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頁 > 文章中心 > 正文

          計劃生育實施細則

          前言:本站為你精心整理了計劃生育實施細則范文,希望能為你的創作提供參考價值,我們的客服老師可以幫助你提供個性化的參考范文,歡迎咨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實行計劃生育,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根據《廣東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省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及常住戶口或者現居住地在本市的公民,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計劃生育工作以宣傳教育為主、避孕為主、經常性工作為主(以下簡稱“三為主”)。

          持計劃生育工作與發展經濟相結合、與幫助群眾勤勞致富相結合、與建設文明幸福家庭相結合。

          第四條各級人民政府統一領導轄區內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對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治理。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把人口計劃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各級人民政府的主要領導人是執行本地區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完成人口計劃各項指標和計劃生育“三為主”工作指標是考核各級人民政府及其主要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五條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主管本市計劃生育工作,負責本辦法的組織實施。

          區、縣級市、鎮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和街道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計劃生育工作。

          各級人民政府其他有關職能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協同實施本辦法。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計劃生育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每年計劃生育事業費的增長幅度高于當年財政收入的增長幅度。

          各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對本單位開展計劃生育工作所需的經費應當予以保證。

          第二章生育節制

          第七條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其中一方或者雙方轉為非農業人口的,按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已領取二孩生育證的,經區、縣級市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證明已懷孕的,原發二孩生育證繼續有效;尚未懷孕的,原發二孩生育證失效,由發證部門收回并注銷。

          第八條夫妻雙方均屬農業人口,其中一方或者雙方是聘用干部、合同制職工,在聘用或者合同期間按非農業人口的生育規定執行。

          第九條再婚夫妻屬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再安排生育:

          (一)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本人,因變更子女撫養關系造成新組合家庭無子女的。

          (二)再婚前一方已生育過兩個以上子女的。

          (三)雙方均屬農業人口,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有子女的。

          第十條再婚夫妻一方與前配偶所生子女未成年即死亡,另一方生育過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可以按人口計劃及間隔期規定安排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一條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公民在本市有常住戶口的配偶和歸僑、僑眷的生育,按下列規定執行:

          (一)女方屬華僑或者港澳臺居民回本市定居,入境時已懷孕的,可以生育。

          (二)夫妻雙方均屬華僑或者港澳臺居民,回本市定居未滿六年的,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間隔期應當在四周年以上。

          (三)歸僑所生子女已在國外定居,國內無子女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四)本市常住戶口公民與港澳臺居民、華僑或者外國公民依法結婚后,仍定居本市,一方原有子女不在內地定居,另一方從未生育過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五)本市農業人口婦女與港澳臺居民、華僑或者外國公民依法結婚后,仍定居本市,所生第一個子女是女孩的,可以再生育一個子女。

          第十二條本市常住戶口公民到國外或者港澳臺地區工作、旅游、探親、留學期間生育的子女,回內地定居的,應當計算為家庭子女數。

          第三章節育措施

          第十三條符合生育規定已生育兩個子女、女方年齡在四十周年以下的育齡夫妻一方應當在產后三至六個月內首厭扎措施。但屬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在產后一年內首厭扎措施:

          (一)第一個子女屬病殘,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

          (二)第一胎為雙(多)胞胎的。

          屬前款第(二)項情況的,如育齡夫妻與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了不再生育合同書,且雙方所在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同意擔保的,也可以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

          第十四條HTF第二個子女屬計劃外生育的育齡夫妻,一方應當落實結扎措施。

          育齡夫妻一方與第三者非法同居造成超計劃生育的,無論其配偶是否已采取避孕節育措施,本人應當落實結扎措施。

          第十五條HTF已生育一個子女、年齡在四十周歲以下的育齡婦女應當在產后三至六個月內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

          第十六條HTF符合下列情況之一的育齡夫妻,在與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簽訂不再生育合同書后,可以首選使用宮內節育器:

