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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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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城市戶外廣告設置技術條例

          第一條為加強本市戶外廣告管理,規范戶外廣告設置,維護市容整潔、美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市城市戶外廣告管理條例實施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市城市范圍內在戶外獨立或借助建(構)筑物設置的、向公眾顯示商業、服務信息的商業廣告或顯示其他內容的公益廣告,適用本規定。

          以下情形不適用本規定:

          (一)不另設構架、構筑物的懸掛、張貼、印刷或手寫廣告:

          (二)利用交通工具(包括各種水體漂浮物和空中飛行物)設置、繪制、張貼的廣告;

          (三)交通標志牌;

          (四)戶外招牌(其技術標準另行規定)。

          第三條戶外廣告設置的通用標準:

          (一)戶外廣告的設置應當符合城市規劃要求,與城市功能和形象相適應,合理布局,規范設置。

          (二)戶外廣告的形狀、規模、色彩、圖案等應與周邊環境相協調,不得影響建筑物的立面形象。

          (三)戶外廣告設置應符合城市規劃與建設各種技術規范要求(如消防等),保證自身的結構及使用安全,應制作精良,并進行亮化,廣告支架須油漆,以淺色為宜。

          (四)戶外廣告不得影響所屬建筑及相鄰建筑使用,如遮擋視線、光污染、影響采光、通風等。

          (五)戶外廣告設置不得占用交通用地,妨礙交通視線,影響交通安全。

          (六)戶外廣告設置不得影響航空安全,機場及其周邊地區禁止使用霓虹燈、閃爍光源和紅色光形式的戶外廣告。

          (七)戶外廣告設置應體現當代科技水平。

          第四條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范圍

          (一)交通設施(包括交通護欄、隔離墩、交通指示牌、崗亭、指示燈)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二)城市道路路燈桿和電話亭、郵筒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城市綠化帶、花壇、護坡上禁止設置獨立的戶外廣告(本條第十項除外)。

          (三)黨、政、軍機關辦公區、學校教學區、風景名勝地、城市廣場、公園、風光帶、文物保護單位、歷史風貌保護區、居住小區內,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四)建筑物坡屋頂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五)禁止設置過街龍門架廣告。

          (六)立交橋、高架橋、鐵路橋上禁止設置戶外廣告。

          (七)除重要商業街區有限制設置外,建筑物外墻面上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八)單位圍墻不得設置附著商業廣告,如確需設置本單位宣傳性公益廣告,廣告上沿線不得高于圍墻上沿線,應形式美觀、間距適宜,且進行亮化。

          (九)除重要商業街區高層建筑可適當設置屋頂實體廣告外,其它地段高層建筑禁止設置屋頂實體廣告;標志性建筑、三十層以上高層建筑禁止設置任何形式的屋頂廣告。

          (十)大型立柱式廣告只能設置在二環線以外適當位置。

          (十一)危房、違章建筑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十二)垂直方向上不得重疊設置戶外廣告。

          (十三)其它法律、法規禁止設置戶外廣告的范圍。

          第五條有條件地設置戶外廣告的范圍及設置要求

          (一)商業街區,為營造商業氣氛,可適量設置戶外廣告。

          1、重要商業街區:為營造商業氣氛,可在建筑墻面、樓頂適當設置戶外廣告。鼓勵采用霓虹燈形式及活動電子屏廣告。重要商業街區是指:黃興南路商業街區、解放路商業街區等,具體范圍在戶外廣告總體規劃中確定。

          2、普通商業街區:視具體位置和環境,可適量設置戶外廣告。普通商業街區指人民路、蔡鍔路等,具體范圍在戶外廣告總體規劃中確定。

          (二)商務辦公區嚴格控制戶外廣告數量,如五一路、芙蓉路、韶山北路一帶,具體范圍在戶外廣告總體規劃中確定。應以體現建筑造形、建筑立面景觀為目的,戶外廣告起點綴照明作用,應簡潔美觀。

          (三)城市對外交通站場區域,應嚴格控制設置戶外廣告的數量和設置位置。

          (四)湘江兩岸城市臨江面,以塑造湘江兩岸城市景觀和休閑環境為目的,嚴格控制設置戶外廣告的數量和設置位置,戶外廣告起點綴照明作用。

          (五)城市公用設施上設置附著廣告,不得喧賓奪主,應規格統一、數量及尺度適宜。

          (六)基建工地或未形成良好景觀地段,可結合圍護設施適當設置臨時性廣告,但應設置在建筑用地紅線以內,板面高度不大于6米,且進行亮化。

          第六條常用的幾種個案標準:

          (一)平行于建筑物外墻設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高度不得超過屋頂高度,寬度與墻面相協調;

          2、牌面左右不得突出墻面的外輪廓線;

          3、不得在建筑主體的層與層之間的窗間墻上設置。

          (二)垂直于建筑物外墻設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牌面的外沿距建筑物的立面不得超出1.5米,下沿距地面不得低于4.5米,設在有上蓋的人行道上方的距地面不得低于2.8米;

          2、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10千伏高壓導線凈距離不得小于1.5米;

          3、牌面的外沿或下沿距低壓導線凈距離不得小于0.5米;

          4、市區內街道消防通道上空5米以下、寬4米以內不得設置戶外廣告;

          5、戶外廣告的厚度不大于0.3米;

          6、牌面的上端不得超出承接墻面的上端。

          (三)在建筑物頂設置的,應符合下列要求:

          1、在建筑物頂上設置戶外廣告,其牌面高度按以下要求控制:6米(含本數)以下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高度不超過1.5米;6米至12米以下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高度不超過2米;12米至18米以下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高度不超過3米;18米至24米以下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高度不超過4米;在高度24米以上的建筑物設置戶外廣告,高度不得大于建筑物高度的1/6(最大高度不超過9米);

          2、牌面寬度不得超出建筑物兩側墻面,并須平行于建筑物外墻;

          3、牌面水平方向不得突出建筑外墻面。

          (四)在人行天橋上設置橋體兩側平行懸掛廣告牌或立體字,不得超出天橋結構實體范圍,左右應與天橋均衡協調。

          第七條本技術規定由*市規劃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技術規定自年3月1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