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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等法律、法規,參照《昭通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縣人民政府工作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縣人民政府的工作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在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堅持以人為本,牢固樹立和落實科學的發展觀、正確的政績觀和馬克思主義群眾觀,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實行科學民主決策,堅持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監督,形成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行政管理機制,打造法治政府、誠信政府、責任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第三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認真履行法律賦予的職責,牢固樹立以“八榮八恥”為主要內容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縣人民政府各職能部門要依照法律、法規和縣人民政府的安排部署行使職權,落實職責,轉變職能,改進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縣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縣人民政府工作職責及職權
第五條縣人民政府是縣人民代表大會的執行機關,是在上級黨委、政府和縣委領導下的地方國家行政機關。
第六條縣人民政府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市人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
在縣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對縣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并報告工作。
第七條縣人民政府要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建立健全各種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警機制,完善公共服務體系。
第八條縣人民政府行使以下職權:
(一)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以及上級國家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規定行政措施,決定和命令;
(二)領導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工作;
(三)改變或者撤銷縣人民政府各部門的不適當的命令、指示和下級人民政府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
(四)依照法律的規定任免、培訓、考核和獎懲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
(五)執行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預算,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環境和資源保護、規劃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交通、國土、公安、民族宗教事務、司法行政、監察、人口與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
(六)保護社會主義全民所有的財產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保護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財產,維護社會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
(七)保護各種經濟組織的合法權益;
(八)保障少數民族的權利和尊重少數民族的風俗習慣,幫助各少數民族發展政治、經濟和文化建設事業;
(九)保障憲法和法律賦予婦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項權利;
(十)辦理上級國家行政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
第三章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職責及組成部門
第九條縣人民政府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
第十條縣人民政府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的有關規定設調研員、副調研員。
第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并主持縣人民政府的全面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對縣長負責。常務副縣長在縣長領導下負責縣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縣長外出期間,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人民政府工作。調研員、副調研員接受縣長或副縣長委托的工作并對其負責。
第十二條副縣長負責分工范圍內和縣長委托的工作。重大方針政策性問題、重要情況和重大事項向縣長報告并提出解決問題的建議。受縣長委托,可代表縣人民政府進行外事活動,代表縣人民政府處理與其他縣、市、區之間的事務。
第十三條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是縣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門,協助縣人民政府領導處理政府日常工作,參與政務、管理事務、搞好服務。
第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是:政府辦、經貿局、發改局、城市管理局、環保局、財政局、人勞局、監察局、審計局、交通局、農業局、林業局、水利局、國土局、統計局、教育局、民政局、民宗局、人口與計劃生育局、文體局、衛生局、公安局、司法局、科技局、扶貧辦、安監局。
第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在縣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按照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原則,認真履行職責,充分發揮職能作用,切實做好工作,并接受上級主管部門的業務指導。
第十六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按照分工,各司其職,各負其責,緊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做好縣人民政府的各項工作。
縣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向縣人民政府和市審計局負責。
第四章科學民主決策
第十七條在政府的行政工作中,正確處理堅持黨的民主集中制與行政首長負責制的關系,重大事項和重大問題的決策,做到集體討論,會議決定。
第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健全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第十九條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和規劃、財政預算、縣城總體發展規劃、重大改革方案和政策措施、重要資源配置和社會分配調節、重大的投資項目等重大決策,以及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應由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必要時經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報請縣委決定。
第二十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必須以基礎性、戰略性研究或發展規劃為依據,經過專家或研究、咨詢,中介機構論證評估或法律分析,多方案進行比選;涉及相關部門的,應當充分協商;涉及幾個鄉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應按照有關規定,通過社會公示或聽證會等形式聽取意見和建議。
第二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根據需要通過召開座談會、送交書面征詢材料等形式,直接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群眾團體和專家學者等方面的意見和建議,不斷提高決策水平和質量。
第二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在決策中,要科學判斷、把握不同時期經濟發展與結構調整的特征和規律,針對不同情況,實行分類指導、差別政策,注重政策導向,發揮政策集聚效應,確保決策取得實效。
