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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國務院《城市綠化條例》、《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辦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縣縣城綜合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縣城綜合管理是指在*城區內對縣城市容、環衛、道路交通、市場、文化和居民行為等方面的管理。
第三條縣城綜合管理在*縣城市工作委員會的統一領導下,以城市主管部門為主,白鶴灘鎮人民政府和社區協同組織實施,公安、城管、規劃、環保、衛生、財政、工商、交通、交警、文化、國土資源、稅務、發改、技術監督等相關部門分類執法。
*縣城市工作委員會負責領導、協調、監督。
第四條在縣城規劃區范圍內,任何單位和公民,必須遵守本辦法。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勸阻、舉報和控告的權利。
第五條城市管理應堅持以下原則:
(一)建管分離、統一管理、分類執法原則;
(二)有利于管理、有利于執法原則;
(三)依法、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四)方便群眾、提高效能、文明服務、嚴格執法原則;
(五)教育與處罰相結合原則。
第六條任何單位和公民都要不斷強化城市意識,尊重城市管理人員的勞動,服從管理,不得阻撓管理人員履行職責。
第七條新華路、新華北路、紅衛街、花橋街及花橋南段、青年路劃定為“嚴管街”。在“嚴管街”內違反有關規定的從重處罰。“嚴管街”的區域可根據城市發展的需要而變更,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劃定,向社會公告。
第二章縣城市容環境衛生管理
第八條縣城市容維護和環境衛生實行責任區域制度。
(一)保持市容整潔、無亂設攤、亂搭建、亂張貼、亂涂寫、亂刻畫、亂吊掛、亂堆放等行為;
(二)保持環境衛生整潔、無垃圾、糞便、污水、污跡、蚊蠅孳生地;
(三)合理設置公共設施,并保持其整潔、完好;
(四)城市街道兩側的單位和經營戶應當按照“門前三包”責任制的要求,管理好綠化、秩序和衛生。
(五)責任區域由下列責任人負責:
1、縣城的主要街道環境衛生由城市管理部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2、巷道和各社區公共道路部分,由各社區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3、廣場、公園、車站、停車場、影劇院、體育場等公共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4、集市貿易市場、展覽展銷場所、商場、飯店等場所,由經營或者管理單位負責。
5、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內的環境衛生由本單位負責組織清掃保潔。
6、施工工地由施工單位負責,待建地塊由業主負責。
7、個體工商戶經營鋪面,由經營業主負責。
8、居民戶由居民自行負責。
9、縣城衛生死角區域由縣政府“愛衛辦”分配任務,各相關單位組織清掃保潔。
責任不清的或者對責任人的確定有爭議的,由*縣城市工作委員會予以確定。
縣城內房屋門面出租單位與個人應負責監督租用方的環境衛生管理,并承擔因此而引起的連帶責任。
第九條縣城區內的任何單位、個體經營者及居民住戶都應遵守門前“三包”(包門前衛生、秩序、綠化)責任制,城市管理部門和社區應當對門前“三包”進行定期檢查,給予“最清潔、清潔、不清潔”的評價,并對評價結果公開公示,凡“不清潔”連續超過二次的單位或個人,將在電視媒體公開曝光。
第十條禁止下列影響市容環境衛生的行為:
(一)隨地吐痰、便溺、亂扔果皮、紙屑、煙蒂、飲料罐、口香糖、塑料袋、包裝物等廢棄物;
(二)亂倒垃圾、污水、糞便、亂扔動物尸體等廢棄物;
(三)在露天公共場所和垃圾收容器內焚燒樹葉、垃圾或者其他廢棄物;
(四)禁止違反規定燃放煙花爆竹;
(五)有損市容環境衛生的其他行為。
第十一條城市管理部門應按規定的路線、地點,按時收集、清運生活垃圾,日產日清。
任何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規定時間、地點和方式傾倒垃圾,并按規定繳納垃圾處理費。
第十二條各類運輸垃圾、糞便、渣土、砂石、土方、泥漿等物料的車輛,必須采取密閉、全覆蓋措施,不得沿途泄漏、遺散、飛揚。
第十三條修建、挖掘道路、清理窨井淤泥等施工、作業產生的廢棄物,完工后,施工、作業單位必須及時清運、處理,不得亂堆、亂放、亂倒。
第十四條嚴禁從室內、車內向外扔廢棄物。
第十五條舉辦各種慶典等活動產生的廢棄物,由舉辦者在當日活動結束后3小時內清掃干凈。
第十六條臨街道兩側建筑物的陽臺和窗外不得堆放、吊掛有礙市容的物品。
第十七條禁止在城市街道及其兩側和其他公共場所進行營業性宣傳咨詢活動。特殊情況需臨時占用的,須報城市管理部門審批。
第十八條戶外廣告及霓虹燈、標語、招牌、標牌、電子顯示屏、燈箱、實物造型和其他戶外設施,未經城市主管部門批準,不得擅自設置。
經批準設置的戶外設施,設置單位應當負責設施的日常規劃維護、保養,文字、燈光顯示不全或者污濁、腐蝕、陳舊的,應當及時修理或者拆除。
第十九條縣城內指定專用位置張貼非經營性廣告。一切經營性廣告必須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審批和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在規定位置和期限內張貼。禁止在城市建筑物、構筑物、公共設施、樹木等物體上刻畫、涂寫、張貼宣傳品或標語。
第二十條縣城區內禁止敞養敞放雞、鴨、鵝、兔、羊、豬等家畜家禽。
第二十一條狗類的飼養(含寵物狗),必須按規定免疫,辦理準養證,實行家養或栓養,嚴禁放到縣城規劃區內的城市道路和帶入公共場所;對于未辦準養證的狗或將已辦準養證的狗放到城市道路和公共場所的,城市管理部門一律按流浪狗進行處置。
第三章城區建設管理
第二十二條縣城主要街道(青年路、紅衛街、過境路、花橋街、新華路、新華北路、龍潭公園路、金江路等)的臨街建筑物粉刷墻漆、二次裝飾、裝修,實行統一規劃、統一標準。裝飾方案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審核批準后方可實施。
第二十三條縣城規劃區內,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亂挖亂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因建設等特殊需要,在街道兩側和公共場地臨時堆放物料,搭建非永久性建筑物、構建物或者其它設施的,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第二十四條禁止在城市街道的人行道上擅自設置電話亭、報刊亭、彩票亭等設施。
第二十五條位于主要街道的單位應拆除圍墻,選用透景、半透景圍欄,搞好綠化。新建、改建、擴建、遷建單位,未經批準不得修建全封閉的圍墻。
