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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標管理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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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招投標管理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招標投標活動,保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活動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進行招標投標活動及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招標投標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和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四條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負責指導和切調招標投標工作,市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對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督檢查。

          經濟、商務、水利、交通、國土資源、財政等行政部門應當按照職能分工,分別負責本行業和產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項目和市政工程項目的招投標活動的監督檢查。

          第二章招標范圍和標準

          第五條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工程建設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省、市融資的工程建設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建設項目,其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等的采購,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應當進行招標:

          (一)施工單項合同估算投資在100萬元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50萬元以上的;

          (三)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30萬元以上的;

          (四)單項合同估算價低于第(一)、(二)、(三)項規定的標準,但項目總投資額在500萬元以上的。

          法律、法規、規章對應當進行招標項目的具體范圍和規模低于上述標準的,從其規定。

          第六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航空、交通運輸輔助業以及其他交通運輸業等交通運輸項目;

          (三)郵政、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訊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澇、引(供)水、灘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樞紐等水利項目;

          (五)道路、橋梁、地鐵和輕軌交通、污水排放及處理、垃圾處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車場等城市基礎設施項目;

          (六)生態環境保護項目;

          (七)其他基礎設施項目。

          第七條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公用事業建設項目包括:

          (一)供水、供電、供氣、供熱、園林綠化等市政工程項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三)體育、旅游等項目;

          (四)新聞出版、廣播電影電視等項目;

          (五)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六)商品住宅,包括經濟適用住房等項目;

          (七)其他公用事業項目。

          第八條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各級財政預算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納入財政管理的各種政府性專項建設基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自有資金,并且國有資產投資者實際擁有控制權的項目;

          (四)由國有企業擔保或者以國有資產抵押或者質押的商業銀行貸款的項目。

          第九條國家融資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國家發行債券所籌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國家對外借款或者擔保所籌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家政策性貸款的項目;

          (四)國家授權投資主體融資的項目;

          (五)國家特許的融資項目。

          第十條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建設項目包括:

          (一)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金融組織貸款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資金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援助資金的項目。

          第十一條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但應根據項目性質,在報送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報告時提出不招標申請,并說明理由:

          (一)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的,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采用特定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或者其建筑藝術造型有特殊要求,并經項目主管部門批準的;

          (三)其他依法不適宜進行招標的項目。

          第三章招標和投標

          第十二條應當招標的項目,具備下列條件后,方可組織招標:

          (一)有相應資金或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二)已依法履行有關審批或核準手續。

          第十三條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在報送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資金申請報告、項目申請報告或者項目備案報告時,應當附招標方案。

          招標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的具體招標范圍;

          (二)建設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重要設備、材料等采購活動擬采用的招標組織形式、招標方式。擬自行招標和邀請招標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十四條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重點建設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進行邀請招標:

          (一)因項目技術復雜或者有特殊要求的;

          (二)對專有技術和專利權保護有特殊要求的;

          (三)受自然資源或者環境限制等原因不宜公開招標的。

          第十五條招標人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應當招標公告。招標公告應當通過國家或省發展和改革行政部門指定的報刊、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

          招標人招標公告的內容應當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十六條招標人采用邀請招標方式的,應當向3個以上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資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第十七條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的招標文件,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招標人名稱和項目名稱及概況、招標范圍、資金來源;

          (二)項目的數量、規模和主要技術、質量要求;

          (三)項目的完成期限或者交貨、提供服務的時間;

          (四)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五)對投標人的資格和投標文件的編制、提交、修改、撤回密封的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時間和地點等;

          (六)提交投標文件的方式、地點和截止時間;

          (七)投標報價的要求;

          (八)評標依據、標準、方法,定標原則和確定廢標的主要因素;

          (九)主要合同條款及協議書內容;

          (十)招標文件的格式及附錄;

          (十一)招標項目的技術要求和設計文件;

          (十二)其他需要載明的事項。

          第十八條招標人具備下列條件的,可以自行招標:

          (一)有項目法人資格或者法人資格;

          (二)有與招標項目規模和復雜程度相適應的經濟、工程技術、概預算、財務和管理等方面的專業技術力量;

          (三)設有專門的招標機構或者有3名以上具有從事同類工程或者項目招標經驗的招標業務人員;

