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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總則
1.1編制目的
及時有效地預防、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最大限度地減輕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對畜牧業及公眾健康造成的危害,保持畜牧業經濟持續穩定健康發展,保障人民身體健康安全。
1.2編制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境動植物檢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國家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中華人民共和國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條例》、《云南省動物防疫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實際,特制定*縣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以下簡稱“預案”)。
1.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和分級
1.3.1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確認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后,縣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技術人員及技術專家組到現場進行初步診斷,調查疫源,疫情的確認須按有關規定經上級動物防疫機構確認。
(1)Ⅳ、Ⅲ級疫情由縣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技術專家組確認,必要時報請上級部門診斷;Ⅱ級以上疫情由市級以上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及其技術專家組確認。
(2)人畜共患病疫情必要時會同衛生部門的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有關專家共同確認。
(3)對疑為國內從未發生過的疫病,由省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邀請國家權威機構和專家會診。
1.3.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分級
根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性質、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的病種、危害程度、發病數量、傳播速度、流行范圍和趨勢,將重大動物疫情劃分為Ⅰ、Ⅱ、Ⅲ、Ⅳ四級。
Ⅰ級疫情(特別嚴重):下列疫情列為Ⅰ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嚴重危害畜牧業安全生產的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暴發態勢的,一個平均潛伏內疫情涉及2個以上相鄰縣的;或縣內發病畜禽數量特別大的(牲畜在500頭以上,家禽在5000只以上)疫情;
(2)區域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Ⅰ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Ⅱ級疫情(嚴重):下列疫情列為Ⅱ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流行態勢的,發病畜禽數量較大的(牲畜在50—500頭的,家禽在500—5000只);
(2)區域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Ⅱ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Ⅲ級疫情(較重):下列疫情列為Ⅲ級疫情:
(1)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等一類傳染病在短期內呈流行態勢的,發病畜禽數量大的。
(2)本地區內從未發生過的動物疫病;或由變異病原體引起的動物疫病,且呈流行態勢的;
(3)本地區已消滅或新發生的動物疫病;
(4)局部地方發生,有可能對人的健康造成影響的人畜共患病;
(5)呈暴發流行的其他二、三類動物疫病;
(6)區域特殊情況需要列入Ⅲ級疫情管理的動物疫病。
Ⅳ級疫情(一般):下列疫情列為Ⅳ級疫情:
(1)在Ⅲ級疫情程度以下的一類動物傳染病;
(2)在Ⅲ級疫情程度以下的,具有公共衛生意義的人畜共患病;
(3)縣區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認為需要列入Ⅳ級疫情管理的。
1.4適用范圍
(1)本預案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范圍內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畜牧業生產嚴重損失和社會公眾健康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處理工作。
(2)本預案所稱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是指呈暴發流行的、可對全縣畜牧業生產安全、人體健康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穩定造成重大影響的一類動物疫病、人畜共患病以及我縣尚未發現或不明病原的動物疫病所引發的疫情。
1.5工作原則
