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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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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鼓勵外商投資優惠政策制度

          為進一步改善投資環境,擴大對外開放,加大招商引資力度,促進我縣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實施西部大開發的有關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凡在我縣投資并完備法定手續的外來投資者,除享受國家和省、市規定的優惠政策外,均可享受本規定的優惠政策。

          第二條充分依托資源優勢,設立對外招商項目庫,外來投資者可自由選擇項目,也可自帶項目。

          第三條鼓勵外來投資者到我縣興辦合資、合作、獨資企業,產品出口企業,先進技術企業,商貿、飲食、娛樂服務業,專業市場和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或利用資金、技術、設備、知識產權優勢,嫁接、改造、承包、租賃我縣現有企業,甚至購買我縣企業的產權、股權并參與經營管理。

          第四條在縣招商局設立投訴中心,集中受理外來投資者在我縣投資創業中出現的各類問題,并及時協調有關部門限期進行答復和解決。

          第五條外來投資者報批投資項目或辦理有關證照,屬縣級管轄的統一在縣便民投資服務中心集中限時辦理。凡投資者報送齊全的審批材料,原則上即時辦理,當日完成,有特殊情況不能即時辦理的,不得超過5個工作日;需要上級主管部門審批的,由受理部門服務,時間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超過時限的,客商有權向縣投訴中心投訴。

          第六條外來投資者可通過有償出讓、租賃的形式取得土地使用權,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的下限收取。從事農業綜合開發的企業,在合同約定的開發期內免收土地出讓金。

          第七條外來投資者在我縣投資興辦農、林、牧業加工企業的,自投產之日起,前三年內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當年交納的增值稅,屬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縣財政按1:1的比例在五年內分別給予80%、60%、40%、20%和10%的獎勵。

          第八條外來投資者在城鎮規劃區以外興辦生產性企業的,減半征收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興辦產品出口企業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經有關部門認定后,三年內減半征收資源稅。

          第九條鼓勵外來投資者入駐白鶴灘工業園區進行綜合開發,可以BT、BOT模式投資建設道路、供水和污水處理等基礎設施項目,固定資產投入2000萬元、5000萬元、8000萬元、1億元人民幣以上的,縣人民政府在工業園區內分別提供1畝、3畝、4畝、5畝土地的使用權,用于建設個人生活設施或其它建筑物,其土地使用權與投資興辦項目的土地使用權限相同,土地出讓金按基準地價的下限收取。

          第十條給予外來投資者居民待遇,其投資興辦的企業在土地、水、電、交通運輸和通訊等方面的困難,主管部門及時給予支持解決,收費標準不高于縣內投資者興辦的企業,企業負責人及其技術、管理人才的親屬、子女可免費在縣內任何一地落戶,入托、就學等方面的收費標準不高于縣內居民。

          第十一條固定資產投資在2000萬元以上,當年實際入庫稅收在300萬元以上的企業,縣委、政府掛牌予以重點保護。積極支持我縣各項社會公益事業發展且作出較大貢獻的客商,由縣委、政府為其頒發“外來投資企業客商證”,并授予榮譽稱號。

          第十二條對外來投資企業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按《巧家縣外商投資企業收費目錄》規定執行,有浮動幅度的按下限執行。

          第十三條堅決制止對企業的“四亂”行為,一律由縣“統征辦”依法對外來投資企業征收各種規費,嚴禁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名義對外來投資企業攤派或收取其它費用,頂風違紀的由縣紀檢監察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從嚴從快查處。

          第十四條紀檢監察和執法機關對外來投資企業采取封存財務帳表、銀行帳戶等限制性措施,須經縣招商引資領導組同意。公、檢、法部門辦理涉及外來投資企業的案件必須完善法律手續,事前要向縣委、政府匯報同意,事后要有書面情況報告。

          第十五條全縣各級各部門要努力為外來客商創造良好的投資環境和條件,提供優質高效的服務,對于破壞招商引資環境,干擾企業正常生產,損害外來客商合法利益的,必須嚴肅處理。

          第十六條鼓勵全縣各級干部職工和我縣在外地的工作人員積極參與招商引資,凡引進外資1000萬元以上并形成固定資產的,給予引資者1%的獎勵,同一個項目獎金最高不超過20萬元,資金在外資企業投產之日起一個月內由縣財政認定后兌現。

          第十七條新辦的工業企業,固定資產1000萬元以上,符合國家、省、市產業結構調整政策和我縣產業發展導向,從建成投產之日起,前兩年免征企業所得稅,后三年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企業交納增值稅屬地方留成使用的部分,由企業按規定提出申請,經稅務機關審核后,縣財政以獎勵方式返還給企業用于擴大再生產,第一年獎勵80%,第二年獎勵60%,第三年獎勵40%,第四年獎勵20%,第五年獎勵10%,五年后不再實行獎勵。

          第十八條固定資產投資1000萬元以上且當年實際入庫稅收達500萬元以上的工業企業,政府優先安排土地。

          第十九條企業因招商引資進行資產重組、增資擴股、合資合作,進而進行產權重組、變更,且企業實際入庫稅收比上年增長20%以上的,增長部分產生的有關契稅,由縣財政在五年內以先征后獎的方式全額返還給企業。

          第二十條加強企業品牌工程建設,對獲得省級著名商標、名牌產品和中國馳名商標、名牌產品的企業,縣財政分別一次性獎勵5萬元和10萬元;對獲得國家高新技術產品和國家高新技術企業稱號的企業,縣財政一次性獎勵10萬元。

          第二十一條鼓勵企業積極申報環境標志、安全標志、農產品產地和綠色食品認證,獲得IS014000、IS018000認證的,縣財政一次性給予5萬元獎勵;獲得農產品產地認證的,縣財政一次性給予5萬元的獎勵;獲得農產品綠色食品認證的,縣財政一次性給予10萬元的獎勵。

          第二十二條白鶴投資有限公司要按照市場化運作的要求,切實做好融資擔保工作,努力為中小企業解決貸款難的問題,扶持中小企業加快發展。

          第二十三條設立先進企業獎、企業經營者綜合目標獎、財政突出貢獻獎和外向型企業獎,對年度業績突出的規模以上工業企業及主要經營者進行表彰獎勵(評選辦法另定),獲獎企業的技改項目視為我縣重點技改項目,用于固定資產投資部分的技改貸款可享受財政貼息政策。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的適用范圍為除開發水能、礦產資源以外的所有企業。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的解釋權屬縣招商局。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