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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做好人大代表建議、批評、意見(以下簡稱建議)和政協提案(以下簡稱提案)辦理工作,使之規范化、程序化、制度化,依據《陜西省人民政府關于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工作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建議、提案是指:
(一)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和閉會期間通過調查研究、視察活動對政府工作提出的書面建議、批評和意見。
(二)政協委員和參加政協的黨派、人民團體、政協專門委員會向政協全體會議或者常務委員會提出的、經提案審查委員會或提案委員會審查立案后交由政府辦理的書面意見和建議。
第三條辦理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范圍:
(一)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報告的審議意見。
(二)各級人大常委會委員或各級政協常委會委員在常委會會議專題發言中,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工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三)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開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議;各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體會議開會期間及閉會期間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提案。
(四)各級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視察中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書面建議和意見。
(五)各級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寫給本級人民政府領導人的書面建議、意見和信件。
(六)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人大代表建議或政協提案。
(七)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各級人民政協及其常務委員會通過其他方式向本級人民政府提出的建議和意見。
第四條辦理建議、提案應堅持以下工作原則。
(一)依法辦理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遵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制度,必須堅持依法行政,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要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民主權利,嚴格按照法定程序和時間辦理。
(二)實事求是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必須堅持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地進行研究、處理和答復。對有條件解決的,要認真研究,盡快解決;對因財力、物力等客觀條件限制,短期內不能解決的,要制定出計劃,創造條件,逐步解決;對與實際情況不符,或與國家政策法規有抵觸的,要實事求是地說明情況,耐心細致地做好解釋;對超出本級政府職權范圍的,要積極向上反映情況,爭取上級的支持。
(三)分級負責、歸口辦理原則。各級各部門、直屬機構、有關單位(以下統稱承辦單位)承辦建議和提案,按照管轄范圍和職責分工,實行歸口辦理,分級負責。
各縣區人民政府應根據所承擔的建議和提案辦理任務,設置相應的工作機構,強化辦理職能,落實辦理責任。
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直屬機構及其它承辦單位,要按照辦理工作需要,配備或指定專(兼)職辦理人員。
(四)注重實效原則。辦理建議和提案,要講實話,辦實事,求實效。承辦單位要緊緊圍繞黨和政府的中心工作,突出抓住事關全局,事關經濟社會發展,事關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及人民群眾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不斷改進辦理方法,切實解決實際問題,努力提高辦理工作質量。
第五條辦理建議、提案的程序。
(一)交辦。在每次人民代表大會或政協全體會議閉幕以后,由本級人民政府辦公室通過召開交辦會議或印發交辦通知,將建議和提案分交有關單位辦理。
(二)承辦。各承辦單位在收到交辦的建議、提案后,要認真清點,逐件登記,制定承辦工作計劃。
1、對不屬于本單位職責范圍內辦理的建議或提案,應在接到建議、提案5日內與交辦機關協商,經同意后將原件退回交辦機關,并附書面說明,由交辦機關重新轉交其他部門辦理。
2、承辦單位對收到的建議或提案,要認真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領導人或主要負責同志審批。
3、對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會同辦理的建議和提案,主辦單位應主動協商,協同辦理的單位應積極配合,及時將會同辦理的意見書面告知主辦單位,以便共同做好辦理工作;由主辦單位起草答復稿交協辦單位會簽后,正式予以答復。
(三)催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及時掌握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進展情況,采取有效方式進行催辦、督促,抓緊辦理,并根據辦理情況,深入辦理建議、提案多,難度較大承辦單位,幫助解決問題。
