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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室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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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督查室細則

          為了深入開展機關效能建設,加強對行政事務的督促檢查,切實轉變工作作風,進一步提高工作效率,確保上級指示精神和市政府各項工作任務、決策、措施落到實處,特制定本制度。

          一、督查工作原則

          (一)圍繞中心、嚴肅督辦原則。緊緊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和各個時期的重點工作,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扎實開展督辦工作,保持政令暢通、令行禁止,堅決維護黨和政府、上級部門和市政府的權威性。

          (二)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原則。堅持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全面、準確地了解和反映情況,客觀公正地處理和反映問題,防止以偏概全,杜絕弄虛作假。

          (三)及時落實、注重實效原則。著眼于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扎扎實實抓督辦,防止和克服形式主義,努力使督辦事項落到實處。

          (四)加強領導、分級辦理原則。認真履行督辦工作職責,做到逐級負責,分工協作,分級辦理,積極負責地完成市政府領導交辦的督辦任務。

          二、督查工作范圍

          (一)中、省和市委、市政府重大決策和工作部署的貫徹落實。

          (二)上級黨政機關轉來的批示件、查辦件。

          (三)市委、市政府領導同志批辦要求反饋辦理結果的事項。

          (四)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反映的重要問題和報刊、廣播、電視及內部刊物等對本級政府或有關部門突出問題的重要批評和建議。

          (五)全國、省、市人大代表建議、政協提案的督辦、轉辦、交辦和辦理復函工作。

          (六)市政府和辦公室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三、督查人員工作職責

          (一)負責督查事項的登記編號,提出擬辦意見,經領導審批后,轉有關單位辦理。

          (二)負責督查事項的業務聯系和檢查催辦,直接參與重要督辦事項的查處工作。

          (三)負責審核有關部門、縣區報來的督查工作情況報告,提出審查意見,報領導審批。

          (四)草擬“辦結報告”和“督辦情況匯報”,送主管領導審定。

          (五)負責《督辦通知單》、《延安市政務督查通報》和《領導交辦事項落實情況報告單》的起草、校對、上報、轉發。

          (六)向領導提供有關情況和建議,收集反饋督辦工作信息。

          (七)負責督查過程中有關文件資料的立卷、歸檔和保密工作。

          (八)積極參加辦公室組織的各項活動。

          四、督查工作任務

          (一)黨中央、國務院的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

          (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重大決策、重要工作部署及重要會議、重要文件的貫徹落實。

          (三)市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的各項目標任務的貫徹落實。

          (四)市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議定事項的貫徹落實。

          (五)國務院、省政府、市政府領導同志重要批示的貫徹落實。

          (六)市政府及所屬部門承擔的人大代表建議和政協委員提案辦理的督查。

          (七)經領導同志批準的其他重要事項的落實。

          五、督查工作程序

          (一)督查工作由督查室負責,具體負責登記、交辦、轉辦、催辦、上報、反饋、歸檔等工作。

          (二)督查室根據市政府常務會議、全體會議決定或市政府領導要求及批示確定的工作督查事項,填制統一格式的《督辦通知單》,經督查室主任簽發后通過公文形式下發相關部門辦理。

          (三)屬于上級督辦事項,由督查室負責登記和分解,根據督辦內容填制《督辦通知單》,經督查室主任審簽或主管督查工作領導同意,通過公文形式交相關部門單位或縣區政府辦理。

          (四)《督辦通知單》必須明確辦理內容和時間要求,對兩個以上部門承辦的事項,必須注明主辦和協辦部門,明確任務范圍;對部門間分工不明確、職能交叉或因內容復雜無法歸口的事項,由督查室報請主管領導及市政府秘書長確定主辦部門。

          (五)各承辦部門接到督辦任務后,必須進行登記,并按照責任制,明確落實到人,對重大督辦事項,各部門負責人要親自落實。督辦事項必須嚴格按照規定時限辦理,不得延誤、推諉。承辦部門如遇到自身無法解決的問題或不能按期完成時,要及時向市政府主管領導說明原因和進展情況,并與市政府督查室聯系,以免貽誤工作。

          (六)督辦事項下達后,督查室必須及時跟蹤了解辦理情況,采取多種形式予以催辦。做到緊急事項跟蹤催辦,重要事項反復催辦,一般事項定時催辦,確保辦理工作的進度和質量。

          (七)督辦事項結束后,承辦部門要按照一事一報的要求,及時通過公文系統向督查室報告辦理結果,對辦理期限較長的事項,要及時反饋階段性成果。辦結報告力求文字簡潔、內容真實、數據準確,并注明簽發人和承辦人。督查室收到承辦部門的辦結報告后,通過《政務督查專報》或其它公文形式及時向市政府領導報告督辦結果或向上級部門反饋辦理結果,并做好歸檔工作。

          六、督查工作紀律

          督查工作是一項嚴肅的工作,督查室必須高度重視督查工作,切實加強對督查工作的組織和領導,落實專人負責,明確工作職責。督查室主要負責人是督查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督查工作不力的人員,按年度工作目標考核相關內容予以扣分,造成嚴重失誤的,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市政府督查室收到各部門、各縣區上報文件及上級文件和督辦件時,要立即登記辦理。緊急文件要跟蹤辦理,按時限辦結。

          (二)對各位市長、秘書長、主任閱批的文件,送閱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3天,緊急公文不能超過1天。重大災情、突發性事件以及涉及國家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的報告、請示,批閱不能超過1小時。

          (三)機要件(包括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及中、省新聞單位印發的送閱件、內部參考等)在領導同志處送閱和批閱時間原則上不能超過7天,重要機要件不得超過3天,緊急機要件要即送即閱。因市政府領導出差、開會、下鄉超過3天的,要將手頭保存的機要件、批辦件通過電傳或其它途徑送達領導批閱。

          (四)市政府督查室在辦理公文時,要提出明確具體的擬辦意見,送分管領導審核,分管領導簽署審核意見后送分管市長、市長審定。

          (五)督辦事項期限:凡注明辦理期限的督辦件必須如期辦結;未注明辦理期限的督辦件,一般應在30天內辦結;對有要求的,要特事特辦,及時報告督辦結果。對情況復雜、牽涉面廣、工作量大,在規定時限內難以辦結的問題,要及時報告工作進展情況;不能解決或一時解決有困難的問題,要說明原因,寫出簡要報告。辦理結果不符合要求的,要退回重辦。沒有正當理由,久拖不辦,也不加以說明的,要進行通報批評或追究主辦單位或人員的責任。堅決克服推諉扯皮、敷衍塞責的現象。

          (六)督查人員必須保持良好的職業道德和修養,正確行使督辦權力,自覺接受監督,嚴禁以權謀私和濫用權力。

          (七)認真執行保密紀律和保密制度。文件、內刊等都要按規定標明密級和發送范圍,按規定的方式郵寄;重要事項和急件要通過政府機要部門密傳或派人直送。嚴禁用平信或掛號信郵寄領導批示件和辦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