(1)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縣、鄉人民政府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治工作負總責,縣、鄉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第一責任人,分管領導是具體責任人,統一領導和指揮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由縣人民政府負責撲滅重大動物疫情,各級各有關部門按照預案規定,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做好疫情應急處理的有關工作。
(2)快速反應,高效運轉。在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縣、鄉人民政府要迅速作出反應,政府負責人務必協調指揮各有關部門落實各自職責,立即啟動本應急預案,落實“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層級聯動、社會群防群治”的防治機制,采取果斷措施,及時控制和撲滅突發重大動物疫情。
(3)預防為主,群防群控。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日常管理與應急處置相結合,科學防治與依法管理相結合,條條管理與塊塊管理相結合,社會防治與專業防治相結合原則。加強防疫知識的宣傳,提高全社會防范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意識;落實各項防范措施,做好人員、技術、物資和設備的應急儲備工作,并根據需要定期開展技術培訓;開展疫情監測和預警預報,對各類可能引發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情況要及時分析、預警,做到疫情早發現、快行動、嚴處理。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能在最短時間內發動和依靠群眾,動員一切防疫資源和力量,按早、快、嚴的滅病原則,及時開展全民防疫和高效、快速、有序的應急處理工作,控制和撲滅疫情。
根據動物疫情態勢的變化,疫情預防分為一般預防和緊急預防。
①一般預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A、縣農業局應根據國家確定的強制免疫病種以及本地區疫病流行的動態制訂疫病預防計劃,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督促落實,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確保重大動物疫病免疫密度的穩定提高。
B、規模飼養場(戶)的防疫工作,農業局督促落實規模飼養場(戶)聯場帶戶責任制,推行防疫標準化管理,促進免疫、檢疫、消毒等綜合防疫措施到位,提高規模場防疫管理水平。
C、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全面改善檢疫設施和手段,規范產地檢疫和屠宰檢疫工作,提高檢疫人員的素質,嚴格按照國家規程實行報檢制,到場到廠到戶檢疫,對檢出的病害動物及其產品,要依法督促有關單位按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
D、有外源性動物、動物產品輸入的鄉鎮,由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根據國家和省公布的疫情通報統一組織開展對輸入地動物、動物產品疫病風險評估分析,嚴格實施準調制度、督促屠宰場(點)、動物及其產品經營者依法生產經營、嚴禁從疫區調入動物及其產品。完善公路、水路等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網絡,加大檢查力度,加強流通環節的防疫管理。
E、工商、衛生、技術監督等有關部門要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做好監督管理工作,依法配合支持農業局嚴格實施《動物免疫戶口冊》和免疫標識制度,嚴厲打擊和查處未經檢疫以及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動物產品上市交易行為,規范動物飼養、動物產品的加工、經營單位和個人的防疫活動。
F、農業部門要加強對動物飼養、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等單位和個人的動物疫病防治知識宣傳,提高動物疫病的防治意識,健全防疫制度,落實防疫措施,努力營造群防群治的防治氛圍。
②緊急預防。緊急預防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
A、在疫情發生后,對受威脅區易感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注射。
B、在疫情發生后,對染疫或疑似染疫的動物、動物產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C、嚴格落實封鎖措施,關閉疫區內的牲畜交易市場,禁止疫區動物、動物產品交易和流動。
D、對疫點、疫區或受威脅區進行全面消毒。
2應急組織體系及職責
2.1應急指揮機構
2.1.1成立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根據《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防疫工作的通知》(國發〔2001〕14號)文件第一條第三款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要對本地區動物防疫工作負總責的精神,切實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及《云南省動物防疫條例》和《昭通市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案》,成立*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切實加強對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工作。
指揮部組成人員如下:
指揮長:方宗輝(縣人民政府縣長)
副指揮長:陳松(縣委副書記)
謝全明(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段劍新(縣人民政府副縣長)
余佑奇(縣人民政府縣長助理)
成員:唐興普(政法委常務副書記)
榮昌華(經貿局局長)
王幫燦(環保局局長)
孫朝榮(財政局局長)
劉永貴(交通局局長)
唐國彪(農業局局長)
保杰躍(建設局局長)
黎方富(林業局局長)
安永強(民政局局長)
