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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場稽查暫行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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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化市場稽查暫行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文化市場管理,維護文化市場的正常秩序,根據國務院關于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文化市場稽查是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依照文化商場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對公民、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的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文化市場稽查的范圍是:

          (一)營業性文藝演出(含時裝、健美、氣功表演和民間藝人的演出活動);

          (二)營業性歌舞娛樂場所,臺球、電子游戲及其他各類游樂場所的經營活動;

          (三)美術品收售、展銷、招賣等經營活動,有贊助的美術品比賽;

          (四)音像制品的批發、零售、出租和放映;

          (五)文物經營活動;

          (六)電影發行、放映;

          (七)書刊經營活動;

          (八)經營性文化藝術培訓;

          (九)其他文化經營活動。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前款第(四)、(六)、(七)項規定范圍內的稽查職責分工,按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的規定執行。

          第四條文化市場稽查的依據是:

          (一)法律;

          (二)行法政規;

          (三)行政規章;

          (四)地方性法規;

          (五)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規章;

          (六)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經國務院批準的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有關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

          第五條文化部歸口管理全國文化市場稽查工作;地方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省級國家權力機關或人民政府確定的職責分工管理本轄區的文化市場稽查工作。

          第二章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

          第六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是在政府文化行政管理部門領導下的監督檢查文化經營活動的組織。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根據本地區文化市場的發展實際組建文化市場稽查機構。

          第七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貫徹文化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

          (二)依法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檢查;

          (三)保護合法經營,制止和查處文化經營中的違法行為;

          (四)總結、交流文化市場稽查工作的經驗,井向有關立法機關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完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建議。

          第八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須掌握國家有關法律和文化市場管理的法規、規章,熟悉文化市場管理的業務知識,經過崗位培訓,取得崗使資格。培訓內容和考核標準由文化部統一確定。

          第九條文比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在履行職責對的權力是:

          (一)對文化經營單餃進行例行檢查;

          (二)根據檢查情況和群眾的舉報與揭發對有關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調查;

          (三)經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人批準,對非法經營活動涉及的工具、物品等證據依法先行登記保存;

          (四)對模范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經營單位和個人提請有關部門予以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和稽查人員履行職責才應承擔的義務是:

          (一)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購程序執行公務;

          (二)為檢舉、揭發違法活動的人和被查閱復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三)秉公執法、廉潔奉公;

          (四)對執行公務時的失職行為造成的后果承擔責任。

          第十一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工作中須遵守以下紀律:

          (一)不得以任何形式參與文化經營活動;

          (二)不得利用職權或工作之便向經營單位索取或變相索取財物;

          (三)不得在工作中采取違反國家法律的手段;

          (四)不得袒護、包庇被查處的經營者;

          (五)不得偽造、篡改、隱匿、銷毀和擴散證據;

          (六)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動安排。

          第三章工作制度

          第十二條各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文化市場稽查機構負責本部門管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的稽查工作。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所屬的稽查機構有權對下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管

          理的文化經營單位和文化經營活動進行監督、檢查。上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授權下級文化行

          政管理部門代行稽查職責。

          第十三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執行公務時,必須出示《中華人民共和國文化市場稽查證》。

          第十四條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在對文化經營單位和活動的現場檢查中,發現違章行為或非法活動,應填寫《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要與事實相符,并由當事人簽字,當事人拒不簽字的,由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做出必要的說明。

          第十五條由文化行政部門負責保存的證據,應當按照規定登記,由專人保管,不準私自占有或者外傳。

          第十六條經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授權,文化市場稽查人員對情節輕微的違法行為可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當場予以警告、罰款的處罰。執行當場處罰時,必須有兩名以上文化市場稽查人

          員在場。

          第十七條須立案調查的案件,應由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填寫《立案呈批表》,并經縣級(含)以上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大案要案應抄報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

          第十八條案件調查中應收集的證據主要有:

          (一)文化市場稽查現場檢查記錄;

          (二)當事人的書面陳述材料;

          (三)檢查筆錄(含證人筆錄);

          (四)對扣押物品的技術鑒定結論;

          (五)錄音、錄像、攝影材料;

          (六)案件涉及的信件、帳目、票據及其他物品。

          第十九條案件調查結束后,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應根據事實和法律、法規及規章,提出《案件調查報告》,報所隸屬的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審議。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分別情況予以處理:

          (一)認定舉報不實或證據不足,立案予以撤銷。重大案件的撤銷應報上一級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二)認定違法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作出行政處罰決定;

          (三)認定當事人有違反治安、工商、稅收等管理法規的,移交有關部門處理;

          (四)認定當事人觸犯刑法,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條案件處理完畢后,文化市場稽查機構應填寫《結案報告》,報文化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后結案。《結案報告》連同案件文書、證據等應立卷存檔。重大案件的《結案報告》,應連同案

          卷副本報上一級文化市場稽查機構備案。

          第二十一條文化行政管理部門實施行政處罰,應當制作《處罰決定通知書》,送達當事人。

          第二十二條罰沒財物應同時開具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罰沒票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