第二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必須堅決貫徹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第二十四條依法行政的核心是規范行政權力。縣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要認真貫徹實施行政處罰法、行政訴訟法、行政復議法、國家賠償法和行政許可法等規范政府共同行政行為的法律法規,按照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努力使政府的各項行政行為做到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一致,強化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五條加強對行政規范性文件的審查工作。凡以縣人民政府或縣級行政機關名義制定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規定、辦法、決定、命令、通告等規范性文件,在簽發之前,需要經縣人民政府法制辦或本部門法制機構進行法律審核。
第二十六條規范性文件后,應按照《云南省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備案辦法》的規定報市人民政府法制部門進行備案審查。對備案提出的意見,制定機關要依法予以糾正或完善。
第二十七條建立具體行政行為內部審查制度。以縣人民政府或縣級行政機關名義作出的行政處罰、行政裁決、行政強制措施等屬于行政復議、行政訴訟、行政賠償受案范圍的具體行政行為,在對行政管理相對人作出決定之前,需經縣人民政府法制辦或本部門法制機構審核。
第二十八條縣人民政府要依法受理行政復議案件,對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要依法予以糾正;對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因行政侵權而提出的行政賠償請求,要依法履行賠償義務;對因行政糾紛引起的行政訴訟案件,要依法應訴。
第二十九條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和國務院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的要求,推進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壓縮行政審批項目數量和行政審批時限。對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要精簡程序,公開透明,規范操作,并按電子政務的要求逐步實現網上辦理。
第三十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按照行政執法與經濟利益脫鉤、與責任掛鉤的原則理順行政執法體制,科學配置執法機關的職責和權限,相對集中行政處罰權,推進綜合執法試點。建立完善責權明確、行為規范、監督有效、保障有力的執法體制,切實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加強行政監督
第三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主動接受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縣政協的監督。同時要依法接受司法監督和監察、審計等部門的專項監督,對監督中反映出來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及時整改。
第三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及時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報告工作,向縣政協通報重要工作情況,征詢意見;對縣人大代表、縣政協委員提出的書面意見和提案要高度重視、認真辦理,不斷提高按時辦結率和滿意率。
第三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行政系統內部監督和層級監督。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堅決糾正行政機關違法和不當的行政行為;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鄉鎮人民政府及基層對有關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第三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并做好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按照《信訪條例》的要求,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暢通。縣人民政府領導要親自閱批重要來信,對反映的問題責成有關部門認真解決,切實為群眾排憂解難。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輿論監督和人民群眾的監督;實行新聞發言人制度。重視新聞媒體反映的問題,對重大問題各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全面實行政務公開制度,加強政府網站建設,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
第七章會議制度
第三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實行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縣人民政府專題工作會議制度。
第三十七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人民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主任、局長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并可根據需要安排縣人民政府直屬管理機構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縣委、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及其相關部門的領導和縣法院、縣檢察院、人武部、武警中隊、消防大隊、各派、各群眾團體負責人參會。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原則上每半年召開1次。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人民政府,市委、市人民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討論決定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部署縣人民政府的重要工作;通報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形勢和重大情況等。
第三十八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調研員、副調研員組成,縣長或縣長委托負責常務工作的副縣長召集和主持,縣人民政府辦公室主任和副主任列席會議,并可根據會議內容安排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邀請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人武部和其他有關單位負責人參加。
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根據工作需要,可臨時召開。主要任務是: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縣委的重要指示和決定;傳達貫徹縣人大及其常委會的決議;研究討論全縣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討論需報請縣委決定的重大事項和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議案、報告;審議縣人民政府規范性文件;研究決定縣人民政府重大工作及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重要事項;其他需提交常務會議討論和決定的事項。
第三十九條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召集和主持,有關副縣長出席;與議題有關的調研員、副調研員,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列席。主要研究需要由縣人民政府統籌協調的重要工作或重大活動等事項。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召開,亦可以到工作現場召開。
第四十條縣長、副縣長、調研員、副調研員可以主持召開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研究、協調、處理縣人民政府工作中的專項問題。
第四十一條提請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討論的議題,由分管副縣長協調并審核后報縣長審定。會議的組織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議題和會議材料應按時送達出席會議人員。
提交會議研究的議題涉及兩個以上部門或單位的,主辦部門應當在會前進行協調,協調意見由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署上報。凡會前未經協調的事項,不安排會議討論。
凡由部門提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研究的議題,原則上應由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匯報。主要負責人外出的,經請示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可委托副職匯報。
第四十二條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的會議紀要,由常務副縣長或相關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簽發。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會議紀要,由主持召開會議的領導簽發。
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的內容,除涉及機密事項外,均應安排作公開報道。