郭發和(衛生局局長)
李彬(公安局局長)
林岳(武裝部部長)
鐘世偉(工商局局長)
高志(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
岳山(廣電局局長)
李盛華(政府辦副主任)
姚志(發改局副局長)
朱廷炳(縣人民醫院院長)
李朝平(疾控中心主任)
夏舉昆(公安局副局長、交警大隊隊長)
疫情鄉鎮(鄉鎮長)
指揮長方宗輝負責指揮全面工作。
副指揮長陳松負責總體協調工作。
副指揮長謝全明負責指揮重大動物疫情的防控工作。
副指揮長段劍新負責人感染疫病的防控工作。
副指揮長余佑奇負責發生重大動物疫情時的封鎖和安全維穩工作。
領導組成員若遇人員變動,則由相應職務人員補充,不再另發文。
2.1.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防治指揮部成員單位職責
農業部門:(1)指導有關部門參與人員搞好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2)負責疫情監測、流行病學調查、疫源追蹤工作;(3)建立緊急防疫物資儲備庫,儲備足夠的疫苗、藥品、器械、防護用品、交通及通訊工具等;(4)培訓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5)對疫情作出全面分析評估,并制定疫情控制和撲滅的技術方案;(6)制定疫點、疫區和受威脅區的處理方案,提出封鎖建議并參與組織實施,做好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立和管理工作;(7)對封鎖、撲殺、無害化處理、消毒、緊急免疫接種等所需費用及補貼所需資金作出平估,并提出資金使用計劃;(8)監督、指導對疫點、疫區內動物的撲殺、動物尸體和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疫點、疫區內污染物等消毒和無害化處理,飼養場所及周圍環境消毒等工作;(9)組織對受威脅區內易感染動物進行緊急免疫接種;(10)對受威脅區內易感動的飼養和經營及動物產品的生產、貯藏、運輸、銷售等活動進行檢測、檢疫和監督管理;(11)負責疫情防治的有關宣傳工作;(12)做好疫情情況的收集,整理和上報工作,一有異常情況立即向縣指揮部和市級疫情辦報告,并及時向衛生等部門通報;(13)協助衛生部門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防治工作;(14)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宣傳部門和各新聞媒體:及時報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授權的突發重大動物疫情信息,積極配合有關部門正確引導輿論,加強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的宣傳報到和動物防疫知識普及。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工商部門:(1)負責關閉疫區內易感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做好動物及其產品交易市場的管理工作;(2)協助農業部門查處違法經營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的動物及其產品的活動:(3)協助商業部門做好定點屠宰場(點)的管理工作;(4)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經貿部門:(1)負責做好定點屠宰加工(廠、點)的管理工作,監督定點屠宰加工(廠、點)禁止收購或屠宰未經檢疫畜禽及病、死、毒等有害動物;(2)負責查處非法屠宰加工活動。協助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督促定點屠宰加工(廠、點)對病、死、毒等動物及其產品的無害化處理;(3)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衛生部門:(1)負責監督賓館、飯店、集體飲食單位和其他畜產品使用、加工單位在畜產品采購、儲備及加工過程中的衛生管理工作;(2)負責做好人畜共患病人群感染的動態監測與救治工作及案件的調查處理,采取有效措施,嚴防人畜共患病在人群中流行;(3)協助農業部門查處經營未經檢疫或檢疫不合格動物產品的違法經營活動、搞好疫點、疫區環境消毒工作;(4)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及辦公室交辦的其他工作。
公安部門:(1)負責依法、及時、妥善地處置與疫情有關的突發事件,查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社會穩定;(2)負責查處妨礙農業、工商、衛生等部門行政執法的案件;(3)協助公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搞好監督檢查工作;(4)做好疫區封鎖、疫區安全保衛和治安管理工作,協助做好動物強制撲殺工作;(5)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交通、航管部門:(1)協助獸醫行政主管部門在封鎖區設立動物檢疫消毒站;(2)監督各運輸單位和個人按照《動物防疫法》的有關規定承運動物及其產品,嚴格做好運載工具的消毒;(3)協助做好公路、水路動物防疫監督檢查站的設置和管理,以及檢疫檢查工作;優先安排緊急防疫物資和有關樣本的調運,確保安全、快速;(4)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財政部門:(1)負責制定對疫病防治的補助政策,并及時撥付疫病防治所需的疫苗、撲殺、檢測、消毒、處理等經費;(2)加強防疫經費的管理和監督,確保國家各項補助政策落到實處;(3)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發改部門:(1)負責做好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管理基礎設施建設的規劃、建設項目的審批和監督工作,加強動物防疫、畜產品安全基礎設施建設;(2)制定疫病防治有關物資保障方案及相關政策措施,并指導和監督實施;(3)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監察部門:依法行政、嚴格執法、履行職責,落實動物防疫和畜產品安全工作行政責任追究制度,查處有關單位及個人的失職、瀆職行為。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林業部門:組織開展陸生野生動物的資源調查和觀測,組織專家分析和提出有關陸生野生動物的分布、活動范圍和遷徙動態趨勢等預警信息;組織開展對陸生野生動物的監測工作;發生陸生野生動物疫情,會同有關部門快速采取隔離控制等措施。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交辦的其他工作。