          (一)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后按規定又生育一個子女的。

          (二)生育一個子女后又依法收養一個子女的。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子女,離婚時依法判決或者離婚協議確定子女隨本人,新組合家庭有兩個子女的。

          第十七條HTF女方已領取出國護照等待定居國(地區)入境簽證的育齡夫妻,已生育一個子女的,可不使用宮內節育器,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可不采柔扎措施,但應當采取其他避孕節育措施。

          第十八條HTF已婚育齡婦女因身體原因需要取出宮內節育器的,應當經街、鎮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檢查確認,并報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備案。

          育齡夫妻需要施行輸卵(精)管吻合手術的,應當報經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審查后,由區、縣級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批準。

          經檢查確認或經批準施行前款兩種手術的,手術費用按節育手術費用的支付辦法支付。

          第十九條HTF干部、職工(包括臨時工,下同)接受節育手術者,經醫生證明,分別給予以下假期:

          (一)放置宮內節育器的,自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手術后七日內不從事重體力勞動。

          (二)按規定取出宮內節育器的,休息二日。

          (三)輸精管結扎的,休息十日;輸卵管結扎的,休息三十日。

          (四)采用皮下埋植劑避孕的,自植入或者取出手術之日起休息三日。

          (五)懷孕兩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十五日;懷孕兩個月以上四個月以下人工流產的,休息三十日;懷孕四個月以上引產的,休息四十五日。

          同時施行兩種節育手術的,合并計算假期。如遇特殊情況需增加假期的,按醫生出具的證明確定。

          第二十條HTF育齡夫妻一方是農業人口,隨配偶在城鎮生活期間施行節育手術的,手術費用由非農業人口一方所在單位支付,無單位的,由當地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支付。

          干部、職工的配偶是農業人口,施行輸卵管結扎術的,該干部、職工可以享受一日的看護假;施行人工流產術的,可以享受三日的看護假;施行引產術的,可以享受五日的看護假(上述看護假僅限享受一次)。看護假期間,工資照發,不影響原有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第二十一條HTF育齡婦女有下列計劃外懷孕的情況,落實節育措施時,不得享受本辦法第十九條規定的假期,節育手術費用由本人支付:

          (一)違反規定擅自摘取宮內節育器或者接受輸卵(精)管復通手術造成計劃外懷孕的。

          (二)非法同居造成計劃外懷孕的。

          (三)未按規定采取避孕節育措施導致第二次出現計劃外懷孕的。

          第二十二條HTF有下列情況的已婚育齡婦女,由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按本辦法第二十三、二十四條規定定期組織孕情、環情檢查:

          (一)使用宮內節育器避孕而未到絕經期的。

          (二)因身體原因不宜使用宮內節育器、結扎輸卵(精)管或者采用皮下埋植劑而采取其它方法避孕的。

          (三)產后、人工流產后或者引產后未落實節育措施的。

          (四)男(女)性絕育術后未滿一年的。

          第二十三條對農業人口、流動人口和居住在農村地區的非農業人口的已婚育齡婦女,實行一年四次的孕情、環情檢查;對居住在城鎮的非農業人口和采用皮下埋植劑避孕的已婚育齡婦女實行一年兩次的孕情、環情檢查。

          第二十四條對在市轄區內居住,但居住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本市已婚育齡婦女(以下簡稱空掛戶),實行一年四次的孕情、環情檢查。所在機關、團體、國有企業、事業單位提供擔保的,實行一年兩次的孕情、環情檢查。空掛戶可以在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參加孕情、環情檢查。組織檢查的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將檢查結果通報對方。

          第二十五條已婚育齡婦女屬干部、職工的,參加規定的孕情、環情檢查,享受公假。

          第四章優待與獎勵

          第二十六條干部、職工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表揚和獎勵;城鎮失業人員、農民及其他人員實行晚婚、晚育的,由所在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給予表揚和獎勵。

