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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店非法行醫屢禁不止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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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店非法行醫屢禁不止思考

          藥監執法人員在日常監管過程中,經常發現個別藥店非法行醫現象。這些藥店大多不具備門診或醫院的診療環境,衛生條件差,藥械消毒措施不完備,缺少急救設施,容易造成細菌污染、傳染病傳播等醫療隱患,甚至引起醫療事故和醫療糾紛。

          非法行醫的藥店店員要么以導購員的身份出現,對待顧客,涉及處方藥時不是索要處方,而是簡單詢問病情,盲目推介藥品。有的藥店要么請來醫療機構退休的醫務人員,打著“專家”的旗號指導用藥,或者掛著藥師用藥咨詢臺的牌子,明目張膽地為病人配處方藥;要么打著免費體檢的旗號,推銷藥品、保健品;要么干脆把藥店開成門珍,注射、打吊瓶,來者不拒。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明確規定:“未取得醫生執業資格的人非法行醫,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嚴重損害就診人身體健康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造成就診人死亡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第三十九條規定:“未經批準擅自開辦醫療機構行醫或者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取締,沒收其違法所得及其藥品、器械,并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醫師吊銷其執業證書;給患者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醫療機構執業,必須進行登記,領取《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第二十四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不得開展診療活動。”面對嚴刑峻法,為了什么藥店非法行醫為什么會屢禁不止呢?調查發現,其主要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由藥店的生存狀況造成的。藥品市場放開后,申辦藥店的人大量增加,由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對藥店的數量和分布密度沒有明確規定,因些出現了藥店遍地開花的局面。激烈的市場競爭致使藥店利潤大幅縮水,只能微利經營。尤其農村合作醫療推廣后,鄉鎮衛生院、衛生室普遍享受國家政策扶持,一方面藥品價格相對下降,另一方面農民就醫必須到指定醫院才能報銷,到藥店買藥的人越來越少,為了生存,有些藥店打起了非法行醫的歪主意。

          2、由一些監管法規的不適應癥造成的。《處方藥與非處方藥分類管理辦法》(試行)第二條規定:“根據藥品品種、規格、適應癥、劑量及給藥途徑不同,對藥品分別按處方藥與非處方藥進行管理。處方藥必須憑執業醫師或執業助理醫師處方才可調配、購買和使用。”《藥品流通監督管理辦法》(局令第26號)第十八條規定:“藥品零售企業應當按照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分類管理規定的要求,憑處方銷售處方藥。”目前,處方藥占藥店總銷售量的20%~30%,其中抗生素占處方藥的一半以上。很多醫院為了防止跑方,都采取了一些限制措施,病人把醫院的處方帶出來非常困難。同時,很多群眾只所以選擇到藥店買藥,主要是為了方便,憑處方銷售后,群眾明顯感到不適,致使藥店的銷售量明顯下降。為了應對這種情況,有些藥店干脆請來一些所謂的“醫師”或專家坐堂,打著咨詢或導醫的幌子,開處方,推銷藥品。

          3、由利益驅動造成的。據了解,目前藥品的利潤很低,一般加價在10%左右,以中等規模的藥店為例,去掉房租等各項費用,純利潤在600至3000多元不等,而一盒普通的消炎藥,單純銷售不到10元,純利潤1元,如果改成打吊瓶,“銷售”價擴大到50多元,純利潤至少在30多元,這也是個別藥店敢冒風險非法行醫的主要原因之所在。

          4、由弱勢群體的就醫難決定的。目前普通群眾收入不高,醫院看病難、看病貴令許多群眾望而生畏,去藥店的病人,有的是為了節省去醫院看病的掛號費,有的是被醫院的B超、CT、生化全項的“常規檢查”嚇怕了,被醫生的大處方嚇怕了;有的是厭煩了醫院里排不完的長隊;在藥店,病人不用掛號,也不用排隊,無需做“常規檢查”就能看病拿藥,服務態度往往又比醫院好,所以藥店的生意日漸興隆。至于在藥店看病可能存在的風險,很多群眾不了解,或者了解不多,多數存在僥幸心理,抱著無所謂的態度。

          5、監管缺位造成的。藥監部門管不了藥店的非法行醫,明知行醫也無能為力;衛生部門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進行執法,除了罰款,對屢教不改的藥店也沒有多少高招。同時,由于藥品監管部門與衛生部門所管理的醫療企業存在著監督與被監督的關系,二者聯合執法困難很大。

          為此要從根本上解決藥店非法行醫的問題,必須多管齊下,采取一些綜合配套措施:

          1、嚴格控制藥店的數量。最好能對藥店的密度、分布作出硬性規定,嚴把開辦藥店的關口,絕不可降低申辦條件。寧缺勿濫,防止惡性競爭。

          2、惠民政策要兼顧公平。合作醫療推廣后,受政策扶持,農村醫療機構藥價普遍降低,同時,農民必須到指點醫療機構就醫方能報銷等措施,限制了農民到藥店購藥,形成了不公平競爭,不利于農村藥店的發展。如何讓農村藥店享受到農村合作醫療的陽光雨露,是國家必須審慎對待的問題。

          3、合理解決憑處方購買處方藥的問題。由于我們國家還沒有實現醫藥分家,醫療機構為了跑方,都采取了很多限制措施,在這種情況下,如何解決群眾憑處方購買處方的藥的問題需要制訂一些切實可行的措施。最好能設定五到七年的緩沖期,最終與醫療機構改革結合起來,不可一刀切,“逼”著藥店造假或非法行醫。

          4、對藥店非法行醫進行釜底抽薪。完善城鄉醫療體系,增加社區醫療網點,提高社區醫療服務水平,解決群眾看病難,看病貴問題,消除滋生藥店非法行醫的土壤。

          5、加大聯合執法的力度。大部制改革后,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劃歸衛生部領導,這就為衛生與藥監的聯合執法創造了條件。最好能出臺一些措施,以便于藥監與衛生部門的聯合執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