城建部門:(1)負責犬貓等寵物的限制飼養管理及飼養許可證發放;(2)對遺棄、走失和被沒收的犬只,及應撲殺的病犬貓等,實行統一處理;(3)協助農業部門做好有關動物免疫、執法管理與撲殺工作;(4)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武警部門:組織指揮部隊參與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行動,配合公安部門參與做好疫區封鎖、疫點內動物撲殺的治安維護工作。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民政部門:負責疫點、疫區內受災群眾的安撫和救濟工作。及時向指揮部上報有關工作情況。完成指揮部交辦的其他工作。
鄉鎮職責:啟動鄉級應急預案,負責疫情處置的相關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根據本部門職責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需要,組織做好相關工作。
2.2日常管理機構
縣突發重大動物疫病應急指揮部下設辦公室在農業局和衛生局作為日常管理機構,由農業局局長和衛生局局長分別擔任辦公室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指揮部日常事務管理,指導重大動物疫病控制和撲滅工作;
(2)負責疫情信息的匯總分析報告,做好調查研究,掌握防治工作動態,制定防治工作計劃;
(3)向指揮部成員單位傳達指揮部領導關于疫病防治工作指示;
(4)負責提出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所需物資儲備,計劃并加以落實;
(5)組織開展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工作的宣傳活動。
2.3應急處理機構
2.3.1技術專家組。組長由農業局分管副局長擔任,成員由農業局、衛生局、林業局等單位技術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負責現場調查,臨床診斷、疫點基本情況調查;
(2)按農業部規范采集病料和血清樣品(包括送省級實驗室和留樣兩部分);
(3)實驗室血清學及病原學(PCR)診斷、送國家參考實驗室檢驗樣品的準備;
(4)向市指揮部辦公室提交現場臨床診斷報告、現場流行病學調查報告、實驗室診斷報告;
(5)對疫點提出暫時隔離、封鎖、消毒等防疫措施,制訂封鎖、撲滅疫情技術實施方案;
(6)指導當地動物防疫部門調查疫點周圍半徑3公里范圍和疫區外5公里范圍強制免疫區的詳細情況,并將調查報告、疫區范圍內的分布圖提交省指揮部辦公室。
(7)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進行技術指導、培訓;
(8)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和終止、后期評估提出建議;
(9)承擔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和日常管理機構交辦的其他工作。
2.3.2防疫物資保障組。組長由農業局局長擔任,由發改、民政、衛生、交通、農業部門人員等組成。主要職責是:
(1)組織落實重大動物疫情控制和撲滅經費;
(2)審核防疫物資儲備方案;做好后勤物資保障,包括交通工具調配、裝備物資采購和分配、人員保健、防護裝備、醫藥供給、緊急防疫物資計劃和采購供應、派員送病料到國家有關參考實驗室等。
(3)協調、監管防疫物資的供應、發放、儲備及資金使用;
2.3.3疫區封鎖及社會治安維護組。組長由一名政府領導擔任,由公安、武警、民兵、工商管理部門組成,主要職責是:
(1)負責設立封鎖點,禁止疫區內畜禽及其產品外出,對過往車輛、人、畜消毒;
(2)關閉疫區及受威脅區畜禽及其產品交易市場;
(3)維護疫區社會治安。
2.3.4疫情撲殺組。組長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擔任,農業局局長擔任副組長,成員由工商、商務、農業、林業、衛生、城建、交通部門及疫情鄉鎮人員組成。主要職責是:
(1)染疫動物及同群動物的撲殺;
(2)病害動物、產品、廢棄物的無害化處理;
(3)疫點、疫區的消毒;
(4)疫情的監測、免疫帶的建立。
2.3.5鄉(鎮)級人民政府。負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和日常管理工作。
3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監測、預警與報告
3.1監測
縣鄉建立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監測、報告網絡體系。縣鄉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強對監測工作的管理和監督,保證監測質量;開展防治知識的宣傳和技術指導,制定疫情監測計劃;會同農業、林業等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組織開展突發重大動物疫病的監測。
3.2預警
縣鄉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提供的監測信息,按照重大動物疫情的發生、發展規律和特點,分析其危害程度、可能的發展趨勢,及時做出相應的預警。
3.3報告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本級人民政府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報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及其隱患;有權向上級政府部門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3.3.1疫情責任報告單位和責任報告人
(1)責任報告單位