          第二十七條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以下簡稱優待證)的獨生子女父母,除享受《省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優待外,還享受以下優待:

          (一)一次性發給不低于二百元的獎勵金。

          (二)在房屋拆遷安置方面,獨生子女按兩個人的標準計算。

          (三)雙方均屬農業人口的,優先享受扶貧、救災款物,其獨生子女從發證之日起至十八周歲止按兩個人的標準享受農村股份合作制分紅及其他集體福利。

          第二十八條HTF獨生子女保健費和獎勵金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十。屬下列特殊情況之一的,按所列規定解決:

          (一)一方是干部、職工,另一方是農業人口的,由干部、職工所在單位全部負擔。

          (二)無工作單位的研究生由就讀院校負擔。

          (三)公派出國留學或者工作的,由原單位負擔。

          (四)下崗人員仍與原單位保持勞動關系的,由原單位負擔。

          (五)個體工商戶、城鎮失業人員及其他人員由常住戶口所在地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統籌解決。

          (六)夫妻離婚或者一方去世的,由撫養子女一方發放單位全部負擔;雙方同時去世的,由雙方發放單位一次性發放剩余的獨生子女保健費。

          (七)夫妻一方屬港澳臺居民、華僑、外國公民或者在港澳臺地區、國外定居的,另一方和獨生子女常住戶口在本市的,由本市一方全部負擔;獨生子女常住戶口不在本市的,本市一方只負擔百分之五十。

          (八)夫妻一方在本市工作,另一方在外地工作的,本市一方只負擔百分之五十。

          第二十九條對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予辦理優待證,已經辦理的,應當收回優待證:

          (一)生育兩個以上子女,因故夭折只剩下一個的(子女為雙胞胎、多胞胎的除外)。

          (二)再婚夫妻原各自生育過一個子女,新組合家庭有兩個子女的。

          (三)其他不符合獨生子女條件的。

          辦理優待證后,經批準生育第二個子女的,從領取二孩生育證之日起終止優待。計劃外生育的,從發現之日起終止優待。

          第三十條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沒有生育只收養一個子女的干部、職工,退休金加發百分之五。無子女的干部、職工,退休金按本人工資百分之百發給。依據其他規定已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符合前款生育情況的干部、職工,所在單位已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金按本市社會保險有關規定計發,退休時由所在單位給予一次性獎勵。

          第一、二款所指一次性獎勵的金額由干部、職工所在單位確定。

          第三十一條連續三年完成年度人口計劃各項指標和計劃生育“三為主”工作指標的區、縣級市黨政主要領導、分管計劃生育工作領導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領導,發給不低于本人三個月基本工資的獎勵金。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連續三年計劃生育工作達標的,除可以按《省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提缺勵金外,并可以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對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分工,考評結果為達標以上的有關部門及其主要領導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二條經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核準發給計劃生育工作者榮譽證書的人員,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獎勵一千元,退休時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依據其他規定已按工資百分之百發給退休金的,以及所在單位已實施社會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休時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三千元的獎勵金。

          第五章組織管理

          第三十三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實行法定代表人責任制,其法定代表人是本單位執行人口計劃的第一責任人。

          第三十四條各有關部門應當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分工,共同做好計劃生育工作。各有關部門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分工的情況是考核其主要領導人政績的一項重要依據。

          第三十五條各有關部門在辦理收養、入戶、戶口遷移、戶口性質變更、暫住證、就業證、下崗證、失業證、干部職工調動以及流動人口的車輛駕駛執照、營業執照、入托入學等有關手續和證照時,應當查驗申請者常住戶口所在地或者現居住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凡沒有證明的,暫不予辦理。

          第三十六條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設立婚育學校,村、居委會設立婚育分校,開展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干部、職工接受教育享受公假。

          各級黨校、干校、團校和各中等以上院校應當開設人口與計劃生育基礎知識教育講座。

          第三十七條已婚育齡人員與所在單位解除勞動關系的,原單位應當在十五日內向其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移交計劃生育檔案。已婚育齡婦女在檔案移交前已計劃外懷孕并造成計劃外生育的,由原單位負責。