第四章綠化管理
第二十六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綠化的行為:
(一)就樹建房或者圈圍樹木;
(二)擅自在公共綠地設立商業服務攤點或廣告牌;
(三)在綠地內堆放物料或者傾倒廢棄物;
(四)損壞草坪、花壇、綠籬、苗木等;
(五)釘、栓、刻樹木,攀摘花木;
(六)其他損壞城市綠化和其它設施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占、挖城市綠地。因建設或其它特殊需要砍伐城市綠化樹木或者臨時占、挖城市綠地的,應當經城市管理部門批準,并依法予以補償。
第五章市政公用設施管理
第二十八條城區的出租車站牌、候車亭、崗亭、交通標志、郵政信箱、消火栓、照明設施、窨井蓋、電桿、欄桿、電線等城市公用設施,應當按行業規范建設,與周圍環境相協調,并經常維護保養,保持完好、整潔、美觀。
第二十九條不得損壞、盜用和收購窨井蓋、路名牌等市政設施,任何單位和公民發現有收購、盜賣窨井蓋、路名牌等市政設施的,應及時向公安機關和管理部門報告。
第三十條禁止下列損壞縣城照明的行為:
(一)擅自拆除、遷移、改動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二)在城市照明設施附近堆放雜物,挖坑取土,興建建筑物及有礙城市道路照明正常維護和安全運行活動的;
(三)擅自在城市道路照明燈桿上架設通訊線(纜)、懸掛廣告橫幅或安置其它設施的;
(四)私自接用路燈電源的;
(五)偷盜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六)故意打、砸城市道路照明設施的;
(七)不聽勸阻和制止,非法占用城市道路照明設置的。
第三十一條城市道路范圍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二)履帶車、鐵輪車或超重、超高、超長車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駛;
(三)機動車在橋梁或者非指定的城市道路上試剎車;
(四)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設建筑物、構筑物;
(五)擅自在橋梁、交通安全設施上設置廣告牌或其它掛浮物。
(六)其他損害、侵占城市道路的行為。
第三十二條不得擅自挖掘、損壞和占用街道。確需挖掘和占用的,必須報主管部門批準,交納道路賠償費和占用費,取得道路挖掘許可證,并按規定設置安全防護措施和施工標志,方可施工。
第三十三條禁止損壞各類環境衛生設施及其附屬設施。未經批準不得擅自移動、拆除、損壞公共設施。
第三十四條路名牌、街巷牌、樓房幢號牌和門牌應當由有關部門統一制作,設置規范,保持整潔、齊全。
第六章環境保護
第三十五條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第三十六條不得向江河、溝渠、水體傾倒垃圾、扔廢棄物、排放污水等。
第三十七條各單位和住戶的排放污水必須經過處理后集中排污,排污口的設置必須經主管部門批準。臨街的單位和住戶禁止設置露天排污口??h城區域內的新建房屋必須自建化糞池,經三級化糞池處理后方可排放。
第三十八條從事車輛清洗、修理以及廢品收購和廢棄物接納作業的,應當保持經營場所周圍環境衛生整潔,采取措施防止污水外流或者廢棄物向外散落。
第三十九條在城市市區中心區域和較集中的居民住宅區,禁止中午和夜間進行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或從事建筑裝修和家具加工及其他產生噪聲污染的活動。搶修、搶險作業和因生產工藝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須連續作業的,須經批準并盡可能采取措施降低噪聲污染。
第四十條禁止在商業經營活動中采用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
第四十一條醫療垃圾必須由產生醫療垃圾的醫療機構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進行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新建、改建或裝飾房屋中產生的建筑垃圾,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處理,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中。
第四十三條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以及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采取措施,防治油煙或惡臭氣體對附近居民造成污染。
第七章道路交通、運營秩序管理
第四十四條各種車輛必須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四十五條嚴禁一切車輛從事非法營運。營運車輛實行準運證制度,客運車輛進入城區必須在指定地點停放、攬客和上下乘客,違者責令其改正。
禁止掛外地牌照的三輪車在縣城內非法營運,禁止二輪摩托車在縣城內搞營運。
第四十六條禁止畜力車、超限車輛進城。嚴格限制大型貨運車輛進城,確需入城御貨的,所運貨物必須在每天零時至次日凌晨5時以前進城。拖拉機(含小四輪)、農用車輛、自卸機械車輛、建筑施工車輛只能在每天零時至5時出入“嚴管街”。上述車輛因特殊情況需要駛入城區的,必須經城市管理部門和交警部門批準,核發“臨時入城通行證”,并按指定時間、路線行駛。違者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四十七條進入城區的車輛必須在停車場內或準予臨時停放車輛的地點依次停放,禁止亂停亂放。
城區停車場和臨時停車點,由城市管理部門統一規劃。
第四十八條行人必須遵守交通管理規定,在人行道和人行橫道上行走,不準在機動車道內行走,不準攀越防護欄。
第四十九條二輪摩托車除駕駛人外限載一人,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禁止各類機動車在人行道上行駛。
第五十條禁止占用機動車道、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從事修車、洗車、擺攤設點。
第五十一條執行任務的警車及其護衛車隊、工程搶險車、救災物資運輸車輛、消防車、救護車、食品衛生監督(檢測)車、垃圾清運車、灑水車、道路維修車、郵政車、銀行運鈔車、市政和城市管理巡察車輛等,不受本章各條款的限制。
第五十二條營運車輛必須進站歸點經營,禁止在城市街道上慢行候客、隨意停車攬客。
第八章文化、娛樂市場管理
第五十三條禁止在中小學校周邊200米范圍內設置營業性網吧、電子游戲室。網吧、電子游戲室禁止接納未成年人,并有醒目標志,營業時間不超過8:00時至24:00時。
第五十四條歌舞娛樂場所不得接納未成年人,并懸掛未成年人禁入或者限入的警示標志。每日凌晨0:00時至8:00時,娛樂場所不得營業。
第九章縣城集貿市場管理
