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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會評議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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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大常委會評議制度

          第一條為了保障各項法律法規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全面貫徹實施,切實加強人大常委會的法律監督和工作監督。根據《監督法》、《地方組織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工作評議是地方人大常委會監督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部門、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垂直管理單位工作的一種有效形式。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屬工作局、事業局、市人民法院、市人民檢察院以及正局級雙管部門都要向市人大常委會報告工作,并接受評議。

          第三條工作評議在市人大常委會的領導下,由主任會議負責實施。常委會各辦事機構,可以作為評議工作機構,承擔議評工作的具體事務。

          第四條評議工作應堅持依法辦事,實事求是、民主公開、注重實效、集體行使職權的原則。

          第五條工作評議采取分批次逐年進行的辦法。每一次評議的對象,均要由市人大常委會辦事機構在廣泛征求各鄉鎮人大、有關市直單位及部分人大代表和市民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初步方案,經主任會議討論后,提請市人大常委會會議決定。

          第六條接受評議單位,在評議中必須如實向市人大常委會和參加評議的人大代表報告工作,認真聽取意見和建議,回答詢問,改進工作。

          第七條參加評議的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及評議工作人員應做到:依法履行職責,清正廉潔,保守秘密,嚴肅認真地參加評議活動;結合評議內容,學習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方針政策;深入調查研究,廣泛了解情況,聽取群眾意見和要求;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黨的政策,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地開展評議,反映人民群眾的意見和要求。

          第八條工作評議內容:貫徹執行憲法及相關法律、法規情況;人大及其常委會決議、決定及政府政令的貫徹執行情況;人民群眾普遍關心和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的處理情況;履行職責,為本行政區域經濟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服務情況;接受各級人大監督,辦理人大代表提出的議案和建議、批評、意見情況;依法行政、公正執法的情況;班子建設、廉政建設和機關作風建設等方面的情況。

          第九條工作評議按照宣傳發動、調查走訪、會議評議、督促整改四個步驟進行。

          第十條評議調查主要由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組成評議調查組。也可以邀請部分省、岳陽市、*市人大代表和有關方面的專業人員參加。

          第十一條評議調查的基本程序為:召開單位干部職工及下屬單位中層骨干動員會議;向全體干部職工、鄉鎮及有關單位發放征詢意見表,書面征求意見;個別座談走訪聽取大多數干部職工和被評單位服務對象的意見;召開離退休及退線老干部座談會;征求紀檢、監察、審計、計生、信訪等部門的意見;征求市委、政府主管領導及市人大常委會有關工委的意見;對被評單位提交市人大常委會評議大會審議的工作報告的真實程度進行民主測評。必要時責成審計部門對被評單位進行經濟審計,對于重大問題可移交監察和司法部門進行個案調查。

          第十二條被評單位和相關部門要積極配合市人大常委會組織的評議調查,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和人大代表走訪、調查、視察提供便利與服務。需要調閱有關案卷或資料的,被評單位和有關部門應如實提供。

          第十三條被評單位的工作報告,要按照第八條規定的內容撰寫,報告應堅持實事求是和一分為二的觀點,既總結成績,又要找出存在的問題,還要提出整改措施。切忌虛浮空泛,文過飾非,夸大成績,回避矛盾。

          第十四條被評單位的工作報告應當在評議會議召開前15日報送市人大常委會,由市人大常委會在會前發給市人大常委會組成人員和參加評議的人員。

          第十五條工作評議可以在市人大常委會上進行,也可以組織更大范圍的評議會進行評議,人大常委會組織工作評議時,被評機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報告工作,聽取意見,回答詢問。評議會議由市人大常委會主任或副主任主持。

          第十六條評議會議的主要程序:被評單位負責人向會議報告工作;調查組報告調查情況;會議評議發言;被評單位負責人回答代表的詢問;對被評單位的工作進行民主測評。測評分“滿意、基本滿意、不滿意”三個檔次。

          第十七條評議標準:凡滿意票超過參評人員50%,沒有不滿意票的為滿意單位;滿意和基本滿意票之和超過參評人員半數的為基本滿意單位;不滿意票超過參評人員半數的為不滿意單位。

          第十八條評議結果以及評議大會提出的評議意見,由主任會議審定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評單位。被評單位自接到整改意見之日起15日內,制訂整改方案報送市人大常委會并切實進行整改,90天后向市人大常委會報送整改結果。市人大常委會評議調查組對被評議單位整改落實情況進行回訪調查,并就被評單位整改情況進行民主測評,整改不徹底或是不滿意的,可責令被評單位重新整改,重新整改的時限為一個月。

          第十九條工作評議結果的處理辦法:(一)及時向市委、市人民政府以及岳陽市人大常委會和被評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通報評議情況。(二)被評為滿意單位的,建議市人民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表彰獎勵。其中特別突出的,市人大常委會授予“人民滿意單位”稱號并給予掛牌獎勵。(三)被評為基本滿意單位的,該單位及其有關負責人本年度年終考核不得評先評優。(四)被評為不滿意單位的,如屬法、檢兩院和政府組成單位,由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撤銷或提請代表大會依法罷免其主要負責人職務;屬市政府事業局和雙管部門的,建議市委、市政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免去其主要負責人的職務或調離本行政區域;班子其他成員,根據責任情況,建議紀檢、監察和上級主管部門給予相應的處理。(五)對整改不及時,或拒不整改,或重新整改后代表仍不滿意的,根據岳陽市領導干部有錯無為問責辦法,啟動問責程序。必要時,市人大常委會依法提出詢問、質詢或組織特定問題調查委員會進行調查,然后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市人大常委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通過之日起實行,年2月28日市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23次會議通過的《*市人大常委會關于對雙管部門進行工作評議的決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