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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鼓勵和表彰對本市經濟建設、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對外交流合作等方面做出重大貢獻的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籍人士,制定本規定。
第三條市政府辦公廳負責協調組織實施本規定。
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依照各自職責實施本規定。
第四條凡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法律、法規,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港澳臺同胞、華僑和外籍人士,可以被授予“*市榮譽市民”稱號:
(一)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及其他社會公益福利事業無償捐贈折合人民幣七百萬元以上的;
(二)由本人或者其獨資、控股企業在本市直接投資,且經營期限為十年以上,企業已投產,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并同時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
1.投資一般性項目,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兩億元以上的;
2.投資興辦產品出口型企業,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一億元以上,且該企業上年度出口總額折合人民幣五億元以上的;
3.投資先進技術型企業,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八千萬元以實際投資折合人民幣五千萬元以上的。
(三)為本市引進資金、人才、先進技術和設備做出重大貢獻,或為本市經濟發展、社會進步提出有重要理論價值和實際意義的建議被采納,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四)對促進本市對外交流合作,增進友誼,建立友好城市關系做出重大貢獻,取得顯著經濟、社會效益的;
(五)為本市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等社會公益福利事業做出其他重大貢獻的。
第五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推薦。推薦單位推薦榮譽市民,應當征得本人同意并組織事跡材料,填寫有關推薦表格,推薦表格需依隸屬關系經市屬部、委、辦、局或區、縣級市政府審核后加具意見。推薦對象屬華僑、港澳同胞的,向市政府僑務辦公室推薦;屬外籍人士的,向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推薦;屬外籍華人的,可選擇向市政府僑務辦公室或市政府外事辦公室推薦;屬臺灣同胞的,向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推薦。
(二)審核。市政府僑務辦公室、市政府外事辦公室、市政府臺灣事務辦公室收到推薦材料后,應當進行初審,視情況分別征詢有關單位的意見,然后交由市政府辦公廳組織會審,會審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
(三)審議。市政府討論通過后依照法定程序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
(四)表彰。市政府根據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授予榮譽市民稱號的決定舉行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向被授予“*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頒發榮譽證書和徽章,并通過各種傳媒對其事跡進行宣傳。授予榮譽市民稱號儀式由市政府僑務辦公室牽頭承辦。
第六條授予榮譽市民稱號活動一般每兩年舉行一次。
第七條對獲得“*市榮譽市民”稱號的人士應當給予禮遇。
本市重大慶典活動,舉辦單位應視情況邀請榮譽市民參加,并給予貴賓禮遇。
第八條榮譽市民證書和徽章由市政府統一制作,證書由市長簽署。
授予榮譽市民的相關費用,由市財政列支,專款專用。
第九條榮譽市民因觸犯法律受到刑事追究或者有其他與榮譽市民稱號不相稱的行為并造成嚴重后果或惡劣社會影響的,由原初審單位提出撤銷其榮譽市民稱號的意見,經市政府辦公廳組織會審后報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市政府常務會議討論通過后,由市政府提請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審議決定并公告。
第十條本辦法自年5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年2月1日的《*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及年6月6日的《*市授予榮譽市民稱號辦法實施細則》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