鄉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所屬動物防疫監督機構;
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
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
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有關動物飼養、經營和動物產品生產、經營的單位,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等相關單位。
(2)責任報告人
執行職務的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獸醫人員;各類動物診療機構的獸醫;飼養、經營動物和生產、經營動物產品的人員。
報告形式
縣鄉動物防疫監督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報告疫情;其他責任報告單位和個人以電話或書面形式報告。
3.3.2報告時限和程序
發生可疑疫情時,鄉鎮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必須向農業局報告,農業局接到報告后,立即組織畜牧獸醫專業技術人員在2小時內出發趕赴現場(必要時通報衛生部門)進步初步確認,經臨床診斷為可疑疫情情況后,報告縣疫情指揮部同意,于2小時內分別向縣人民政府、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報告,實行逐級上報制度,未經許可,禁上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對外散布疫情信息。
3.3.3報告內容
重大動物疫情報告的主要內容包括:疫情發生的時間、地點;發病動物種類、品種、動物來源、臨床癥狀、發病數量、死亡數量、同群動物數量、免疫情況、病理變化;流行病學和疫源追蹤情況(輸入性疫情要報告調出地、調出時間、準調證及檢疫證出證機構和檢疫員姓名以及調入的運輸線路,并附檢疫證等相關證件的傳真或復印件);是否有人員感染,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報告的單位和個人、聯系方式等。
3.3.4公布疫情
縣級以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負責向社會公布疫情,未經指揮部授權,其他任何單位不得向社會公布動物疫情。
4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應急響應和終止
4.1應急響應的原則
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作出應急響應。同時,要遵循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發展的客觀規律,結合實際情況和預防控制工作的需要,及時調整預警和響應級別。要根據不同動物疫病的性質和特點,注重分析疫情的發展趨勢,勢態和影響不斷擴大的疫情,應及時升級預警和響應級別。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要采取邊調查、邊處理、邊核實的方式,有效控制疫情發展。
未發生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鄉鎮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接到疫情通報后,要組織做好人員、防護物資等應急準備工作,采取必要的預防控制措施,防止突發重大動物疫情在本行政區域內發生,并服從上一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統一指揮,支援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地的應急處理工作。
4.2受威脅區的應急行動
根據發生疫情鄉鎮的疫情性質、特點、發生區域和發展趨勢,分析本地區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1)密切保持與疫情發生地獸醫行政管理部門的聯系,及時獲取相關信息。
(2)組織做好本區域應急處理所需的人員與物資準備。
(3)開展對養殖、運輸、屠宰和市場環節的動物疫情監測和防控工作,防止疫病的發生和傳入。
(4)開展動物防疫知識宣傳,提高公眾防護能力和意識。
(5)按規定做好公路、水運交通的檢疫監督工作。
4.2.1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防護
要特別注意參與疫情應急處理人員的安全。要針對不同的重大動物疫病,特別是一些重大人畜共患病,應急處理人員應采取特殊的防護措施,如穿戴防護服,接種相應的疫苗,定期進行血清學監測等。
4.2.2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響應的終止需符合以下條件:
(1)疫區內所有的動物及其產品按規定處理后,經過至少一個最長潛伏期無新的病例出現。
(2)Ⅰ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市政府或省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3)Ⅱ、Ⅲ、Ⅳ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由縣級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對疫情控制情況進行評估,提出終止應急措施的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或市級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指揮部批準宣布。
5善后處理
5.1后期評估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農業局應在縣政府的領導下,組織有關人員對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處理情況進行評估。評估的內容應包括:疫情基本情況、疫情發生的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疫情發生的主要原因分析、結論;疫情處理經過、現場調查及實驗室檢測的結果;采取的防治措施及效果;應急過程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以及針對本次疫情的暴發流行原因、防治工作中存在的問題與困難等,提出改進建議和應對措施。評估報告上報縣人民政府,同時抄報市人民政府獸醫行政管理部門。
