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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培訓質量評估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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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水利部培訓質量評估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水利部教育培訓工作,規范培訓辦班行為,提高培訓質量,保證培訓效果,根據《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水利部干部教育培訓管理辦法》,結合教育培訓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訓計劃,由水利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水利社團和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主辦的各類培訓班、研討班、宣貫班和有關取得水利業務工作職(執)業資質、資格證書的培訓項目等。

          第三條開展培訓質量評估要按照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簡便易行、注重實效的原則,堅持激勵與約束相結合、定量與定性相結合、指導性與操作性相結合,不斷總結經驗,完善評估指標體系,實現培訓質量評估工作科學化、制度化和規范化,增強培訓針對性和實效性。

          第二章評估內容和指標體系

          第四條本辦法所稱培訓質量評估包括培訓綜合評估和培訓課程評估兩個部分。

          第五條培訓綜合評估是對培訓全過程和培訓效果的總體評價,包括培訓方案、培訓實施、培訓保障和培訓效果四項內容,共二十個指標:

          (一)培訓方案評估包括培訓目標設定、培訓課程設置、培訓時間與進度、培訓師資配備、培訓考核安排五個指標;

          (二)培訓實施評估包括教學內容、教材資料、教學水平、教學方式方法、教學組織管理、發證登記六個指標;

          (三)培訓保障評估包括教學設施、食宿條件、服務質量、培訓收費四個指標;

          (四)培訓效果評估包括培訓目標實現程度、新理論新知識含量、促進理念和工作態度轉變、促進業務能力和綜合素質提升、促進崗位工作五個指標。

          第六條培訓課程評估是對每門課程的評價,分課程針對性、教學內容、教師講解、教學方法和教學效果五項指標進行評估:

          (一)課程針對性主要評價課程內容與培訓目的是否一致,教材選用是否得當,是否滿足崗位工作實際需要,是否滿足個人培訓需求四個方面;

          (二)教學內容主要評價課程內容是否科學、完整、合理,是否符合國家和水利部門的有關方針政策,是否理論聯系實際,是否反映該領域最新成果和發展趨勢四個方面;

          (三)教師講解主要評價教師的教學準備情況,理論水平,教學組織能力,語言表達能力四個方面;

          (四)教學方法主要評價教學方法是否切合教學內容,是否有助于調動學員學習的積極性和主動性,是否有助于學員理解和掌握學習內容三個方面;

          (五)教學效果主要評價培訓課程對促進學員轉變觀念和工作態度,提高理論修養和業務能力,提升解決實際問題能力和工作績效的作用三個方面。

          第三章評估組織實施及結果應用

          第七條培訓綜合評估和培訓課程評估由培訓主辦單位負責組織,采取由學員對《培訓綜合評估表》(附件1)和《培訓課程評估表》(附件2)賦分的形式進行量化評估。

          培訓綜合評估和課程評估分為滿意、較滿意、一般、不滿意四個等次,每個等次對應一個分值。

          第八條培訓主辦單位根據學員填寫的《培訓綜合評估表》和《培訓課程評估表》,進行分項統計匯總,并將結果分別填入《培訓綜合評估匯總表》(附件3)和《培訓課程評估匯總表》(附件4)。綜合評估結論和課程評估結論分別根據《培訓綜合評估匯總表》總分和《培訓課程評估匯總表》總分做出,90分以上為優秀;80-89分為良好;60-79分為合格;60分以下為不合格。

          第九條為保證評估結果的真實、客觀和公正,《培訓綜合評估表》和《培訓課程評估表》回收率不得低于80%;實際回收率低于80%的,差額部分問卷以零分計,并按學員總人數的80%計算評估分數。

          第十條建立培訓評估檔案管理制度。培訓班主辦單位要將《培訓綜合評估匯總表》和《培訓課程評估匯總表》,與學員填寫的《培訓綜合評估表》和《培訓課程評估表》一同歸檔保存,保存期不少于兩年,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培訓辦班工作提供依據。

          第十一條建立評估結果反饋機制。培訓班主辦單位在培訓評估結束后,要及時將評估結果反饋給培訓班承辦單位和授課教師。培訓班綜合評估不合格或課程評估不合格的,主辦單位應認真分析存在的問題并進行整改。

          第十二條建立培訓評估結果備案機制。培訓班主辦單位申報下年度培訓計劃時,要將本年度所舉辦的各期培訓班的質量評估情況(包括培訓的組織過程、質量評估結論、對出現問題的整改意見、《培訓綜合評估匯總表》和《培訓課程評估匯總表》)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作為確定其下年度培訓計劃的依據和參考。

          第十三條建立培訓激勵約束機制。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將對各類培訓班的質量評估情況進行檢查,并將檢查結果進行通報,對培訓質量高的單位予以表彰,對問題較多的單位予以批評。問題嚴重的取消其主辦或承辦水利部年度培訓計劃內培訓班的資格。

          第十四條對培訓質量評估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對主辦單位和責任人進行通報批評,并視情節輕重,削減該單位下年度列入水利部年度培訓計劃的培訓班數量,直至取消辦班資格。

          第四章附則

          第十五條水利部機關司局、直屬單位、水利社團和水利行業定點培訓機構舉辦其他培訓班的質量評估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水利部人事勞動教育司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