第五十五條縣城集貿市場實行劃行歸市管理,經營者從事各類商品經營活動,必須進入市場或者店鋪內經營。禁止以路為市,占道經營,以流動貨攤的方式經營,在店外伸桿搭棚、擺攤設點、維修作業。
第五十六條與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的各行各業的便民服務店,合理布局在縣城內各街道兩側店鋪內經營。所有飲食攤點(含早點、燒烤等)和便民服務店必須進入室內經營,禁止占道經營。
第五十七條街道早、夜市攤點和集貿市場內的攤點,應配備處置自產垃圾的容器。實行“攤前三包”制度,即包無垃圾、無積水、無污染。
第五十八條餐館、飲食店應保持店內外環境衛生整潔,應實行餐廳、廚房分離的衛生要求。具備相應的消毒、盥洗、防蠅、防鼠、污水排放、存放垃圾和廢棄物的條件或設施。不得迎街搭建固定式爐灶和使用移動式爐灶。禁止向店外傾倒垃圾、污水、殘湯剩菜等。
第五十九條汽車和摩托車修理、洗車、廣告制作等經營地點由城市管理部門批準設立,不得影響市容市貌。
第六十條縣城街道所有鋪面的戶主,在得到城市管理部門的市場布局規劃通知后,必須服從政府統一規劃,出租或經營商品符合劃行歸市的有關規定。
第十章罰則
第六十一條違反市容環境衛生管理和建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由城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警告或者下列幅度內的罰款:
(一)違反第十條(一)、第十四條的規定處2元以上5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處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十條(二)、(三)、(四)、第十五條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四)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處5元以上20元以下罰款。
(五)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處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六)違反本辦法第十三條,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七)違反本辦法第十九條,處10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單位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或者予以沒收,并處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三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責令改正,限期清理、拆除或者采取其它補救措施,并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建造不符合縣城規劃標準和環境衛生標準的建筑物或者設施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照《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責令有關單位和個人限期改正或者拆除;逾期未改正或者拆除的,經縣人民政府批準,由城市管理部門組織強制拆除,并處500元以上1000以下罰款。
第六十五條違反綠化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一)、(二)、(三)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遷出或者拆除,恢復原狀,并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二)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六條(四)、(五)、(六)項規定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責令改正,并處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三)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由城市管理部門按《云南省城市綠化辦法》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整改,恢復原狀,并處2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六條違反市政設施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九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三十七條的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照明設施管理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責令限期恢復或拆除,賠償經濟損失,并可處1000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可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一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道路管理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責令限期改正,并處20000元以下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四)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的,按《云南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管理實施辦法》第二十六條的規定,由城市主管部門責令恢復原狀或者賠償損失,并可以處10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七條違反城市環境保護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七條的規定,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2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的,由縣衛生行政部門或環保部門按《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并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造成傳染病傳播或環境污染事故的,暫扣或吊銷相關證照。