第四十三條縣人民政府全體會議、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縣人民政府專題會議的與會人員,應當按有關規定和通知參加會議。如有特殊情況不能參會的,必須通過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向會議主持人請假,未經同意不得由他人代替參會。
第四十四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召開的會議,要減少數量,控制規模,嚴格審批。堅持每年的4月或5月為“無會月”。凡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大會,需報請縣人民政府常務會議或縣長辦公會議決定;由各部門召開的全縣性會議,需報請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同意,并不得以縣人民政府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的名義召開,不得要求縣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出席。全縣性大會盡可能采用電視電話會議等節儉、便捷、高效的形式。
第八章公文辦理制度
第四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的公文處理,應嚴格執行《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云南省實施(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細則》的規定。
第四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以及以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印發的公文,統一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并按縣人民政府領導分工呈批。
第四十七條縣人民政府的命令(令)、決定,提請縣人大及其常委會審議的事項,向上級有關部門報送重要情況、人事任免等,由縣長簽發。以縣人民政府名義制發公文,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簽發,縣長外出期間,由主持工作的常務副縣長簽發。以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的公文,涉及具體工作的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簽,常規工作的由政府辦主任審簽。
第四十八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審批公文時,對于有具體事項的請示性公文,應當簽署明確意見;對于一般問知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
第四十九條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和各鄉鎮人民政府報送縣人民政府的公文,應由主要負責人簽發,并嚴格按程序報送。向縣人民政府請示事項與報告工作要分別行文,一文一事,報告不得夾帶請示事項。除領導交辦的事項和必須直接報送的絕密事項外,一般不得直接報送領導個人。請示內容涉及其他部門的,要協商一致,如有不同意見應如實反映。
第五十條各行政機關要注重行文效用,遵守行文規則。積極推進計算機網絡辦公系統的應用,提高辦文效率和公文質量。
以縣人民政府或者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名義制發文件,應當少而精,注重實效。凡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或聯合發文,不得要求縣人民政府批轉或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轉發。
第五十一條縣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制發的公文,除需要保密的外,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縣人民政府各部門制發的重要公文,也應向社會公布。
第九章公務活動制度
第五十二條縣人民政府領導應集中精力研究處理政府工作中的重大問題,除縣委、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部門和下級政府召開的會議及其他事務性活動。各部門、各鄉鎮人民政府邀請縣人民政府領導出席會議、活動,均應事先向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報告,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從嚴控制、統籌安排。
第五十三條縣長、副縣長會見來訪的外國重要人士,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人員、臺灣人員、華僑知名人士等,由縣人民政府對外公務接待辦公室提出意見,呈有關領導批準。
第五十四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因公出國(境)訪問,按照外事管理有關規定和干部管理權限報批。各鄉鎮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部門、各直屬單位的負責人出訪,經縣主管部門審核,副職呈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審批,正職呈縣長審批。
第五十五條縣人民政府領導公務活動的新聞或者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的重要會議和活動的新聞,縣人民政府領導出席部門或鄉鎮人民政府舉辦的會議、活動,下基層調查研究、檢查指導工作等新聞,均應按照縣人民政府批準的方案宣傳報道。
第十章人事經費審批制度
第五十六條堅持“一支筆”審批人事制度。凡因工作需要調配工作崗位的,必須按規定將調動申請交調入單位、調出單位提出意見,再交縣人事和勞動保障局完善手續、提出意見,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意見后,送縣長審批。
第五十七條堅持“一支筆”審批經費制度。凡屬請求縣人民政府撥給經費的請示,必須經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登記后,送縣財政局提出意見,再報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提出建議后,送縣長審批。
第五十八條凡屬納入當年財政預算的經費,由縣財政局統籌核撥,縣人民政府不再研究審批。
第五十九條為增加預算透明度、強化支出結構管理與優化,縣直各部門的經費由財政局在年初提出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后執行。各部門一把手必須管好、用好經費,無特殊情況,縣財政原則上不再追加經費。
第十一章作風紀律
第六十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保持和發揚艱苦奮斗的作風,堅決反對和制止各種奢侈浪費行為;帶頭遵守黨和國家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親屬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得利用特殊身份拉關系、謀私利。縣人民政府領導深入基層調研、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嚴禁基層領導到邊界、車站等地迎來送往。
第六十一條縣人民政府領導一般不為會議和活動等發賀信、賀電,不題詞、題名,不為出版物作序。特殊情況,須經縣長批準。
第六十二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要堅決執行縣人民政府的決定,如有不同意見可以保留,但在沒有重新作出決定前,不得有任何與之相違背的言論和行為。未經縣人民政府研究決定的重大問題及事項,不得在個人講話或文章中擅自對外發表意見。
第六十三條嚴格執行請示報告制度。各鄉鎮人民政府和縣人民政府各部門要及時向縣人民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對職權范圍內的重大問題要按規定程序及時向縣人民政府請示。對遲報、漏報、瞞報重要情況和重大事件的,要追究領導責任。
第六十四條縣人民政府組成人員必須嚴格執行請假制度。副縣長,縣人民政府調研員、副調研員離巧外出或休假,應事先報告縣長批準。各鄉鎮人民政府主要負責人離巧外出應事先報縣長批準,縣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離巧外出應事先向縣人民政府分管領導報告,報縣長批準。
第六十五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強化責任意識,堅決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對職權范圍內應該解決的事項,應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因推委、拖延等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領導責任;對違規辦事、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行為,要嚴肅查處。
第六十六條縣人民政府及各部門必須堅持從嚴治政,嚴格加強隊伍建設,從體制、機制入手,建立嚴密的程序、制度,防止、監督和查處各類違規、違紀、違法行為,使機關和工作人員切實做到廉潔、勤政、務實、高效。
第十二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督促檢查落實。
第六十八條本規則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自之日起施行;巧家縣人民政府*年12月24日的《巧家縣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巧政發〔*〕68號)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