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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科學技術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的科學文化素質,推動全省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普及法》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科學技術普及(以下簡稱科普),是指用公眾易于理解、接受和參與的方式,宣傳科學技術知識、倡導科學方法、傳播科學思想、弘揚科學精神的活動。
第三條在本省行政區域內的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及其他組織和公民從事科普活動,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科普工作是公益事業,是科學技術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科教興省的一項戰略任務。
科普工作的對象是全體公民,重點是青少年、農民和工人。
第五條科普工作應當堅持科學態度,反對迷信和反科學、偽科學行為。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進行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不得將違背科學原則和科學精神的主張和觀點,作為科普知識傳播和推廣。
第二章組織和管理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普工作的領導,將科普工作作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的重要組成部分,將科普事業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和科學技術發展規劃,作為創建文明單位的考核內容。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主管領導負責,科學技術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以及社會團體參加的科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
第八條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負責協調本地區的科普工作,履行下列職責:
(一)審議科普工作總體規劃;
(二)研究確定科普事業發展的重大政策、措施;
(三)審議科普工作年度工作要點;
(四)促進各部門及全社會支持并參與科普工作;
(五)協調本地區和部門間的科普工作;
科普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
第九條縣級以上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是科普工作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科普工作總體規劃,實行政策引導,進行監督檢查,并組織實施本條例。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制定并實施本部門的科普工作計劃,并根據各自的職責,做好相關的科普工作。
第十條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發揮科普工作的主要社會力量的作用,參與制定本地區科普工作的總體規劃和實施計劃,為政府科普工作決策提供建議。充分利用并發揮其科普網絡和組織優勢,加強對所屬團體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研究會)科普工作的組織管理與業務指導,鼓勵并支持科技人員進行科普研究和科普創作;組織開展經常性、群眾性、社會性的科普工作。
第三章青少年、農民和工人科普
第十一條縣級以上教育行政部門應當發揮中小學校開展青少年科普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將科普教育納入素質教育內容,并安排一定的教學時數,在校本教材和鄉土教材中適當增加科普內容。
第十二條各類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應當制定科普教育活動方案,組織學生參加科普興趣小組、科技創新大賽、具有科普內容的夏令營、冬令營和小發明、小創造等活動。
第十三條中小學校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學生參觀科技館、博物館等科普教育基地。
具備開放條件的國家和省重點實驗室應當定期向青少年免費開放。
第十四條中小學校應當設立專職或者兼職科普輔導教師,提供科普讀物,保證必要的講座時間,并定期組織培訓。
第十五條科技、教育、新聞出版等有關部門和科學技術協會應當有針對性地向青少年推薦科普課外讀物,組織有關專家編寫適合青少年特點的科普課外讀物,并向青少年優惠提供。
圖書、電子、音像出版部門應當將青少年科普讀物納入出版計劃,保證每年制作和出版一定數量的符合青少年特點的科普圖書、電子和音像制品。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單位,根據農村實際情況,制定并組織實施農村科普工作計劃。
社會各界應當采取多種形式,參與并支持農村科普工作。
第十七條每年的農歷正月十六為農民科技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農民科技節期間,組織開展農民科技競賽、舉辦農業科技講座等活動。
第十八條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應當發揮鄉(鎮)科普組織的作用,根據當地經濟與社會發展的需要,圍繞科學生產、文明生活,開展科普活動。
鄉(鎮)、村文化站(室)、廣播站應當宣傳科學、文明的生產和生活方式。
農村各類經濟組織和農村專業技術協會應當利用自身優勢,為農民提供科技咨詢、技術推廣、技術指導等服務。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組織農業院校、農業科研院所、農業技術推廣機構及其他涉農單位,開展面向農民的農業科技培訓,為農民提供科技信息服務,并會同有關部門適時開展進城務工農民的技能培訓。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農業行政部門及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定期組織鄉(鎮)農業技術干部培訓,扶持并發揮重點科技示范戶、種養殖大戶等的引導和帶動作用。
第二十一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文化、科技、衛生和農業等有關部門每年應當開展以文化、科技、衛生和農業等為主要內容的下鄉活動,并落實經費,制定獎勵、考評等相關制度。
文化、科技和農業等有關部門應當每年根據農民需要,組織捐贈科普圖書,放映科技電影,演出文藝節目,舉辦農村實用技術講座、咨詢、培訓等活動,并協助建設農村文化、科普圖書室。
醫療衛生單位應當每年組織醫務人員向農民開展醫療保健咨詢等服務,宣傳疾病防治、優生優育、健康保健等知識。
