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監督細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監督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糧食流通監督檢查監督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糧食流通監督檢查行為,提高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和有效性,節約行政成本,促進糧食經營者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根據《糧食流通管理條例》、《糧食流通監督檢查暫行辦法》、《安徽省糧食流通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等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信用分級監管是指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對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遵守糧食流通管理法律、法規和國家糧食流通管理政策以及誠實守信經營方面情況做出動態綜合評價,實行不同監管措施的具體行政行為。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對在安徽省境內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四條實行信用分級監管的對象為在安徽省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對不在安徽省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而常年在安徽省境內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經營者的信用評價與監管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條信用等級評定主體為對糧食經營者進行工商登記注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同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六條信用等級評定及評定結果運用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和效率原則,鼓勵合法經營、誠實守信。

          第二章信用等級評定依據

          第七條信用等級評定的依據包括糧食經營者是否具備并保持取得行政許可或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要求的基本條件以及是否依法從事經營活動。

          第八條糧食經營者具備并保持行政許可要求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糧食收購者是否具備并保持取得糧食收購許可要求的基本條件;

          (二)從事陳化糧經營的經營者是否具備并保持取得陳化糧購買資格要求的基本條件;

          (三)從事軍糧供應的經營者是否具備并保持取得軍糧供應資格要求的基本條件;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具備并保持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監管和物價管理等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許可要求的基本條件。本項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分別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物價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九條糧食經營者具備并保持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要求的基本條件包括:

          (一)從事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具備并保持取得地方儲備糧經營管理應當具備的基本條件;

          (二)接受委托從事其它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具備并保持委托者要求的基本條件。

          第十條糧食經營者依法從事經營活動情況包括:

          (一)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糧食收購政策;

          (二)糧食經營者使用的糧食倉儲設施、設備是否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范;

          (三)糧食經營者在糧食收購、儲存活動中,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質量標準和國家有關糧食倉儲的技術標準和規范,其收購、儲存的原糧是否符合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

          (四)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標準和規范;

          (五)糧食存儲企業是否建立并執行了糧食銷售出庫質量檢驗制度;

          (六)從事糧食收購、加工、銷售的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安徽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最低和最高庫存量的規定;

          (七)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國家陳化糧銷售處理有關規定;

          (八)地方儲備糧承儲企業是否執行地方儲備糧管理有關政策和規定;

          (九)從事政策性用糧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十)糧食經營者是否建立了糧食經營臺帳,是否執行了國家糧食流通統計制度;

          (十一)糧食經營者是否依照糧食應急預案規定,承擔了相應義務,執行了相應規定;

          (十二)糧食經營者是否執行了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食品衛生監管和物價管理等法律、法規、規章規定。本項規定的執行情況依法分別由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和物價等部門進行監督檢查。

          第三章信用等級評定方法和程序

          第十一條市、縣、區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對轄區內所有糧食經營者建立經營基本情況檔案。

          經營基本情況檔案內容包括:

          (一)企業名稱及法定代表人姓名、個體工商戶姓名;

          (二)糧食經營者地址;

          (三)經營范圍;

          (四)經營許可證和營業執照復印件;

          (五)經營規模、倉儲設施、檢驗人員、檢驗設施、資金狀況等基本情況;

          (六)獲得表彰情況、違法違規記錄及行政處罰情況;

          (七)其它情況。

          第十二條糧食經營者基本情況檔案應當一戶一檔,內容齊全,收集及時,保管完整,管理規范。

          糧食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將糧食經營者經營基本情況檔案制作成基本信息數據庫。

          第十三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日常監管中應當及時記錄糧食經營者保持糧食經營行政許可或接受委托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的基本條件情況和合法經營、誠實守信情況,做好監督檢查筆錄、行政處罰決定書等文書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并將其作為信用等級評定的基本依據。

          第十四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經營者經營基本情況檔案記錄對糧食經營者信用狀況評定分值。

          第十五條分值評定采取百分制。按照日常監督檢查和行政處罰情況扣減相應分值,受到表彰的增加相應分值。

          扣減分值標準:

          (一)輕微違法違規行為被責令改正且未受到行政處罰的,每次扣減1分。

          (二)予以警告的,每次扣減3分。

          (三)處以罰款的,根據罰款數額不同每次扣減10分以上20分以下。

          (四)處以沒收非法收購的糧食的,根據沒收糧食數量不同每次扣減10分以上20分以下。

          (五)處以暫停糧食收購資格的,每次扣減20分。

          (六)處以取消糧食經營行政許可或政策性用糧經營資格的,每次扣減40分。

          (七)糧食經營者因違反工商行政管理、產品質量監管、食品衛生監管和物價管理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被責令整改或受到警告、罰款、取消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的,分別比照本款第(一)、(二)、(三)、(六)項扣分;處以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分別比照本款第(三)、(四)項扣分;處以責令停產停業或暫扣許可證、執照的,比照本款第(五)項扣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行政處罰的,取消信用等級。

          增加分值標準:糧食經營戶因合法經營、誠實守信受到行政機關表彰或獎勵的,可根據表彰機關級別不同每次酌情加1到5分。加分至100分封頂。

          第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糧部門依據得分確定糧食經營者信用等級。信用等級分為A、B、C、D四個級次。

          等級標準:

          (一)A級:90—100分,信用評價為守信。

          (二)B級:70—89分,信用評價為基本守信。

          (三)C級:60—69分,信用評價為不守信。

          (四)D級:60分以下,信用評價為嚴重不守信。

          第十七條信用等級評定應當征求同級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衛生、物價等行政管理部門意見。

          第十八條評定的等級應當在當地新聞媒體或采取其它方式公示。公示期為七天。公示無異議正式確定等級。

          第十九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向糧食經營者發放信用等級證書。

          第二十條信用等級實行動態管理,每年評定一次。

          糧食經營者受到表彰加分或受到行政處罰扣分可能影響到該經營戶信用等級的,自受表彰或行政處罰決定書生效之日起改變其信用等級。

          第四章信用等級評定結果運用

          第二十一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在本轄區范圍內通報信用等級評定狀況。信用等級狀況公開接受司法機關、行政機關、企業和自然人查詢。

          第二十二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糧食經營者信用等級確定監督檢查頻度。

          (一)A級:除專項檢查或接受舉報檢查外,每一年監督檢查一次;

          (二)B級:除專項檢查或接受舉報檢查外,每半年或每季度監督檢查一次;

          (三)C級:除專項檢查或接受舉報檢查外,每季度監督檢查一次或隨時監督檢查;

          (四)D級:列為重點監管對象,隨時監督檢查。

          第二十三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信用等級評定結果評選守法經營示范戶和守法經營戶,并給予表彰。信用等級A級以下的不得評為守法經營示范戶;信用等級B級以下的不得評為守法經營戶。

          第二十四條對不在安徽省境內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登記注冊而常年在安徽省境內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糧食經營者的信用評價結果,由作出評價的糧食行政管理部門通知該經營者注冊地糧食行政管理部門。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糧食經營者對信用等級評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工作人員在信用等級評定和分級監管中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據國家公務員管理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七條市、縣、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并報上一級糧食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所指“以上”包括本數,“以下”不包括本數。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由安徽省糧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辦法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