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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林建筑規劃報建審批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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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園林建筑規劃報建審批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切實貫徹實施《*市城市綠地系統規劃》,加強*市公園規劃建設管理,規范建設程序,提高行政審批效能,特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市城市規劃區內各公園的景觀建筑、公共建筑項目和景點建設項目。

          第三條本規定中的重要項目在審批公園總體規劃時予以確定。

          第二章審批規定

          第四條建設單位必須具有經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批準的總體規劃或詳細規劃,園林建筑須符合規劃要求。

          第五條公園園林建筑及景點建設報建審批按以下二類情況進行

          (一)一般項目(G1):指新建、改建、擴建建筑面積300平米以內的亭、廊等園林建筑、景觀建筑,小型便橋、小型茶室、售貨亭等服務性建筑和景點建設項目。

          (二)重要項目(G2):臨城市道路的各類建筑、公園內300平米以上的主要景觀建筑、市規劃局或市園林局認定的其他重要建筑。

          (三)一般項目、重點項目分別按Gl、G2統一編號。

          第六條辦理一般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程序

          (一)設計方案審查

          建設單位持建設項目審批申請、審定的公園規劃、定點范圍示意圖和建筑方案圖報市園林局規劃科技處受理,規劃科技處組織現場踏勘,提出初步意見,局領導簽審同意后,下發《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通知單》。

          (二)報建圖審查

          建設單位持《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通知單》和施工圖到市園林局計劃財務處,由計劃財務處簽審報建圖,下發《報建圖審查通知單》。

          (三)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建設單位持《放線結果報告單》、《建設工程規劃審查意見通知單》及已簽章的報建圖到市規劃局窗口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副本)。

          (四)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工程竣工后,市園林局規劃科技處會同有關人員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規劃科技處填寫竣工驗收報告單,報園林規劃主管領導簽審后,統一到市規劃局復核領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正本)。

          第七條辦理重要項目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市規劃局審批。建設單位依據市規劃局下達的設計要點設計方案,由市園林局會同市規劃局組織召開設計方案專家評審會并發會議紀要。兩局共同審批方案后,向市規劃局報建,竣工后由市規劃局和市園林局共同進行規劃驗收。

          第八條建立園林重點工程審批綠色通道,重點工程建設采取隨到隨辦的原則辦理,凡工程指揮部指揮長已簽字初審的方案可直接報市規劃局審查。

          第九條一般項目與審定規劃不一致時,須先取得市園林局的定點意見,公園規劃重要調整的由市園林局和市規劃局共同組織審定。

          第三章附則

          第十條本規定與其他規劃審批規定不一致時以本規定為準。

          第十一條本規定從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