          第三十八條實行育齡夫妻憑生育證生育的管理制度。育齡夫妻生育前應當向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申請領取生育證。

          第三十九條戶籍遷入本市人員持有外地合法生育證的,遷入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應當重新審查,對符合本市生育規定的,換發本地生育證。對不符合本市生育規定,遷入時尚未懷孕的,取消外地生育證;已經懷孕的,換發本地生育證。

          第四十條醫療保健機構在為孕產婦辦理產前檢查、保胎治療、收院待產或者接生手續時,應當查驗其生育證。對于無生育證的孕產婦,應當及時將其情況通報當地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對于不符合生育規定的孕產婦,應當配合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及早落實補救措施。

          第四十一條住宅小區的物業管理公司應當配合所在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村、居委會做好小區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四十二條房屋出租人應當配合所在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和村、居委會做好房屋承租人的計劃生育工作。發現房屋承租人在租賃房屋期間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應當及時報告當地計劃生育工作機構。

          第四十三條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主及其雇工的計劃生育由經營地、現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的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共同管理,經營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市場經營管理者應當積極協助。

          第四十四條城市房屋拆遷時,拆遷人應當自簽訂拆遷安置協議之日起三十日內,將被拆遷人名單和安置地點等有關材料報被拆遷人常住戶口所在地街、鎮計劃生育工作機構備案。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符合規定生育第二個子女,但間隔期未滿四周年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間隔期未滿兩周年的,征收三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二)間隔期已滿兩周年未滿三周年的,征收兩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三)間隔期已滿三周年未滿四周年的,征收一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生育第二胎是雙(多)胞胎的,按前款規定,以胞數為倍數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六條非婚生育第一個子女的,按下列規定處理:

          (一)女方已達晚育年齡的,征收兩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二)女方已達法定婚齡而未達晚育年齡的,征收三至四年計劃外生育費。

          (三)女方未達法定婚齡的,征收五年的計劃外生育費。

          非婚生育第一胎是雙(多)胞臺的,按前款規定,以胞數為倍數征收計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七條符合有關生育規定,但未領取生育證生育的,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如女方常住戶口不在本市,系隨夫生活的,則由男方常住戶口所在地)區、縣級市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處以一百元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計劃外生育人員不得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的一切待遇,其生育費用自理。

          第四十九條區、縣級市、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未完成年度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其主要領導人當年不得評先、評獎;連續兩年未完成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的,應當追究其主要領導人的領導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

          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第一年考核不達標的,不得參加當年的先進集體評比和提繞劃生育獎勵金,其法定代表人當年不得評先、評獎。連續兩年不達標的,對嚴重失職的法定代表人,還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各有關部門履行計劃生育工作職責分工第一年考核不達標的,給予警告;連續兩年不達標的,該單位及其主要領導人不得評先、評獎,對嚴重失職的主要領導人應當追究其領導責任,并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條醫療保健機構違反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由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一條計劃生育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一)對符合《省條例》生育規定,按規定程序申請生育證的育齡夫妻,以各種不正當的理由拒發生育證的;

          (二)在辦理計劃生育證明時違反規定亂收費、亂罰款、亂攤派的。

          第五十二條當事人對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征收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征收決定機關所在的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復議決定。

          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決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不作出復議決定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受理決定書之日起或者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機關的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議,也可以自收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三個月內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五十三條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復議或者起訴,又不執行征收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作出征收或者行政處罰決定的機關可以自決定生效之日起,按計劃外生育費每日千分之五或者按罰款數額每日百分之三加收滯納金,并可以申請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五十四條本辦法所稱間隔期是指第一個子女與第二個(胎)子女的出生時間間隔。

          第五十五條本辦法自年四月一日起施行。本市過去有關計劃生育的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