第二十二條科學技術協會應當協助政府組織科技人員開展科普之冬活動,并組織有關單位開展科普大集和科普村鎮建設等活動。
第二十三條縣級以上工會和產業工會組織應當組織職工開展以提高技術水平和創新能力為重點的科普宣傳教育活動。
第二十四條各級工會組織應當利用現有的文化宮(館)、職工干部培訓學院(校)、技術交流館等場所開展職工技術創新、技能培訓、技術推廣等科普活動。
第二十五條企業應當結合技術改造、新產品開發、新技術和新工藝推廣應用,組織職工技能培訓,普及與生產經營、職業衛生、安全防護等有關的科學技術知識,提高生產技能。
第二十六條有條件的企業可以創辦行業博物館、科技館,建立科普組織,開展科普活動。
第四章社會責任
第二十七條普及科學技術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社會各界應當參與和支持,提倡公民參加科普活動。
鼓勵各類社會組織和個人興辦科普事業。
第二十八條縣級以上人事行政部門應當將科普教育納入國家工作人員、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培訓內容。
各級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培訓對象的需要,開設現代科技基礎知識課程或者舉辦科技知識專題講座。
第二十九條各級領導干部應當每年參加一次以上的現代科技知識、科學思想和科學方法的科普學習講座。
第三十條工會、共青團和婦聯等社會團體應當根據科普工作規劃和計劃,并結合職工、青少年和婦女的特點開展科普活動。
第三十一條廣播電臺、電視臺和綜合性互聯網站應當開辦固定科普宣傳欄目,制作科普節目,在科技活動周和重大科普活動期間應當免費播放科普公益性廣告。
綜合類和自然科學類報紙、期刊應當開設科普專欄、專版,宣傳科普知識。
影視生產、發行和放映單位應當制作、發行、放映科普影視作品。
第三十二條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組織科技工作者和教師、學生開展科普活動。
具備開放條件的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應當向公眾開放具有科普功能的陳列室、生產車間、實驗基地、實驗室和其他場地、設施。
第三十三條省重點科技攻關項目和重大產業化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或者項目負責人應當根據項目特點,開展相關科普宣傳。
鼓勵省科學技術獎的申報人提交相關的科普成果。
具備開放條件的省重大建設和技改項目完成后,應當提供向公眾開放、通俗易懂的科普宣傳模型和展示等。
第三十四條科技館、博物館、圖書館、氣象站、公園、醫院、商場、車站、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結合自身的業務和特點,面向公眾開展經常性的科普宣傳。
第三十五條大型洽談會、博覽會、重大體育賽事等大型活動的承辦單位,應當利用場館和設施設置相關的科普宣傳內容。
第三十六條居民委員會應當利用所在地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等資源,定期向居民開辦環境保護、醫療衛生、婚育知識、公共安全、節約等貼近百姓生活的科普講座,并設置固定科普畫廊、科普宣傳板,開展創建科普文明社區活動。
第三十七條鼓勵大學生、專家、學者和專業技術人員參與各種科普志愿活動。
第三十八條每年五月的第三周為全省科技活動周。社會各界應當根據全省科技活動周的主題開展科普活動。
第五章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并隨著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的發展逐步增加對科普經費的投入。
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安排一定的科普經費。
提倡社會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安排一定的經費用于開展科普活動。
科普經費和社會組織、個人資助科普事業的財產,必須用于科普事業,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第四十條省級人民政府、設區的市及有條件的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普場館、設施建設納入城鄉建設規劃和基本建設計劃,并加強對現有科普場館、設施的利用、維修和改造。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利用現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設施和場所,做好科普工作。
第四十一條利用政府投資建設或者享受政策優惠的博物館、科技館、青年宮、少年宮(中心)、文化宮、婦女兒童活動中心等場館不得擅自改作他用。對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應當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科技活動周期間及重大科普宣傳日應當免費向社會開放;經費困難的,同級財政應當予以補貼,使其正常運行。
第四十二條鼓勵和支持省外、境外博物館、科技館到我省布展、巡展;向青少年、六十周歲以上老年人及殘疾人免費或者優惠開放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享受優惠政策。
第四十三條獲得縣級以上科普獎項或者具有科普創作成果的,在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評審中,同等條件下予以優先。
第四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科普組織和科普隊伍建設,建立、健全科普組織,提高科普工作者待遇,改善科普工作者條件,依法維護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的合法權益,鼓勵科普組織和科普工作者自主開展科普活動,依法興辦科普事業。
第四十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協會和有關單位應當對在科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履行法定職責的,由上級行政機關或者有關部門予以通報批評,并責令改正。
第四十七條以科普為名傳播不健康、不文明的行為方式、進行其他有損社會公共利益的活動,擾亂社會秩序或者騙取財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給予批評教育;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克扣、截留、挪用科普財政經費或者貪污、挪用捐贈款物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擅自將政府投資建設的科普場所改為他用妨礙開展科普活動的,由上級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國家工作人員在科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一條本條例自*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