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二條的,由城市管理部門按《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第二十條規定責令其立即改正,并對單位處3000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保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罰或由公安部門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八條違反關于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法律規定,制造噪聲干擾他人正常生活的,處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批準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
(二)未經批準在城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
(三)經營中的文化娛樂場所,產生邊界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四)從家庭室內發出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五)在城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夜間進行禁止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的;
(六)機動車輛不按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
第六十九條違反交通運輸秩序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五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管理條例》六十四條規定責令停止經營,有違法所得,處違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違法所得不足2萬元的,處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本辦法第四十八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條規定,處警告或者5元以上50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規定,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四)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機動車停放、臨時停車規定的,可以指出違法行為,并予以口頭警告,令其立即駛離。機動車駕駛人不在現場或者雖在現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行人通行的,處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第七十條違反文化、娛樂場所管理的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五十三條的,按《互聯網上網服務營業場所管理條例》第三十條的規定,由文化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并處15000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吊銷《網絡文化經營許可證》。
(二)違反本辦法第五十四條的,按《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由縣文化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萬元的,并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6個月。違反營業時間按照《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的規定,由縣文化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1個月至3個月。
第七十一條集貿市場中違反城區市容環境衛生的,按城市管理的有關規定處罰;違反食品衛生有關規定的,按相關法律進行處罰。
第七十二條本辦法所涉及的行政處罰,引用法律法規原文。執行公務時,應當佩戴相關標志,出示行政執法證件。
第七十三條處罰的程序和管理
(一)處罰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按簡易程序、一般程序和聽證程序實施處罰。
(二)對未成年人的罰款,由其家長或監護人繳納。
(三)各項罰款使用云南省財政廳統一負責印制的罰款收據,并注明罰款原因。
(四)所有罰款收入全額上交財政,按規定管理使用。
第七十四條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和提起訴訟,對當事人的處罰,不因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而停止執行。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依法執行或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十五條城市管理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六條臨時聘用的城市管理員,由城市管理局負責管理,提高素質,協助城管工作,不得擅自處罰。對濫用職權、徇私舞弊造成嚴重后果的一律解聘,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七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城市管理工作人員違反規定的行為,可直接向行政主管部門或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第七十八條公安機關對拒絕、阻礙城市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應及時依法從嚴處理。
第十一章附則
第七十九條設置城市管理監督舉報電話,并向社會公布。接到舉報電話,城市執法隊必須及時派人核實、處理。
第八十條本辦法由縣負責城市管理的職能部門負責解釋。
第八十一條本辦法執行時間從*年1月1日起執行,《*縣城衛生市場交通綜合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