛生行政部門,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應對其主要負責人、經辦人通報批評,并有權撤消其批準決定。

          第三十二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擅自購置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責令其停止使用、封存設備。處理情況應通過媒體公布。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有權沒收其所獲取的相應檢查治療收入,并處以相應收入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使用淘汰機型和不合格的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要及時封存該設備,吊銷其《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情節嚴重,造成惡劣影響的,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所在地價格主管部門有權沒收其獲取的相應檢查治療收入,并處以5倍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對違反本辦法規定,聘用不具備資質人員操作、使用大型醫用設備的醫療機構,衛生行政部門應及時封存其大型醫用設備,并吊銷《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頒布后,醫療機構需重新辦理《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衛生行政部門依據本辦法規定,按管理權限辦理配置許可證。在本辦法生效以前購置的大型醫用設備,但因本地區配置總量限制仍不能取得《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的醫療機構,發給《大型醫用設備臨時配置許可證》。具有《大型醫用設備臨時配置許可證》的醫療機構,其相應設備的診療收入按營利性機構納稅,該設備到期報廢不得更新。

          第三十六條中國人民解放軍醫療機構大型醫用設備的配置和使用,由中國人民解放軍衛生行政部門參照本辦法實施歸口管理,其配置規劃和年度審批情況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備案。

          第三十七條《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許可證》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印制。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負責解釋。

          第三十九條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辦法制定相應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條本辦法自年3月1日起施行,年衛生部令第43號的《大型醫用設備配置與應用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