5.2獎勵
縣人民政府對參加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成績顯著或做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進行表彰,給予精神和物質獎勵;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理工作中英勇獻身的人員,按有關規定追認為烈士。
5.3責任
縣、鄉人民政府對在突發重大動物疫情的預防、報告、調查、控制和處理過程中違反操作規定或工作不到位,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當事人的責任。
5.4災害補償
縣人民政府按照國家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災害補償的規定,確定數額等級標準,按程序進行補償。補償的對象是為撲滅或防止重大動物疫病傳播,其牲畜或財產受損失的單位和個人;補償標準由財政局會同農業局按國家有關規定核定。
5.5撫恤和補助
縣人民政府要組織有關部門對因參與應急處理工作致病、致殘、死亡的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對從事防檢、撲滅疫工作的一線人員要按有關規定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津貼,所需經費納入財政預算。
5.6恢復生產
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撲滅后,動物防疫監督機構要根據各種重大動物疫病的特點,對疫點和疫區進行持續監測,督促指導動物飼養及動物產品的生產、加工、經營等相關單位和個人嚴格做好消毒滅源工作,并經動物防疫監督機構驗收合格,方可取消貿易限制及流通控制等限制性措施、重新引進動物,恢復畜牧業生產、經營活動。
5.7社會救助
發生重大動物疫情后,民政部門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救災救濟捐贈管理暫行辦法》及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做好社會各界向疫區提供的救援物資及資金的接收,分配和使用工作。
商業部門要立即啟用儲備畜禽產品,以保證疫區市場供應。
宣傳部門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動物防疫工作宣傳的方針政策,密切配合獸醫行政管理部門、動物防疫監督機構以及出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做好疫情發生期間的對內對外動物防疫宣傳工作,為地方經濟的穩定發展營造良好的環境。
6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處置的保障
6.1應急隊伍保障
農業局要加強對動物疫病的防治、監測、診斷、疫情報告、防疫監督等有關人員以及應急隊伍的技術培訓;衛生部門要加強對防治人患傳染病應急隊伍的技術培訓,提高應急隊伍的業務水平。
6.2應急領導保障
縣鄉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加強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的領導,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作為重大事務,擺到重要議事日程,將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治工作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政府主要領導、分管領導要把重大動物疫病防治工作作為一項經常性、長期性的工作予以安排部署,協調解決好防治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各級政府有關部門、社會公眾團體要切實履行各自職責,加強動物防疫知識的宣傳教育,提高公眾的防治意識和防治能力。
6.3應急體系建設保障
縣鄉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省市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的要求,加強重大動物疫病指揮體系、動物疫病預防控制體系、動物防疫監督管理體系以及動物疫病監測診斷、流通環節的動物防疫屏障、病害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疫情信息報告傳送等相關基礎設施的建設。進一步理順和規范各級動物防疫監督機構的設置,加強和整合各極動物防疫監督和基層動物防疫檢疫隊伍的力量,增強對重大動物疫病的防控能力。
按照《畜禽病害肉尸及其產品無害化處理規程》的要求,各級政府要建立區域性病害動物及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中心。要爭取省市扶持建立區域性無害化處理中心。維持費用列入縣財政預算。確保重大動物疫情發生后能對染疫動物、動物產品及時、有效、規范地處理,防止疫源擴散。
6.4應急經費投入保障
縣政府按有關規定將應由地方負擔的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納入公共財政預算支出。重大動物疫病防治經費包括:發病動物的撲殺補助經費、無害化處理經費、強制免疫疫苗補助經費、消毒藥物及防護物資儲備經費、防疫監督工作經費、公路檢查站監督檢查經費、疫情監測監控經費、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持經費等各項專項經費以及突發重大動物疫情應急預備金。所需經費由獸醫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動物飼養和消費量以及每年的防疫工作任務提出計劃,納入當地財政預算,確保防疫工作需要。
7附則
7.1本預案由縣重大動物疫病防治指揮部辦公室負責解釋。
7.2本預案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