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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為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管理和監督,促進黨風廉政建設和領導干部思想作風建設,根據《關于領導干部報告個人重大事項的規定》(中辦發[*]3號)制定本制度。
二、全區黨政群機關局級以上領導干部個人遇到重大事情,要向黨組織報告。
三、需要報告的重大事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個人發生違法違紀違反條例行為受到處罰的;
2、配偶、子女及直系親屬農轉非和調進本系統工作的;
3、個人建房、買賣房屋、出租房屋、以及在市鎮有二處住房的;
4、個人或家庭一次性收入在一萬元以上(包括接受國內外親屬有價證券、貴重物品折款)的,或少于一萬元但本人認為需要報告的;
5、家庭成員和直系親屬發生嚴重違法違紀、重大民事糾紛或刑事案件的;
6、本人經批準在企業兼職的;
7、配偶、子女獨資或與外商合資辦企業或經商的;
8、個人婚姻發生變化的;
9、家庭主要成員因私自費出國的;
10、個人認為需要報告的其它問題;
四、報告程序。屬區委管理的各部、委、辦、局、街(鎮)領導干部,均應向區委組織部報告。報告方法,由個人以書面形式自報。
五、區委組織部對領導干部個人報告的個人重大事情要進行登記。屬于黨紀、政紀方面的問題,要及時向紀檢、監察部門通報情況。不宜公開的重大事情,或本人要求保密的,組織上應予保密。
六、領導干部個人重大事情,一般應在事前或事情發生過程中報告,屬于突發事情或不可預見的事情,事情發生之后,必須及時報告。
七、領導干部遇到個人重大事情不向組織報告的,要給予批評教育直至通報,對于違法違紀、隱情不報的要加重處理。
八、本制度由中共江北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九、本制度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