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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維護電力市場秩序,保護電力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電費結算行為,根據《電力監管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進行電費結算應當遵循依法、誠信、公平、公正的原則。任何一方不得利用電費結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第三條電費結算有關事項應當在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予以約定?!顿徥垭姾贤钒ㄩL期、中短期、臨時和跨省跨區購售電合同。
第四條本辦法適用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之間的電費結算。電網企業與其內部所屬電廠電費結算,享有政府特許權的外資控股電廠的電費結算,發電企業與大用戶直供電的電費結算等參照本辦法執行。
參與區域電力市場競價的發電企業與電網企業電費結算,按照市場運行規則的規定執行。
第五條電力監管機構依據《電力監管條例》和本辦法對發電與電網企業之間電費結算行為進行監管。
第二章電費結算依據
第六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計量上網電量,確保計費電量真實、準確。
第七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時應當嚴格執行國家電價政策,國家價格主管部門批復的上網電價為雙方進行電費結算的法律依據,未獲國家正式批復電價的,按照國家規定由雙方協商確定并執行。發電企業、電網企業不得自行變更上網電價進行電費結算。
第八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依據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規定確定的上網電量、上網電價計算當期結算電費。電費結算以月為計算周期。
第三章電費結算程序和方式
第九條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可以由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雙方協商確定,但是應當在次月5日前完成上月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
第十條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和確認,可以由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雙方協商確定,但是應當在完成上網電量抄錄和確認日后5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一條發電企業應當根據結算雙方確認的《電費結算單》開具增值稅發票。
第十二條電網企業依據《電費結算單》及增值稅專用發票支付上網電費。電網企業應當在上網電費確認日后的5個工作日內,支付不低于該期上網電費的50%;電網企業應當在上網電費確認日后的15個工作日內付清該期上網電費。
電網企業因故不能按照約定的期限付清上網電費,應當向發電企業支付違約金。
第十三條電費結算應當采取國家規定的結算方式。
匯票、本票結算比例比較高的,應當在購售電合同中予以約定。
第十四條上網電量的抄錄和確認,上網電費的計算、核對、修正和確認,上網電費的支付方式以及違約金,都必須在雙方簽訂的《購售電合同》中明確。
未簽訂《購售電合同》或者《購售電合同》中未明確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各自保存電費結算的原始資料與記錄。
第十六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電費結算過程中發生爭議,應當進行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電力監管機構申請調解,但是爭議和調解不影響無爭議電費的結算。
第四章電費結算監管
第十七條電力監管機構進行電費結算監管,可以采取信息統計、聽取情況匯報、組織專項檢查、調閱結算資料等方式。
第十八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應當按照《電力企業信息報送規定》以季報形式于每季度第一個月30日前向電力監管機構報送上一季度的電費結算情況。
第十九條電力監管機構可以按照《電力監管信息公開辦法》,以適當形式向社會電費結算監管報告。
第二十條電力監管機構依照《電力爭議調解暫行辦法》對電費結算爭議進行調解。
第二十一條電力監管機構將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電費結算記錄納入電力企業信用等級評價系統。
第二十二條電網企業無正當理由未按合同約定付清上網電費的,電力監管機構責令改正;惡意拖欠電費的,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并將處理結果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三條發電企業、電網企業在進行電費結算時不執行國家電價政策,擅自改變上網電價水平的,由電力監管機構責令其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處理。
第二十四條發電企業和電網企業拒絕或者阻礙電力監管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監管職責的,不按要求向電力監管機構提供、披露有關信息的,由電力監管機構按照《電力監管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發電企業、電網企業進行電費結算過程中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