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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快人才強市步伐,創新人才引進機制,盤活人才智力資源,推進我市經濟社會又好又快發展,根據市委、市政府《關于構筑人才新優勢加快人才強市步伐的意見》吳發〔*〕13號文件精神,本著“不求所有、不求所在、但求所用”的原則,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規定所稱人才柔性引進,是指打破國籍、戶籍、地域、身份、檔案、人事關系等人才流動中的剛性制約,在不改變和影響人才與所屬單位人事關系的前提下,適應市場經濟和人才社會化發展要求的,經政府引導、市場調節、契約管理的非吳江戶籍人才的人才引進方式。
第二條《吳江市人才工作證》(以下簡稱《工作證》)是柔性引進的人才在吳江市工作、創業、居住、生活和享受相關政策待遇的憑證。
第三條市機關各部門要積極支持人才柔性引進,有關部門要加強對人才柔性引進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第二章引進的對象、方式
第四條柔性引進的對象應是本市企業發展所急需的、屬本市緊缺的具有研究生(碩士)以上學歷(學位)或高級以上職稱的專業技術人才和管理人才。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暫時不得流動的人員除外。
第五條柔性引進國內外人才的方式:
(一)智力引進。人才與用人單位簽訂智力服務合同書,承擔項目開發、課題研究、技術咨詢等,提供智力服務;
(二)智力借入。人才在本市企業的市外或境外的技術研發機構、辦事機構、實驗室等,承擔科學實驗、項目開發、課題研究等智力服務;
(三)業余兼職。人才在不侵犯所在單位知識產權并保守商業秘密的情況下,與用人單位簽訂兼職合同書,來我市企業兼職;
(四)人才創業。人才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注冊登記來我市創辦企業;
(五)其他方式。如人才派遣等多種途徑。
第三章《工作證》的申辦、變更及時效
第六條用人單位向市人事行政部門報送《吳江市人才工作證申請表》,經市人事行政部門核準后,發放《工作證》。
第七條用人單位或來吳江創辦企業的個人須填寫《吳江市人才工作證申報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用人單位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用人單位與人才簽訂的合同書;來吳江創辦企業的提交所創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二)人才本人的居民身份證或國(境)外護照及本人1寸彩色證件照2張;
(三)人才的學歷(學位)證書或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證書或科技成果證書。
第八條市人事行政部門在發放《工作證》的同時,建立吳江市柔性引進人才臨時檔案。
第九條持有《工作證》的人才,在本市因工作單位等情況發生變化的,本人或新工作單位應當持變動證明材料到市人事行政部門辦理《工作證》變更登記。
第十條《工作證》的有效期最長為5年?!豆ぷ髯C》有效期滿,需要申領新的《工作證》,逾期將自行失效。持證人離開本市的,用人單位應負責收回《工作證》,并上交市人事部門備案。
第十一條《工作證》遺失的,持有人憑居民身份證及單位證明到市人事行政部門辦理補發手續。
第四章政策待遇
第十二條《工作證》持有人可享受以下優惠政策:
(一)可申辦科技型企業和研發機構,參與科技項目招投標,申報科技項目及經費資助,申報科技獎勵及其他評比獎勵活動。
(二)可在吳江市申報評審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可參加本市專業技術職務的任職資格評定或者考試、執業(職業)資格考試、執業(職業)資格登記。
(三)符合《吳江市引進緊缺人才資助辦法》(吳政發〔*〕134號)第(一)至(十)類所列資助對象,具備下列條件之一,并不受年齡限制,持有《工作證》后,經審核確認,下年度起可分5年每年享受吳政發〔*〕134號文件規定的相應資助金的20%。
1.在省內外知名企業等擔任中高級管理職務的經營管理人員,熟悉相關領域業務的規則、有豐富實踐經驗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2.對某一專業或領域的發展有過較大貢獻,其成果處于本行業本領域技術前沿且為業內同行認可的管理人員或技術人員;
3.擁有技術發明、專利等自主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并在技術及成果轉化中為企業創造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的專技人員;
4.具有特殊專長并為企業管理或生產中不可或缺的特殊人才;
5.其他企業認可的骨干人才。
(四)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子女需在吳江接受義務教育的,可憑其父母的《工作證》及有關證明材料就近到有接收條件的學校就讀。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三條用人單位要嚴格按規定的條件和程序辦理《工作證》手續,禁止假簽合同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行為;對違反本規定的,市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取消其所享受的相應政策待遇,收回《工作證》,追回已享受的政策待遇,并追究有關單位及當事人的責任。
第十四條單位和個人之間在人才柔性引進問題上發生爭議的,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主管部門進行調解;調解未果的,可按規定向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或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第十五條本規定由吳江市人事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本規定自*年7月1日起執行,吳政辦77號同時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