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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教育培訓實施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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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干部教育培訓實施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推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科學化、制度化、規范化,培養造就高素質的干部隊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干部教育培訓工作條例(試行)》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干部教育培訓的目的是提高培訓對象的綜合素質,包括政治素質、文化道德素質、職業素質、技能素質及其他素質,以提高干部的工作水平和工作效率,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國際性城市發展對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需求。

          第三條干部教育培訓遵循以下原則:以人為本,按需施教;全員培訓,保證質量;全面發展,注重能力;聯系實際,學以致用;與時俱進,改革創新。

          第四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區實行國家公務員制度的部門和各級國家公務員以及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機關工作人員,區屬企事業單位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參照本規定執行。

          第五條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管理實行統一規劃指導、分級分類實施的原則。

          第六條建立培訓登記制度,個人培訓成績存入本人檔案,作為其任職與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章教育培訓對象

          第七條干部有接受教育培訓的權利和義務。

          第八條干部教育培訓的對象是全體干部,重點是科級以上領導干部。

          第九條干部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參加相應的教育培訓:

          (一)在職期間的各類崗位培訓;

          (二)晉升領導職務的任職培訓;

          (三)從事專項工作的專門業務培訓;

          (四)新錄(聘)用的初任培訓;

          (五)其他培訓。

          第十條縣處級黨政領導干部每5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者經組織(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3個月以上的培訓。提拔擔任領導職務的,確因特殊情況在提任前未達到教育培訓要求的,應當在提任后1年內完成培訓。其他干部參加脫產教育培訓的時間,根據有關規定和工作需要確定,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12天。

          第十一條干部必須遵守教育培訓的規章制度,完成規定的教育培訓任務。

          第十二條干部在參加組織選派的脫產教育培訓期間,一般應享受在崗同等待遇。

          第三章內容與形式

          第十三條干部教育培訓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按照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的要求,結合崗位職責要求和不同層次、不同類別干部的特點,以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素養和技能訓練等為基本內容,并以政治理論培訓為重點,綜合運用組織調訓與自主選學、脫產培訓與在職自學、境內培訓與境外培訓相結合等方式,促進干部素質和能力的全面提高。

          第十四條政治理論培訓重點進行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樹立和落實科學發展觀、正確政績觀的教育,黨的歷史、黨的優良傳統作風、黨的紀律的教育,國情和形勢的教育,引導干部堅定共產主義理想和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信念,堅持馬克思主義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正確的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夯實理論基礎、開闊世界眼光、培養戰略思維、增強黨性修養。對黨外干部,應當根據其特點,開展相應的政治理論培訓。

          第十五條政策法規培訓重點加強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教育,進行黨和國家在經濟、政治、文化、社會、外交、國防等方面的重大部署和要求的培訓,提高各級干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能力。

          第十六條業務知識培訓重點加強履行崗位職責所必備知識的培訓,提高干部的實際工作能力。

          第十七條文化素養培訓和技能訓練應當按照完善干部知識結構、提高干部綜合素質的要求進行。

          第十八條堅持和完善組織調訓制度。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干部脫產培訓計劃,選調干部參加脫產培訓。干部所在單位按照計劃完成調訓任務。被抽調的干部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第十九條推行干部自主選學。在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的指導下,干部可以自主選擇參加教育培訓的機構、內容和時間。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或者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定期公布供干部自主選學的教育培訓項目,明確要求,加強管理。

          第四章教育培訓的組織與分工

          第二十條區委組織部負責全區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宏觀管理。按照區委的要求,根據羅湖發展的客觀需要,負責制訂和修訂全區干部教育培訓的制度性規定以及中長期培訓規劃、計劃或綱要。具體負責全區副處級以上干部、黨群系統及所屬事業單位的科級以下干部的調訓;負責全區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指導、協調。

          第二十一條區人事局負責區政府系統及所屬事業單位科級以下干部的調訓;負責組織、指導和協調專業技術人員培訓。

          第二十二條區委組織部、區人事局配備專職或兼職培訓管理人員。培訓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有:

          (一)根據主管部門的教育培訓計劃,做好送訓工作。

          (二)根據本區工作的需要和各單位人員素質情況,制訂各級各類人員培訓的年度計劃。

          (三)組織實施本區的教育培訓計劃和委托有關培訓機構實施教學。

          第五章教育培訓機構

          第二十三條區委黨校(區培訓中心)是區各級各類干部的綜合培訓基地,應充分發揮作用,高效率、高質量地完成區委、區政府下達的和區屬各機關委托的干部教育培訓任務,在教師選聘、課程設置、教材編寫、教學改革等方面發揮示范、牽頭和協調的作用。

          第二十四條培訓機構要努力建設高素質的專兼職相結合的師資隊伍;要努力建立適應不同培訓類型需要的相對穩定的課程體系;要嚴格對學員的管理,創造良好的學習環境與生活環境。

          第二十五條充分利用培訓機構、廣播、電視和計算機網絡等多種形式開展干部教育培訓,逐步建立現代化的培訓管理信息網絡,引入競爭機制和現代培訓手段,推進培訓管理的信息化、科學化和現代化,建立適合干部發展的培訓大環境。

          第六章考核與評估

          第二十六條建立干部教育培訓的考核和激勵機制。將干部的教育培訓情況作為干部考核的內容和任職、晉升的重要依據之一。

          第二十七條干部教育培訓考核的內容包括干部的學習態度和表現,掌握政治理論、政策法規、業務知識、文化知識和技能的程度以及解決實際問題的能力等。

          第二十八條干部教育培訓考核應當區分不同的教育培訓方式分別實施。組織調訓和干部自主選學的考核,由干部教育培訓機構實施;境外培訓的考核,由主辦單位或者干部所在單位實施。干部教育培訓實行登記管理。干部教育培訓主管部門和干部所在單位應當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建立和完善干部教育培訓檔案,如實記載干部參加教育培訓情況和考核結果。

          第二十九條組織(人事)部門在干部年度考核、任用考察時,應將干部接受教育培訓情況作為一項重要內容。

          第三十條建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評估制度。制定科學合理的評估指標體系和規范簡便的評估辦法,加強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評估。

          第三十一條干部教育培訓管理部門應當充分運用評估結果,對干部教育培訓機構的建設與發展提出指導性意見。干部教育培訓機構應當根據評估結果,改進干部教育培訓工作。

          第七章教育培訓經費

          第三十二條機關工作人員和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教育培訓經費,在財政部門下達給各機關、事業單位的教育專項經費中列支。財政部門要重視對干部教育培訓經費的投入,每年確定合理的支出定額,確保干部教育培訓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三十三條自籌經費的事業單位、企業管理人員和專業技術人員的培訓經費,參照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執行標準,在相關科目中列支。

          第三十四條各單位應積極支持干部在職進修學習,經單位同意,干部在職進修大專、本科學歷、大學第二學位、碩士學位、博士學位和研究生學歷的,在取得學位或學歷后,單位應給予報銷學費的50%。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五條此前文件與本規定不符的,以本規定為準。

          第三十六條本規定由區委組織部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