(四)審核。各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辦理的方案和答復,須經辦公室負責人審核把關,再由本單位主管領導人審定簽發。市政府辦公室辦理的建議和提案,由室主管建議和提案辦理工作的領導人審簽,重大問題須經主管副市長或市長審簽。
(五)答復。對建議和提案辦理的情況,要給代表和委員進行書面答復。答復件應以承辦單位的名義答復,不能以承辦單位內設機構或下屬機構的名義答復。答復內容要有針對性,表述準確,文字簡潔,語氣誠懇,并按規定的行政公文格式擬稿、審核、簽發、編號、用紙、繕印、用章。
1、市政府辦公室轉交有關部門辦理的全國、省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提案,承辦單位要將辦理結果一式三份報市政府辦公室,由市政府辦公室負責答復。
2、市人大代表建議和市政協提案的辦理結果,由各承辦單位直接書面答復代表或委員(組織);代表、委員聯名提的,應逐一寄送,同時抄報市政府辦公室、市人大常委會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各一式三份。
3、答復函件要逐件附上《征詢意見表》(一式三份),征求代表、委員對辦理工作的意見。
(六)總結。各承辦單位對建議、提案辦理工作進行認真總結,辦理工作結束后要及時將當年的辦理情況寫出書面總結,一式兩份報市政府辦公室。
(七)歸檔。辦理工作全面結束后,對建議、提案辦理的相關資料要進行分類歸檔,確定專人保管。
第六條各承辦單位要健全完善各項辦理工作制度。
(一)領辦制度。市政府實行領導領辦重點建議、提案制度。各承辦單位對承辦的代表、委員比較關心,涉及國計、民生的重大建議、提案,主要領導要親自領辦,親自參與調查研究,答復代表、委員(組織)。
(二)責任制度。各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實行領導抓全程和全員辦理責任制。辦理每件建議或提案,須有主管領導的批辦意見,工作人員辦理完畢后,辦公室主任、分管領導審核把關。重要的建議、提案應由主要領導人親自處理。
(三)通報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應全面、準確地掌握各承辦單位的辦理工作情況。在辦理初期、中期和末期,應不定期地對承辦單位的辦理情況進行督查,不定期地通報辦理工作情況,交流推廣先進經驗,鞭策督促后進,促使各承辦單位按期限全部完成建議和提案的辦理答復。
(四)復查制度。各承辦單位要及時對辦理建議和提案工作進行復查。對答復承諾解決的問題,應檢查辦理措施是否到位,承諾是否兌現;對列入計劃待條件成熟時解決的問題,應檢查條件成熟時是否列入議事日程,能否兌現落實。對復查中發現能夠解決或已經解決的建議、提案,應向有關代表或委員再次做出答復。各級政府辦公室每年10月份都應開展一次“回頭望”,對各承辦單位辦理建議、提案進行一次全面復查,并做好辦理總結工作。
(五)反饋制度。各承辦單位對代表、委員的答復件要隨寄《征詢意見表》;對代表、委員的反饋意見,要復印分送有關單位閱知;代表、委員對答復不滿意或還有其他意見的,承辦單位要分析原因,認真研究、改進并重新辦理、答復。
(六)走訪制度。各級人民政府辦公室及各承辦單位在辦理建議、提案過程中,應根據實際情況,通過電話、信函、召開座談會或直接到代表或委員單位、住地等多種形式與代表、委員聯系溝通,認真聽取他們對辦理工作的意見。對重要的建議、提案,承辦單位應登門走訪代表、委員,當面聽取意見,共商解決辦法。對全國、省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派提出的建議、提案,答復后市政府督查室和承辦單位應登門走訪。
第七條切實加強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的組織領導。
(一)各級各部門都要加強對辦理工作的組織領導。把建議、提案辦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來抓,列入年度目標責任管理,并確定一位領導同志分管此項工作。形成主要領導總負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科室協調配合,專(兼)職督查員具體辦理的工作機制。
(二)各承辦單位要結合自己的實際,按照本規定制定相應的工作計劃和措施,認真做好辦理工作,使辦理工作逐步制度化、程序化、規范化,提高辦理質量,做到件件有著落,事事有答復。
(三)答復代表、委員的函,要符合國家有關政策和法律,實事求是,逐條答復。為便于統計和分類,已經解決或基本解決的建議、提案,答復函用“A”標明;正在解決或列入規劃逐步解決的,用“B”標明;因條件限制,一時難于解決、供作參考的,用“C”標明。
(四)承辦單位收到建議和提案,應抓緊時間辦理,并在規定的時限內完成辦理答復任務。
1、對各級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會會議期間提出的建議,承辦單位一般應在三個月內辦復完畢。因情況比較復雜,一時難以辦復的,經交辦機關同意,至遲不得超過六個月。
2、對各級政協委員在政協全體會議期間提出的提案,承辦單位必須在六個月之內辦復完畢。
3、對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在閉會期間提出的建議、提案,必須在二個月內辦復完畢。
第八條健全完善考核評比制度。各級各部門都要把辦理工作納入本單位評選先進科室和優秀公務員的范圍。對辦理建議、提案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承辦單位、主管人員和辦理人員,將予以表彰;對辦理情況差的單位,予以通報批評。
第九條建立責任追究制度。承辦單位不重視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敷衍塞責或不能按期辦結,代表、委員極不滿意,反映意見比較大,情節特別嚴重的,由紀檢監察部門追究主管領導人及直接責任人的黨紀政紀責任。
第十條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