          (四)有熟悉和掌握招標投標法律、法規和規章的人員。

          應當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招標的,應當在招標公告或者發出投標邀請書7日前,報有關行政部門備案。

          對全部使用國有資金投資、國有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建設工程項目,應當依法通過有形市場公開招標。

          第十九條招標人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招標人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招標機構招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為其指定機構。

          第二十條招標機構的資格認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與行政機關及其他國家機關有隸屬關系或者其他利益關系的,不得從事招標業務。

          第二十一條招標人可以對所有潛在投標人的資格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規定條件的投標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不得因地域、行業、所有制不同歧視潛在投標人。

          第二十二條投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依法注冊,具有法人資格;

          (二)其經營范圍和資質等級與招標項目相適應;

          (三)具有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

          國家、省重點項目的投標人必須達到國家、省規定的資質條件。

          第二十三條招標人有權自主決定是否設置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由招標人按照國家、省和市的有關規定編制和確定。接受委托編制標底的單位及其人員不得參與編制與該招標項目有關的投標文件。

          第二十四條投標人應公平競爭,不得損害招標人或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投標人不得相互約定抬高或者壓低投標報價;不得事先約定中標者,然后以此為報價策略參加投標;不得與招標人串通投標;不得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投標報價低于成本價等等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

          第二十五條投標人少于3個或者所有投標被否決的,招標人應當依法重新招標。

          第四章開標、評標和中標

          第二十六條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規定的時間、地點進行。開標由招標人或招標機構主持。招標人在開標時,應將所有有效的投標文件當眾拆封、宣讀。

          第二十七條評標由招標人依法組建的評標委員會負責。評標委員會由招標人的代表和有關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組成,成員人數為5人以上單數。其中技術、經濟等方面的專家不得少于成員總數的三分之二。與投標人有利害關系的人員不得進入該項目的評標委員會。

          評標委員會的專家成員,應在評標專家庫內的專家名單中隨機抽取。

          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在中標結果確定前應當保密。

          第二十八條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中介人及其他利害關系人的財物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不明確的內容作必要的說明。說明應當依書面方式進行,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范圍或改變投標文件的實質內容.評標委員會認定所有投標都不符合招標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

          第二十九條評標委員會應根據招標文件規定的評標標準和方法,對投標文件進行評審和比較。

          評標委員會完成評標后,應及時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推薦1至3名中標候選人并排序。

          第三十條開標和評標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廢標:

          (一)投標文件未密封,或者關鍵內容字跡模糊、無法辨認的;

          (二)投標文件無投標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印章或簽字的;

          (三)投標人以聯合體方式投標,無共同投標協議的;

          (四)投標文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沒有作出響應的;

          (五)評標委員會發現投標人以他人的名義投標、串通投標、以行賄手段謀取中標或者以其他弄虛作假方式投標的;

          (六)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情形,應當作廢標處理的。

          第三十一條招標人應當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標文件規定應當提交履約保證金而在規定的期限內未能提交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排名第二的中標候選人因前款規定的原因不能簽訂合同的,招標人可以確定排名第三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

          第三十二條招標人應當自確定中標人之日起7日內,向中標人發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在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

          第三十三條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履約保證金金額為合同總價額的5%至10%。簽訂合同時,中標人的履約保證金,可以以銀行保函或支票、匯票等形式提交招標人。在合同條款執行完畢后30內,招標人應當將履約保證金退還中標人;不按時退還的,應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中標人拒絕提交履約保證金的,視為放棄中標項目,依法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第三十四條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中標人不得向他人轉讓中標項目。

          中標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標人同意,可以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接受分包的人必須具備相應的資格條件,不得再次分包。

          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五條招標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有關審批部門可以暫停項目執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依法應當招標的項目,不具備自行招標條件而自行招標的;

          (二)市重點建設項目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擅自進行邀請招標的。

          第三十六條投標人以他人名義投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的,中標無效,給招標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人有前款所列行為尚來構成犯罪的,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三年內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七條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辦法其他規定的,由有關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九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則

          第四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和《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辦法》及本辦法規定的,均有權向有關行政部門舉報或投訴。有關行政部門應當及時受理,組織調查,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

          第四十一條本辦法自*6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