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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考察責任制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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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考察責任制細則

          一、總則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黨的干部路線,選好用好干部,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落實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實行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

          第二條:根據《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省、市委組織部《關于進一步加強和改進黨政領導干部考察工作的意見》有關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三條:干部考察工作必須堅持黨的實事求是的思想路線,充分發揚民主,實行領導和群眾相結合,通過考察,對干部德、能、勤、績、廉作出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

          第四條:干部考察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在黨委(黨組)領導下,由組織(政工)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第五條:本辦法適用于派出考察組的組織(政工)部門和干部考察工作人員。

          二、考察分工

          第六條:縣委組織部負責全縣干部考察工作的宏觀指導和監督。縣委直接管理及縣委委托縣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考察;鄉鎮黨委和縣級部門黨委(黨組)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其組織、政工干部負責考察。

          第七條:雙重管理的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主管方負責,會同協管方進行考察。

          三、考察程序

          第八條:考察對象確定后,按考察分工實施考察工作。考察組必須由兩名以上成員組成。考察人員應當具有較高素質和相應資格。考察組負責人應由思想素質好、有較豐富工作經驗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員擔任。換屆或屆中全面考察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由科級干部擔任考察組組長。

          第九條:考察工作按下列程序進行:1、組織考察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確考察目的、內容、方法步驟、談話范圍和時限要求等。考察工作方案由組織(政工)部門提出,黨委(黨組)審定。2、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支部)主要領導就考察工作方案溝通情況,征求意見。3、根據考察對象的不同情況,通過適當方式在一定范圍內干部考察預告。4、采取個別談話、發放征求意見表、民主評議或民意測驗、實地考察、查閱資料、專項調查、同考察對象面談等方法,廣泛深入地了解情況。5、綜合分析考察情況,同考察對象呈報單位或者所在單位黨委(黨組、支部)主要領導交換意見。6、考察組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的初步方案,向派出考察組的組織(政工)部門匯報,經組織(政工)部門集體研究提出任用建議方案,向本級黨委(黨組)報告。必要時,黨委(黨組)領導成員可直接聽取考察情況匯報。7、黨委(黨組)討論決定人選后,在規定范圍內進行公示。公示后沒有問題或有問題經調查核實不影響提拔使用的,按規定程序履行任職手續;調查核實確實存在影響任職問題的,經黨委(黨組)復議后,不予任用。

          四、責任和權利

          第十條:黨委(黨組)組織(政工)部門負責組織實施并具體指導干部考察工作,提出考察工作方案,根據考察情況研究提出領導班子調整和領導干部使用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一條:考察組負責落實考察工作方案,根據考察情況提出客觀公正的考察意見,形成規范的考察材料。

          在干部考察中,考察組應當聽取考察對象所在單位組織(政工)部門和機關黨組織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考察對象,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計。考察中發現干部重大情況或反映,有的可以通過個別談話了解情況,有的可以委托所在單位黨委(黨組)了解清楚并作出結論。

          要注意對考察對象八小時以外情況的了解,加強對其生活圈和社交圈的考察,逐步采用以下做法:⑴延伸考察。通過發放問卷或走訪的方式,向考察對象的親屬、街坊鄰居、平時交往較多的人員及紀檢監察、信訪等部門了解對考察對象的反映及其遵紀守法情況。⑵家庭訪問。對考察對象進行家訪,重點了解其家庭關系、經濟收入、住房條件、家屬子女從業情況、對家屬子女的管理等。⑶發放征求意見表。了解群眾對考察對象的意見和看法。

          考察工作結束后,必須形成書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必須寫實,全面、準確、清楚地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內容包括德、能、勤、績、廉方面的主要表現和主要特長,主要缺點和不足,民主推薦、民主測評情況以及考察談話情況,考察組成員必須在考察材料上署名。

          考察工作中談話記錄必須客觀、真實。考察談話記錄使用專用紙并編碼,考察工作結束后,要建立考察文書檔案,將考察過程中形成的原始材料整理訂卷,留存備查,已經提拔任職的,考察材料歸入本人檔案。

          第十二條:建立考察情況適度公開制度。主要是探索將民主推薦、民意測驗、民主評議的結果及考察組對群眾反映問題的調查結果選擇適當時機、適當方式,在適當范圍進行反饋。可根據實際需要,由干部主管部門采取書面通知、張榜公布、個別談話、會議通報、通過被考察單位領導班子主要負責人轉達等不同方式,直接或間接地將上述需要反饋的內容,分別向群眾和被考察的領導班子、領導干部反饋。在做好反饋工作的同時,對確有問題的干部要進行誡勉談話;對問題比較突出的領導班子,要在上級主管部門幫助下進行思想整頓和必要的組織調整。

          第十三條:考察人員的責任:1、認真執行干部考察的政策規定。2、深入了解、客觀公正、全面準確地分析考察對象的情況。3、如實反映考察對象的情況。4、起草考察材料,考察組成員署名簽字。5、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紀律。

          第十四條:考察人員的權利:1、查閱考察對象的檔案及相關資料。2、根據不同對象和具體情況對考察方式提出建議。3、全面了解和掌握與考察有關的情況和內容。4、嚴格保密,按規定程序匯報考察對象的情況和考察情況。

          五、考察人員的素質要求

          第十五條:考察人員應具備的素質:1、具有勝任干部考察工作所需要的政策理論水平,熟悉黨的干部工作的方針政策。2、具有強烈的革命事業心和政治責任感,堅持黨性原則,公道正派。3、具有唯物辯證的思想方法和工作方法,熟悉干部考察工作業務,有較高的文化素質和較強的綜合分析能力及語言、文字表達能力。4、具有實事求是、嚴謹細致、勤奮敬業、艱苦奮斗的工作作風。5、具有廉潔奉公、不計名利、甘當人梯的奉獻精神。

          六、紀律和監督

          第十六條:考察干部必須嚴格執行本辦法的各項規定,并遵守以下紀律:1、不準在考察工作中隱瞞或歪曲事實真相。2、不準泄露考察工作情況,不得在非工作場合議論干部考察工作。3、不準參加與自己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近姻親關系及其他交往密切或有特殊關系對象的考察。4、不準接受考察對象、考察單位的宴請和安排的營業性娛樂活動,不準接受贈送的禮物及有價證券和憑證,不準借考察之便牟取任何個人私利。

          第十七條:黨委及組織(政工)部門對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檢查監督。組織(政工)部門和考察人員必須接受組織監督和群眾監督。

          第十八條:要把干部考察工作責任制辦法的執行情況作為對干部考察工作人員考核的內容之一。對干部考察工作成績突出的考察人員給予表揚和獎勵;對在干部考察工作中不負責任,造成考察結果失實的,對反映干部問題的線索不認真調查,不向組織匯報,造成組織用人失當的,對不遵守干部考察工作紀律,跑風漏氣,造成不良影響的,對偏聽偏信,感情用事,不實事求是匯報考察情況,或隱瞞、歪曲事實真相的,對必須回避而沒有回避的,給予批評教育或通報批評;情節嚴重或造成組織用人失察、失誤的,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及有關規定給予處理;是組織(政工)部門干部的,調離工作崗位。

          七、附則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縣委組織部負責解釋,自下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