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細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切實履行省屬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維護所有者權益,落實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責任,建立有效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參照《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2號),結合省屬企業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考核的省屬企業負責人是指省政府確定的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省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以下簡稱企業)的下列人員:

          (一)國有獨資企業和不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廠長)、副總經理(副廠長)、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二)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三)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總經濟師、總工程師。

          第三條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實行年度考核與任期考核相結合、結果考核與過程評價相統一、考核結果與獎懲相掛鉤的考核制度。

          第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采取由省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與企業負責人簽訂經營業績責任書的方式進行。

          第五條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工作遵循以下原則:

          (一)依法考核原則。按照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以及資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續發展的要求,依法考核企業負責人的經營業績。

          (二)分類考核原則。按照企業所處的不同行業和類型,資產經營的不同水平和主營業務等不同特點,實事求是,公開公正,實施科學規范的分類考核。

          (三)激勵與約束并重原則。按照責權利相統一的要求,建立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同激勵約束機制相結合的考核制度,建立健全科學合理、可追溯的資產經營責任制。

          第二章年度經營業績考核

          第六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以公歷年作為考核期。

          第七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考核與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八條年度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年度利潤總額和凈資產收益率指標。

          1.年度利潤總額是指經核定后的企業合并報表利潤總額。年度利潤計算可加上經核準的當期企業消化以前年度潛虧。

          2.凈資產收益率是指企業考核當期凈利潤同平均凈資產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凈資產收益率=(凈利潤÷平均凈資產)×100%

          其中:凈資產中不含少數股東權益。

          平均凈資產=(期初凈資產+期末凈資產)÷2

          對凈資產為負值的企業,按總資產收益率考核。

          (二)分類指標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經營管理水平及發展能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九條確定軍工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主要承擔國家、省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預報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每年11月底以前,企業負責人按照省國資委經營業績考核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下一年度擬完成的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

          (二)核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運行態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有關內容與企業

          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省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十一條省國資委結合企業月度快報、季度經濟運行分析、工作調度和企業重要情況報告等手段,對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的執行情況進行動態跟蹤檢查與監控。企業負責人于每年8月底以前將經營業績責任書半年執行情況及相關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

          對上半年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明顯滯后的企業,省國資委將向企業負責人提出預警并進行督促。

          第十二條建立重大的安全生產事故和質量事故、重大經濟損失、重大投融資、重大貸款擔保和資產重組等重要情況報告制度。企業發生上述情況時,企業負責人應當立即向省國資委報告。

          第十三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期間,企業因發生重大事件,影響責任書正常執行,需變更、解除或終止責任書的,由企業負責人提出申請,報省國資委決定。

          第十四條年度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照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每年4月底以前,企業負責人依據經審計的企業財務決算數據,對上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由省國資委另行規定。

          (二)省國資委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1),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派駐監事會企業,依據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和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認真聽取監事會對企業的年度評價意見,結合企業負責人年度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參照附件1),形成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四)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年度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國資委反映。省國資委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

          第三章任期經營業績考核

          第十五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以三年為考核期,由于特殊原因需要調整的,由省國資委決定。

          第十六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一)雙方的名稱、地址和姓名;

          (二)考核內容及指標;

          (三)雙方的權利和責任;

          (四)考核與獎懲;

          (五)責任書的變更、解除和終止;

          (六)其它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七條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指標包括基本指標和分類指標。

          (一)基本指標包括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和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

          1.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是指企業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所有者權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的比率,計算公式為:

          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率=考核期末扣除客觀因素后的所有者權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權益×100%

          客觀因素由省國資委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具體審核確定。

          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結果以省國資委確認的結果為準。

          2.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是指企業主營業務連續三年的平均增長情況,計算公式為:

          三年主營業務收入平均增長率=[(考核期末當年主營業務收入/三年前主營業務收入)1/3-1]×100%

          (二)分類指標由省國資委根據企業所處行業和特點,綜合考慮反映企業可持續發展能力及核心競爭力等因素確定,具體指標在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八條確定軍工企業、資產經營公司和主要承擔國家、省政策性業務等特殊企業的基本指標與分類指標,可優先考慮其政策性業務完成情況,具體指標及其權重在任期責任書中明確。

          第十九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按下列程序簽訂:

          (一)預報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考核期初,企業負責人按照省國資委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的要求和企業發展規劃及經營狀況,提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并將考核目標建議值和必要的說明材料報省國資委。

          (二)核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省國資委根據宏觀經濟運行態勢及企業運營環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建議值進行審核,并就考核目標值及責任書有關內容與企業溝通后加以確定。

