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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保守國家秘密,維護國家安全和利益,保障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順利進行,制定本制度。
一、機關工作人員都要保守黨和國家秘密,做到不該說的機密絕對不說;不該問的機密絕對不問;不該看的機密絕對不看;不該記錄的機密絕對不記錄。
二、保守國家秘密工作實行積極防范,突出重點,既確保國家秘密,又便利各項工作的開展。每個工作人員都要做到:不在非保密本上記錄機密;不在私人通訊中涉及機密;不在公共場所和家屬、子女、親友面前談論機密;不在不利于保密的地方存放機密文件,資料;不在普通電話、明碼電報、普通郵局傳達機密事項;不攜帶機密材料游覽、參觀、探親、訪友和出入公共場所。
三、工作人員外出必須攜帶的秘密文件,應指定專人或自己親自管理。外出開會領回的正式文件,應如數交辦公室統一存檔管理,個人不得私自存閱。閱辦完的秘密文件應及時交還,正在閱辦的文件離開辦公室時,要鎖入抽屜或保密柜(箱)內,不得擺在桌面上。
四、會議研究討論的問題,凡需要暫時或長期保密的,必須嚴格保密。會議作出的決議,除按規定由有關領導和人員傳達辦理外,任何人不得擅自提前泄漏。
五、文秘人員對秘密級以上的文件、資料,要進行認真登記,按規定分別送有關領導傳閱。在傳閱期間不能自行留存,若因工作需用,應到辦公室文秘人員處登記后借用,或復印留存,但復印件也應按原件要求管理。對平時工作中使用的秘密文件,用完后隨手入柜加鎖。便函、會議記錄、機關政務檔案要妥善保管,不得隨意借予他人。
六、工作人員復印秘密文件必須經過請示,履行審批、登記手續,并將復印件按原件要求管理。未經批準,不得復印、摘抄秘密級以上文件、材料。
七、對失、泄密人員,按照《保密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