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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保障村民依法直接選舉村民委員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三至七人單數組成。其具體人數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根據本村實際確定。
第三條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堅持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由選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
第四條村民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應當及時換屆選舉。村民委員會成員可以連選連任。
第五條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統一部署,各級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村民委員會的選舉工作。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所需經費,由本級財政列支。
村民委員會選舉所需費用一般由本村解決。
第二章選舉工作機構
第七條縣(市、區)、鄉(鎮)成立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宣傳有關法律、法規;
(二)制定村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計劃,并組織實施;
(三)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
(四)培訓換屆選舉工作人員;
(五)受理有關選舉的來信來訪;
(六)承辦換屆選舉工作中的其他事項。
第八條村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村民選舉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共七至九人組成,人口特多的村,不得超過十一人。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由村民會議或各村民小組推選產生。
村民選舉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
(一)做好選舉的宣傳發動工作;
(二)依法制定選舉工作方案,并報鄉(鎮)村民委員會選舉工作領導機構備案;
(三)組織選民登記,審查選民資格,公布選民名單,發放選民證;
(四)組織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的提名,審查村民委員會候選人的資格,公布正式候選人名單;
(五)確定并公布選舉日期、投票時間、地點、投票方法;
(六)做好投票選舉前的準備工作;
(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組織投票選舉,公布并上報選舉結果;
(八)處理選舉中出現的問題;
(九)總結選舉工作,整理、建立選舉工作檔案。
村民選舉委員會成員被確定為村民委員會成員正式候選人的,應退出村民選舉委員會。
村民選舉委員會履行職責至新一屆村民委員會召開第一次會議時止。
第三章選民登記
第九條在選舉日前已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計算村民的年齡以身份證為依據;無身份證的,以戶籍登記為依據。
第十條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應當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在經常居住地進行選民登記:
(一)結婚后居住在配偶所在地的村,戶口未遷移的;
(二)轉為非農業戶口的人員,仍在原村居住并履行該村村民義務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能在戶籍所在地的村進行選民登記的。
精神病患者不能行使選舉權利的,經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不列入選民名單。
第十一條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的二十日前張榜公布選民名單。村民對公布的選民名單有異議,可在選舉日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前作出解釋或者糾正。
第四章候選人的產生
第十二條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委員候選人分別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按下列方式之一直接提名:
(一)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召集過半數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投票,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二)以村民小組為單位召集過半數的有選舉權的村民投票提名候選人,然后在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下集中計票,按得票多少確定正式候選人。
提名村民委員會候選人應當有適當的婦女名額;多民族居住的村應當有人數較少的民族的人員。提名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不得委托他人投票。
第十三條村民委員會實行差額選舉。村民委員會主任、副主任和委員候選人數應分別比應選人數多一至二人。
對依法確定的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調整或變更。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應具有遵紀守法,辦事公道,廉潔奉公,有一定文化程度和較強工作能力,熱心為村民服務的素質。
第十五條候選人產生后,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在選舉日五日前按候選人得票多少的順序張榜公布。
第五章選舉程序
第十六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召開選舉大會。人口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設若干個投票站。投票站的票箱必須集中到選舉大會主會場開箱、計票。
第十七條選舉大會應當當場推選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負責核對投票人數、唱票、計票、監票。投票前,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介紹大會選舉辦法,提出具體要求。
第十八條選舉采取無記名投票的方式進行。
每一選民在一次選舉中只有一個投票權。選民對候選人可以投贊成票,可以投反對票,可以另選其他選民,也可以棄權。
第十九條選舉現場設發票處、秘密寫票處。選民憑選民證依次領取選票,由選民本人到秘密寫票處填寫選票,然后投票。
選民是文盲或者因殘疾不能填寫選票的,可以由他人按該選民意愿代為填寫選票。
不能到場直接投票的選民,應當在選舉日三日前向村民選舉委員會提出書面委托申請并指明受托人,經村民選舉委員會同意后辦理委托投票證。每一選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過一人。委托投票的人數不得超過選民總數的五分之一。
第二十條投票結束后,由唱票人、計票人、監票人當眾開箱,公開唱票、計票,宣布選票統計結果。村民選舉委員會應當當場公布選舉結果,并當眾封存選票。
每次選舉所投的票數等于或少于投票人數的,選舉有效;多于投票人數的,選舉無效。選票無法辨認的,經監票人認定,作廢票處理。廢票計入選票總數。
第二十一條選舉村民委員會,由本村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參加投票,選舉有效。候選人獲得參加投票的村民過半數的選票,始得當選。獲得半數以上選票的候選人人數多于應選名額時,以得票多的當選;如果票數相同,不能確定當選人時,應當就票數相同的候選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當選。
當選人數達到三人,但是仍不足應選人數時,不足的名額可以暫缺。若主任暫缺,由得票多的副主任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若主任、副主任都暫缺,由村民選舉委員會指定一名村民委員會委員臨時主持村民委員會工作。
當選人數不足三人,不能組成村民委員會的,不足的名額應當另行差額選舉。另行選舉的候選人可從第一次選舉中未當選人員中按得票多少產生。另行選舉以得票多的當選,但得票數需超過參加投票村民的三分之一。另行選舉可當場舉行,也可在第一次選舉日后五日內進行。
第二十二條\村民委員會選舉結果由村民選舉委員會報縣級民政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備案。鄉(鎮)人民政府向當選人頒發省統一印制的當選證書。
第二十三條村民選舉委員會在不違背直接選舉規定的前提下,可以根據本村實際,制定選舉村民委員會的具體實施方案。
第六章罷免、辭職和補選
第二十四條村民委員會成員接受村民監督。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聯名,可以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罷免要求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會議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提出,并寫明罷免理由。村民委員會應當在接到罷免要求之日起三十日內召開村民會議,進行投票表決。
村民會議在討論表決罷免要求時,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經有選舉權的村民過半數通過。表決結果由村民委員會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村民委員會逾期不召開村民會議投票表決罷免要求的,由鄉(鎮)人民政府召集村民會議投票表決。
第二十五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要求辭去職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提出,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討論決定。
第二十六條村民委員會成員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自人民法院判決書生效之日起,其村民委員會成員職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七條村民委員會成員缺額,應當在六個月內召開村民會議補選。
補選的村民委員會成員的任期,到本屆村民委員會屆滿為止。
第七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村民有權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舉報:
(一)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妨害選民行使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
(二)違反本辦法規定調整、變更村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或者指定、委派、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的;
(三)對檢舉村民委員會選舉中違法行為的村民或者提出要求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村民打擊報復的;
(四)破壞村民委員會選舉的其他違法行為。
有關機關應當在接到舉報之日起三十日內負責調查,根據事實和情節,依法處理。以威脅、賄賂、偽造選票等不正當手段當選的,其當選無效。
第二十九條村民對選舉程序或者選舉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鄉(鎮)人民代表大會和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和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提出書面申訴,有關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之日起十五日內調查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