          (三)由省國資委主任或其授權代表同企業負責人簽訂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

          第二十條省國資委對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執行情況進行年度跟蹤檢查,實施動態監控。

          第二十一條任期經營業績責任書完成情況按下列程序進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業負責人對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值的完成情況進行總結分析,并將總結分析報告報省國資委。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格式和主要內容由省國資委另行規定。

          (二)省國資委依據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和經審查的統計數據,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綜合考核(具體辦法見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三)派駐監事會企業,依據任期內經審計并經審核的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經審查的統計數據和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認真聽取監事會對企業負責人的任期評價意見,結合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總結分析報告,對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目標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具體辦法參照附件2),形成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

          (四)省國資委將最終確認的企業負責人任期經營業績考核與獎懲意見反饋各企業負責人及其所在企業。企業負責人對考核與獎懲意見有異議的,可向省國資委反映。省國資委調查核實后妥善處理。

          第四章獎懲

          第二十二條根據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得分,年度經營業績考核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最終結果分為A、B、C、D、E五個級別,完成考核目標值為C級進級點。

          第二十三條省國資委依據年度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施獎懲。

          第二十四條對企業負責人的獎勵分為年度薪酬獎勵和任期中長期激勵。

          第二十五條企業負責人年度薪酬分為基薪和績效薪酬兩個部分。績效薪酬與年度考核結果掛鉤。企業負責人基薪的計算辦法和標準等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當考核結果為A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2+(考核分數-A級起點分數)/(A級封頂分數-A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2倍基薪到3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B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5+0.5×(考核分數-B級起點分數)/(A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5倍基薪到2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C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1+0.5×(考核分數-C級起點分數)/(B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1倍基薪到1.5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D級時,績效薪酬按“基薪×(考核分數-D級起點分數)/(C級起點分數-D級起點分數)”確定,績效薪酬在0到1倍基薪之間;

          當考核結果為E級時,績效薪酬為0。

          第二十六條被考核人擔任企業法定代表人的,其分配系數為1。對于其余被考核人的分配系數,省國資委根據企業負責人的不同職務另行制定參照系數,由企業參照省國資委的規定,根據各負責人的責任和貢獻研究確定,并報省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績效薪酬的60%在年度考核結束后當期兌現;其余40%根據任期考核結果等因素延期到連任或離任的下一年兌現。

          第二十八條依據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對企業負責人實行獎懲與任免:

          (一)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A級和B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薪酬外,給予相應的中長期激勵。

          (二)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C級的企業負責人,按期兌現全部延期績效薪酬。

          (三)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D級的企業負責人,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酬。

          (四)對于任期經營業績考核結果為E級的企業負責人,除根據考核分數扣減延期績效薪酬外,將根據具體情況,可不再對其任命、續聘或對其進行工作調整。

          具體扣減績效薪酬的公式為:

          扣減延期績效薪酬=任期內積累的延期績效薪酬×(C級起點分數-實得分數)/C級起點分數

          第二十九條對社會、行業和企業發展作出重大貢獻的企業負責人,省國資委設立特別貢獻獎。特別貢獻獎和中長期激勵的具體辦法由省國資委另行制定。

          第三十條企業虛報、瞞報財務狀況的,除由有關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企業會計準則》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處理外,酌情扣發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的績效薪酬或延期績效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企業法定代表人及相關負責人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導致重大決策失誤、重大安全與質量責任事故、嚴重環境污染事故、重大違紀案件,給企業造成重大不良影響或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除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理外,酌情扣發其績效薪酬或延期績效薪酬;情節嚴重的,給予紀律處分。觸犯刑律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政府投融資類企業和地方金融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條因清產核資、工作調動等原因導致對企業負責人的考核指標數據發生變化的,省國資委可根據具體情況變更經營業績責任書的相關內容。

          第三十四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黨委書記、副書記、紀委書記、工會主席的考核及其獎懲依照本辦法執行。

          第三十五條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控股公司獨立董事、職工代表出任的董事、監事等的考核及其獎懲辦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六條國有參股企業、實施被兼并破產企業、連續兩年以上的虧損企業、資不抵債企業和基本建設項目法人單位等企業中,由省國資委黨委管理的企業負責人的考核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經營業績考核事項在經營業績責任書中確定。

          第三十七條企業應當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和《公司法》的規定,抓緊建立規范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建立健全后,本辦法規定的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對象將按《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調整。

          第三十八條對公司制企業負責人的考核、獎懲及相關事宜,企業應當按照《公司法》及有關規定,履行相關法律程序或手續。

          第三十九條各企業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對子企業、控股公司的經營業績考核實施辦法。

          第四十條各設區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可參照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由省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